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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訴訟時效

發布時間:2021-06-19 12:11:48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您好!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建築工程中訴訟時效最長可達多長時間,應從什麼時候算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㈢ 工程質量和工期糾紛中訴訟時效的適用

說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司)與某紡織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經協商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紡織公司將綜合樓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發包給某建司施工。主要內容為:1.施工范圍是:主體、屋面、樓地面;2.質量標准為達到優良,達不到優良罰100萬元;3.約定工期為2000年3月31日開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內容。合同訂立後合同范圍內工程於2001年3月5日竣工,綜合樓單位工程於2002年3月10日被市質檢站評定為合格工程,雙方於2003年9月12日進行了審價結算,確認結算之日紡織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萬余元。結算審定後,紡織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義務,餘款157萬余元經某建司屢次追索未果,於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決紡織公司支付工程款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對於拖欠工程款並無異議,但認為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對某建司的履約要求予以拒絕,並提起反訴,原因是工程質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某建司承擔因質量達不到優良的違約罰款100萬元及工期延誤違約罰款111.4萬元。對此某建司抗辯稱,紡織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及質量等級評定時,就應當明知工程質量等級及工期不符合約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至2005年5月提出反訴的近四年時間內並沒有向某建司提出過任何異議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其訴訟超過了時效,應予駁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工程量變更進行工程造價審定,對工期是否合理順延,質量違約是否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等問題予以明確。在此之前,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權並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訴訟時效不應從工程竣工驗收或質量評定之時開始起算。本案紡織公司與某建司並未對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進行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時,紡織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權予以拒絕,因此,紡織公司向某建司請求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相一致……故反訴原告的反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遂判決紡織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餘款,同時某建司向紡織公司支付違約金。

律師評析

案件判決下達後,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建築工程案件的質量及工期延誤違約的訴訟時效問題,有兩種主要觀點:

第一種為本案法院所持的觀點,即工程未經審價結算,不開始計算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理由是:1.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設定的合同權利義務是綜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聯系,因此訴訟時效也不宜分別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履約過程中,工程審價結算往往要在竣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辦理完畢,這樣如果將建設方和施工方的訴訟時效分別計算,不利於權利的維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理由是:1.對於時效的起算,民法通則137條明確規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一對應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綜合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特徵。

應該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質量及工期問題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幾乎在每一個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質量和工期的問題,而對於質量違約及工期違約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也是長期困擾司法界的問題之一,司法實踐中支持上述兩種觀點的判例都有。因此對於建築工程案件中質量和工期違約的訴訟時效進行研究是必要的,將對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維權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導致其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眾多法律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同時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基於此目的,訴訟時效期間是由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並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間,不能通過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加以終止、中斷、延長。相應的,如果權利人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則合法債務即轉化為自然債務,而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也隨之轉化為道德義務,不再具有強制履行的前提和條件。

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筆者認為在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出現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時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當按照第二種觀點,即: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如果違約事實分別出現的,時效分別計算。原因在於: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體對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較為復雜的一種合同類別: 1.標的物特殊;2.合同履約時間長; 3.涉及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眾多,履約過程較為復雜;4.合同條款多,內容復雜。這四個法律特徵從根本上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風險大、不確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時清結。基於上述法律特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設計是較為復雜的,目前適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條177款之多。上述條款雖然相互關聯,但是又各自獨立,履約過程中違約的發生也就可能產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階段及具體的合同條款上。簡述之,通過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建立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類別,而這一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由若干具體對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構成的。

基於此,依據民法通則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其立法本義非常清楚,一旦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即開始計算。前述判決的第一個錯誤就在於混淆了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概念,錯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當做具體的民事權利,才得出「紡織公司向某建司請求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相一致」的錯誤結論。本案中,紡織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約不符合約定的,但是,其並沒有依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主張,顯然屬於放棄權利,訴訟超過了時效期間。

其次,請求權與責任承擔方式不能混淆。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產生於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同樣的道理在某建司訴紡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請求權」分別產生於2001年3月5日和2002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評定時,原因在於在上述時間紡織公司已經明確知道某建司的履約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紡織公司構成「知道或應當知道」,訴訟時效即分別開始計算,並不考慮紡織公司作為權利人要求義務人某建司承擔責任的方式是支付違約金還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決的第二個根本錯誤也就在於混淆了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界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僅對於質量違約和工期延誤違約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當分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對於其它具體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也應當適用上述原則。

㈣ 建設工程訴訟時效為2年的有那些g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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