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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1-06-19 12:06:36

1. 請問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 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有:已完成計劃和合同規則的各項內容。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檢驗合格,契合法令、法規、工程建造強行標准、計劃文件規則及合同請求。工程材料契合請求。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用的查看材料完好;主要功用項目的抽查成果契合有關專業質量檢驗標準的規則。單位工程觀感質量契合請求。各專項檢驗及有關專業體系檢驗悉數經過(建造單位)。由建造單位擔任向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分或授權查看安排請求各項專業、體系檢驗:1)消防檢驗合格文件;2)計劃檢驗認可文件;3)環保檢驗認可文件;4)電梯檢驗合格文件;4)智能修建的有關檢驗合格文件;5)建造工程竣工檔案預檢驗定見;6)修建工程室內環境查看陳述。

完成圖紙和聯系單確定的所有內容;有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主要材料、設備、構配件的進場復試報告齊全;有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單位出具的質量評估報告;有質量保修書;有些城市還有另外一些規定,如:分戶驗收記錄、現場抽檢實測報告等等。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建設工程完工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3. 簡述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圍和標准

竣工驗收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工程已按批准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2、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3、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4、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5、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等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工程主要建築物安全保護范圍內的遷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徵用已經完成;6、工程投資已經全部到位;7、竣工決算已經完成並通過竣工審計。但下列情況也可進入竣工驗收:1、個別單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響主體工程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驗收時應給該單位工程留足投資,並作出完建安排;2、由於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運行。驗收時應對尾工進行審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范圍: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設計完成;2、檢查工程質量,評定工程等級,對工程缺陷提出處理要求;3、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4、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移交工程。
標准:1、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2、國家對各建設項目的質量標准及驗收規范、規程。

4. 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

⑴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⑵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合格;
⑶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且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⑷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並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⑸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⑹施工單位出具工程竣工報告;
⑺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並對設計變更進行了書面確認;
⑻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⑽施工單位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⑾有公安、消防、環保、規劃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⑿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5.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6.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和基本要求是什麼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要求和條件: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准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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