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市場行業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系限制性規定,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權力方面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Ⅱ 對於工程質量缺陷問題監理負有怎樣責任
1、有責任的,一般質量缺陷問題也是常見的,也不算什麼的。大的質量事故,一定追究監理的責任的。
Ⅲ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市場行業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系限制性規定,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權力方面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Ⅳ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監理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具體要看是否存在過錯。
如果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的,如果善盡監理責任,那麼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Ⅳ 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什麼規定
這是要求監理單位應該做到的,如果沒有做到會有相應的處罰。具體詳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Ⅵ 工程質量事故監理責任處罰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監理責任的處罰要求: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Ⅶ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應承擔哪些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