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能要回工程款嗎
那看你當時合同是怎麼簽的了。尾款一般都是整體驗收合格後付款的。
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工程經驗收合格、修復後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糾紛經常遇到工程長期未驗收的現象,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尚缺少法律規定,理論界也少有論述。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而且發包人也未使用此種情形下,形成三種意見:1、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沒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因為上述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才可以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法院應當受理,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擅自實際使用
意見一(也是實踐常見做法),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責任主體參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質量異議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視為驗收合格」。
意見二,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同第一種情形的意見3)。
Ⅲ 分部工程未驗收可以竣工驗收嗎
不可以
分部工程驗收:項目單位工程的一個分部的各分項工程完成之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設計、施工、地勘(基礎分部)進行分部工程驗收,以進入下一到工序施工。
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施工期間的一部分,如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分部、裝飾與裝修分部、建築給排水分部、建築電氣等,有些分部必須在前一個分部完成且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如主體分部工程必須在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完成且驗收合格後才能開始進行。
Ⅳ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