㈠ 消防驗收主要是驗收什麼
重點檢查逃生通道,各系統設備的聯通和單項使用功能。消火栓試射,水泵接合器灌水。現場各手報是否正常。就是按下手報,各系統是否聯動正常。抽檢正壓送風、排煙的風壓風量。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情況。還要對著上報的產品資料來現場檢測個消防產品材料的質量、標識。對於消防檢測報告上的問題,重點檢查。
拓展資料: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安全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網路——消防驗收
㈡ 消防工程驗收都需要什麼資料
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共有七章49條,其中第三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四條是關於消防驗收的條文規定,從建設工程驗收的范圍(包括不同場所、不同面積、不同使用性質的建設工程的詳細列舉)、一些特殊工程的消防驗收規定以及辦理消防驗收申報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以及對一些國家規范沒有規定的情況、使用一些新材料、新工藝和採用國外標準的處理辦法等;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共有七章49條,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對建設工程需要進行驗收備案抽查的項目范圍、備案抽查的條件、備案抽查抽中時申報資料以及不備案的處罰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主要是從驗收的一般規定、驗收內容、驗收評定以及局部驗收的條件作出具體的規定。它把驗收的順序按照先子項合格評定、後單項合格評定的程序進行。同時把驗收的內容根據案情的重要性分為A類項(主要是指國家標准、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B類項(主要是指規范中措辭用「必須」「嚴禁」「不得」「應」「不應」等)、C類項(規范中非強制性標准且不再A、B中的其它項)。
單項工程是否合格主要看單項所包含的各個子項是否合格,子項合格的條件為 A類項全部合格、B類不合格項小於等於4處、C類不合格項下雨等於8處。各個單項工程均判斷為合格則這個建設工程綜合判定為合格。
㈢ 消防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消防工程驗收規范有哪
呈文的僅有DB33/1067-2010《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規范》(浙江省地方標准)。
國家的可參考或執行各專業相關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81)、《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等國家工程建設施工及驗收標准和公共安全行業標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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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消防工程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安全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准,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