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和基本要求是什麼
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
一、竣工驗收范圍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二、竣工驗收依據
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和設備技術說明書以及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以及主管部門(公司)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等。
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要求
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准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四、竣工驗收程序
1.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後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
2.建設項目(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初驗。
3.建設項目(工程)全部完成,經過各單項工程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文件資料,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負責驗收的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五、竣工驗收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設計規范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准;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復測是否完成、復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准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准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貳』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應達到哪些標准
首先,《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除了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和資料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這些條件散見於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如《城市規劃法》第38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消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的竣工驗收,其驗收內容僅限於建築工程質量標准和資料要求,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中並未要求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已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為,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合格,即使形成《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認可或准許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視為驗收合格,不一定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該條例第49條也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備案。 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備條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條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條件還包括《城市規劃法》、《消防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所規定的其他驗收要求。所以僅憑被上訴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即為「經驗收合格」 ,這樣的交樓條件顯然是明顯低於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樓條件,應屬無效。 其次,《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是我國的工程質量驗收國家標准,6.0.7條規定: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條文說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6.0.7條是強制性條文,根據《標准化法》的規定,必須執行。因此工程竣工驗收並經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再次,《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中將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部門的意見作為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但現實中這些部門並不在《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而是另行出具意見書,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在交房日期緊迫的情況下,仍可能繞開規劃、公安消防和環保等部門,在這些要求不具備的情況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設中的有利地位,組織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如果只是簡單將其驗收報告作為將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據,很有可能促使開發商為逃避逾期交房的責任,將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離了工程質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將提交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作為備案的前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備案機關對於竣工驗收的審查,並不限於書面審查或是形式審查,而是對驗收的過程進行實質審查,被上訴人雖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如果沒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建設工程照樣不符合交付條件。無法想像如果商品房在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話,購房者使用該房將有什麼樣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規劃部門的規劃而可能強制拆除)隱患。如果出現上述需要重新驗收的情況,而商品房已經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給購房者帶來巨大時間和經濟損失,而且可能使公眾產生恐慌心理,不利於社會穩定。 2003年3月23日廣東省建設廳印發了《廣東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文中規定:「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提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並在計劃竣工驗收15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連同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提交質監機構檢查,質監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待整改完畢後,再行驗收。」以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實踐中也只有以驗收備案作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見,國家對建築工程、建築質量實行的是備案制度。但該備案制度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還涉及到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強制性建設內容。所以依據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必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才符合「經驗收合格」的交付的條件。本案中僅憑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不能表明開發商具備了房屋交付的實質要求。實際上:設計、勘察、施工、工程監理等部門,這些單位和開發商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開發商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只是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建設單位就是開發商自己,其他四個單位都是開發商聘請的,說到底,就是開發商自行驗收。一審判決書認為「評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產者(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對自己產品的「自我評價」,而不是權威主管部門的評定。一審法院僅僅依據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來簡單定案,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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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簡述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圍和標准
竣工驗收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工程已按批准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2、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3、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4、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5、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等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工程主要建築物安全保護范圍內的遷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徵用已經完成;6、工程投資已經全部到位;7、竣工決算已經完成並通過竣工審計。但下列情況也可進入竣工驗收:1、個別單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響主體工程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驗收時應給該單位工程留足投資,並作出完建安排;2、由於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運行。驗收時應對尾工進行審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范圍: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設計完成;2、檢查工程質量,評定工程等級,對工程缺陷提出處理要求;3、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4、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移交工程。
標准:1、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2、國家對各建設項目的質量標准及驗收規范、規程。
『肆』 竣工驗收的依據和標准有哪些
工程施工驗收的主要規范包括: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准》GB50300-2013
2、《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
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准》GB/T50375-2006
4、《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10
5、《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2007
6、《建築工程飾面磚粘接強度檢驗標准》JGJ110-2008
7、《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13
8、《智能建築工程施工規范》GB50606-2010
9、《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
10、《建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617-2010
11、《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12、《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8-2008
13、《給水排水構築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2008
14、《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
15、《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201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7、《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
1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
19、《建築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50-2010
20、《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12
建築裝飾涉及的相關驗收規范及標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准》GB50300-201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兩個基本的國家標准外,很多的施工項目都有單獨的國家規范及標准頒布。
『伍』 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後,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應該指出的是,竣工驗收是建立在分階段驗收的基礎之上,前面已經完成驗收的工程項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驗收時就不再重新驗收。
『陸』 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有哪些
工程施工驗收的主要規范包括: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准》GB50300-2013
2、《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
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准》GB/T50375-2006
4、《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10
5、《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2007
6、《建築工程飾面磚粘接強度檢驗標准》JGJ110-2008
7、《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13
8、《智能建築工程施工規范》GB50606-2010
9、《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
10、《建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617-2010
11、《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12、《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8-2008
13、《給水排水構築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2008
14、《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
15、《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2012
16、《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7、《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
1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
19、《建築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50-2010
20、《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12
建築裝飾涉及的相關驗收規范及標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准》GB50300-201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兩個基本的國家標准外,很多的施工項目都有單獨的國家規范及標准頒布。
『柒』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標准有哪些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應配合監理工程師做好下列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完成收尾工程 做好收尾工程,必須摸清收尾工程項目,通過竣工前的預檢,作一次徹底的清查,按設計圖紙和合同要求,逐一對照,找出遺漏項目和修補工作,制訂作業計劃,相互穿插施工。
竣工驗收資料的准備竣工驗收資料和文件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從施工開始就應完整地積累和保管,竣工驗收時應編目建檔。竣工驗收的預驗收,竣工驗收的預驗收,是初步鑒定工程質量,避免竣工進程拖延,保證項目順利投產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過預驗收,可及時發現遺留問題,事先予以返修、補修。竣工驗收的標准由於建設工程項目門類很多,要求各異,因此必須有相應竣工驗收標准,以資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梁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築安裝工程等的驗收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