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完工未經驗收甲方使用應該如何處理
1、根據《建設工程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完成後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甲方在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不回復的,視為竣工驗收合格。此外,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的,從使用日開始視為竣工移交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4號),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㈡ 建築工程完工未經驗收甲方使用如何處理
只要是未經驗收的工程,甲方擅自使用,不管工程有沒真正完工,都視為已竣工驗收,以轉移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㈢ 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視為已經驗收急,求助
某建築公司,為北京一工廠改擴建廠房,將廠房改造成集貿市場用房。建築公司施工范圍是二次結構、裝飾工程。工程完工後,業主在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情形下,單方面直接啟用工程,招商入場,開張營業。顯然擺出了不與承包人結算的架勢。承包人還要等待發包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嗎?律師視點:承包人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主動啟動結算程序維權。《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㈣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