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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1-06-19 16:33:39

⑴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資質單位有哪些

水土保持監測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保持水土資源和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出發,運用地面監測、遙感、全球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多種信息獲取和處理手段,對水土流失的成因、數量、強度、影響范圍、危害及其防治效果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是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治理工作的基礎。
而工程建設監理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並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度、質量、投資)監控和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喲!水土保持監測是採用先進的儀器監測水土流失的情況,而工程建設監理是由監理員對施工流程進行監督的行為!

⑵ 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可以參考《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劃分,
好像還沒有專門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准
還可以參考《水土保持治溝骨幹工程技術規范》SL289-2003

⑶ 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技術規范 SL 575-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8–03–03發布 2008–06–03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關於批准發布水利行業標準的公告
2008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批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為水利行業標准,現予以公布。
序號 標准名稱 標准編號 替代標准號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 言

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文件,按照《水利技術標准編寫規定》(SL 1— 2002)的要求,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 1999)進行修訂。
本規程共9章15節145條和2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
——驗收工作的分類;
——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和驗收成果性文件;
——驗收所需報告和資料的制備;
——驗收後工程的移交和驗收遺留問題處理。
對SL 223—1999進行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對驗收工作的名稱重新進行劃分和歸類;
——對規程結構進行調整;
——增加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章節;
——調整單位工程驗收內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內容;
——調整階段驗收內容,增加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調整竣工驗收內容,取消初步驗收,增加竣工驗收自查、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以及竣工技術預驗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遺留問題處理章節。
本標准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標准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本標准主持機構: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本標准解釋單位: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本標准主編單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准參編單位:水利部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
中水淮河安徽恆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水利水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鋪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准出版、發行單位: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唐 濤 韋志立 司毅軍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華
宋彥剛 鄧良勝 張忠生
本標准審查會議技術負責人:何文垣
本標准體例格式審查人:竇以松

目 次
1 總 則 1
2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 4
3 分部工程驗收 6
4 單位工程驗收 8
5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10
6 階 段 驗 收 12
6.1 一 般 規 定 12
6.2 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 13
6.3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 14
6.4 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 15
6.5 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 15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18
7 專 項 驗 收 20
8 竣 工 驗 收 21
8.1 一 般 規 定 21
8.2 竣工驗收自查 22
8.3 工程質量抽樣檢測 23
8.4 竣工技術預驗收 24
8.5 竣 工 驗 收 25
9 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 26
9.1 工 程 交 接 26
9.2 工 程 移 交 26
9.3 驗收遺留問題及尾工處理 27
9.4 工程竣工證書頒發 27
附錄A 驗收應提供的資料清單 29
附錄B 驗收應准備的備查檔案資料清單 30
附錄C 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內容要求 32
附錄D 法人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33
附錄E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34
附錄F 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36
附錄G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39
附錄H 階段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42
附錄I 階段驗收鑒定書格式 43
附錄J 機組啟動驗收鑒定書格式 46
附錄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鑒定書格式 49
附錄L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52
附錄M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自檢工作報告格式 53
附錄N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格式 56
附錄O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內容格式 58
附錄P 堤防工程質量抽檢要求 64
附錄Q 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66
附錄R 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69
附錄S 工程質量保修書格式 72
附錄T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格式 74
附錄U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格式 77
附錄V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正本) 79
附錄W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副本) 80
標准用詞說明 83
條文說明………………………………………………………85

1 總 則

1.0.1 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管理,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工程驗收質量,特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由中央、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級、2級、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行。
1.0.3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可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
法人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
1.0.4 工程驗收應以下列文件為主要依據:
1 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
2 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3 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4 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5 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6 法人驗收還應以施工合同為依據。
1.0.5 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
2 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施工、設備製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3 檢查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
4 檢查工程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情況;
5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 對工程建設做出評價和結論。
1.0.6 政府驗收應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法人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成立的驗收工作組負責。驗收委員會(工作組)由有關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
驗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驗收鑒定書,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應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1.0.7 工程驗收結論應經2/3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應由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若1/2以上的委員(組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法人驗收應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1.0.8 工程項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業管理的工程,驗收工作宜同時參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1.0.9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驗收工作應相互銜接,不應重復進行。
1.0.10 工程驗收應在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結論意見。
1.0.11 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完成並提交。項目法人應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檢查。
1.0.12 驗收資料分為應提供的資料和需備查的資料。有關單位應保證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驗收資料清單分別見附錄A和附錄B。
1.0.13 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和成果性文件應按竣工驗收資料要求制備。除圖紙外,驗收資料的規格宜為國際標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應加蓋單位印章且不得採用復印件。
1.0.14 工程驗收所需費用應進入工程造價,由項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約定列支。
1.0.15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除應遵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

2.0.1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工程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2.0.3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方式應包括現場檢查、參加驗收活動、對驗收工作計劃與驗收成果性文件進行備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到工程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驗收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對接到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等。
2.0.5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驗收工作是否及時;
2 驗收條件是否具備;
3 驗收人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4 驗收程序是否規范;
5 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6 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2.0.6 當發現工程驗收不符合有關規定時,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時要求驗收主持單位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並同時報告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2.0.7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收到的驗收備案文件進行檢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備案文件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2.0.8 項目法人應在開工報告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當工程建設計劃進行調整時,法人驗收工作計劃也應相應地進行調整並重新備案。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內容要求見附錄C。
2.0.9 法人驗收過程中發現的技術性問題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規定處理。當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暫無規定時,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協調解決。

3 分部工程驗收

3.0.1 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質量監督機構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會議。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其他工程的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或執業資格。參加分部工程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其內容要求見附錄D。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3.0.4 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單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單元工程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準的處理意見;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3.0.5 分部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准或合同約定標準的要求;
2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0.6 分部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 聽取施工單位工程建設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的匯報;
2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 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及相關檔案資料;
4 討論並通過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
3.0.7 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築物分部工程的驗收質量結論應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3.0.8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定)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
3.0.9 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項目法人應組織參加驗收單位進一步研究,並將研究意見報質量監督機構。當雙方對質量結論仍然有分歧意見時,應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3.0.10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並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一並歸檔。
3.0.11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錄E。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自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4 單位工程驗收
4.0.1 單位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4.0.2 單位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3名。
4.0.3 單位工程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其內容要求見附錄D。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4.0.4 項目法人組織單位工程驗收時,應提前通知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主要建築物單位工程驗收應通知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列席驗收會議,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4.0.5 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並驗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並有處理意見;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4.0.6 單位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完成;
2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 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
4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0.7 單位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 聽取工程參建單位工程建設有關情況的匯報;
2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 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有關文件及相關檔案資料;
4 討論並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應進行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也可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主持。
4.0.9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應滿足4.0.5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後,不影響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響該單位工程安全運行;
2 已經初步具備運行管理條件,需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已簽訂提前使用協議書。
4.0.10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內容外,還應對工程是否具備安全運行條件進行檢查。
4.0.11 項目法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4.0.12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反饋項目法人。
4.0.13 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應按3.0.9的規定執行。
4.0.14 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錄F。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自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並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還有不少內容,請寫個郵箱,我發個完整的給你)

⑷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資料如何做

參照 SL 523-2011 水土保持工程監理規范

⑸ 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製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幹壩施工監理業務。

⑹ 水土保持施工監理費最新是按照什麼文收費標准,怎麼計算

在2015年之前是按照《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發改價格 [2007]670號)這個文件編制水保監理費用,至2015年2月1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15﹞299號)這個文件後,現在水保施工監理費用是根據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等服務收取費用,完全市場化,可以按2007年那個文件計算,然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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