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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委託

發布時間:2021-06-19 17:38:27

工程監理公司是受業主的委託還是甲方的委託

業主和甲方這兩種稱謂在建設工程領域一般情形下本質上是一樣的。甲方指在合同主體關系中相對於乙方的另一方,具體到監理委託合同,就是指建設單位,也有叫業主的,乙方就是監理單位。而業主的稱謂,多出現在交通行業等(這個應區別商品房小區中業主的概念),業主也是建設單位(出資人、發包人),在合同中也處於甲方地位。所以,人們也有說由業主委託,也有說甲方委託,意思一樣。

② 建設單位應當如何委託工程監理求答案

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項目的發包人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以維護自身利益而採取的措施,因此對建設工程是否實行監理,原則上應由發包人自行決定。但是對於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為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保證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國家規定了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屬於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發包人必須依法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對於其他建設工程,則由發包人自行決定是否實行工程監理。對需要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人進行監理。發包人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人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是委託監理合同中工程監理人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的依據。發包人與工程監理人之間的關系在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建築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實施工程監理的,在進行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人的名稱、資質等級、監理人員、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建設工程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在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改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客觀、公正的執業准則,不得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
工程監理人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方法規定進行檢查,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工程建設質量不合格,通常既與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關,也與監理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有關,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與監理人都應當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至於如何確定監理人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確定。工程監理人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 什麼情況下甲方可以直接委託監理,而不需要公開招標

以下幾種情況下甲方可以直接委託監理,而不需要公開招標。

1、暫時沒有直接委託監理。除了公開招標,還可以邀請招標,就是邀請至少3家來投標。

2、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方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不能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3、現行法律下有兩種意義的邀請招標。 在招標投標中的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在政府采購中的邀請招標是指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購人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

經過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采購人從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標人作為正式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與投標。 兩種邀請招標存在一定的差異。

(3)工程監理委託擴展閱讀:

情形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

一是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

二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三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④ 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有哪些方式

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名委託,或者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方式擇優委託。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委託—個監理單位來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部分階段的監理,也可委託幾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GF-2000-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託人 與監理人鹽城市順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約 ㎡
總 投 資:約 萬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准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准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標准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准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范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國家有關工程方面的施工驗收規程。
3、業主提供的設計文件、施工合同。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協調管理。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單位以外的人和事。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設計文件、地質資料、施工合同、施工投標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三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按工程實際造價結付監理費,暫約計人民幣 元。監理人員進場後付監理費的 %,主體完成付監理費 %,工程竣工時付清余額(竣工時暫按本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結付監理費。委託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決算後的一周內,再以工程實際造價另行一次性結付監理費)。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額外工作報酬:(報酬=額外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延期工作報酬:(報酬=延期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按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1、非監理人原因,本協議工程停建,委託人全額支付本協議約定的監理費;本協議工程改建,按改建後的實際造價結付監理費。
2、工期以實際開、竣工日期為准。

補 充 協 議 書

委託方與監理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工程《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1、本《合同》第三十九條之約定的監理費數額雙方均同意放棄法律效能。
2、雙方重新約定按工程實際造價 %結付。暫定人民幣 萬元結算,結算時間、比例不變。
3、本補充協議雙方代表簽字生效。
4、其他:

委託方:
監理方:
年 月 日

⑤ 建設方可否直接委託個人做工程監理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建設方不可以直接委託個人做工程監理。
應依法進行招投標選中中標單位進行監理。不需要公開招投標的項目也應選中邀請三家或以上監理單位進行選擇。
謝謝!

⑥ 國家投資項目監理可以直接委託嗎是發改委的哪個文件

採用直接委託事業單位是對政府投資高度負責的職責之要求
長期以來,政府投資項目一直存在「重審批、輕管理」的弊端。加強建設實施階段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一是可以克服傳統體制下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使用三位一體」的弊端,實現建設和使用相分離,不斷提高建設管理的專業水平,努力防止長期存在的「三超」現象;二是可以克服傳統體制中政府機構過多直接參與項目建設實施的弊端。對事業單位賦予其代建職能,可以進一步延伸政府職能,從源頭上防止三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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