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驗收的規定
你想說什麼呢?是想問問怎麼寫驗收嗎?其它標准合同文本時都有,也很公正,以下作為參考:
(摘自標准合同文本)
18. 竣工驗收
18.1 竣工驗收的含義
18.1.1 竣工驗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後,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8.1.2 國家驗收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18.1.3 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竣工驗收所採用的各項驗收和評定標准應符合國家驗收標准。發包人和承包人為竣工驗收提供的各項竣工驗收資料應符合國家驗收的要求。
18.2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並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18.3 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8.3.1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18.3.2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18.3.3發包人經過驗收後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後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並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後,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後,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18.3.4 發包人驗收後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後,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第18.3.1項、第18.3.2項和第18.3.3項的約定進行。
18.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准,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18.3.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後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准,但發包人由於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18.4 單位工程驗收
18.4.1 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8.2款與第18.3款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已簽發單位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8.4.2 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5 施工期運行
18.5.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8.4款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後,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8.5.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約定進行修復。
18.6 試運行
18.6.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並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18.6.2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採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並承擔相應費用。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7 竣工清場
18.7.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餘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築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佔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8 施工隊伍的撤離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2.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竣工驗收合格怎樣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本案當中的原告范某在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情況下而與被告某江公司、某山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諾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所以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 工程驗收包括哪些內容
工程驗收內容包括: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檔案等等。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設計規范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准;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復測是否完成、復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准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准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例如一棟樓房的驗收
首先看看竣工驗收條件檢查的情況,以下條件滿足規范要求,再進行總體評價。
竣工驗收條件檢查情況
1.設計和合同約定內容的完成情況:
2.工程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質量保證資料的檢查情況: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文件的檢查情況:
4.規劃、公安消防、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部門專項驗收情況:
5.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6.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簽署情況:
分部工程質量評定情況
地基與基礎工程
主體結構工程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建築屋面工程
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工程
建築電氣工程
通風與空調工程
電梯安裝工程
智能建築工程
4. 工程驗收內容是什麼
工程驗收內容包括: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檔案等。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設計規范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准;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復測是否完成、復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准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准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5.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是什麼意思哪裡可以找到範本
以水利為例,國家規范中是沒有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這個詞的,也就是說國家並沒有合同完工驗收操作規定,只能按合同中的竣工驗收條款來作合同完工驗收。可看看FIDIC合同。
6. 具體什麼情況下可以將合同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一期驗收呢
這樣的工程一般是小工程,需要驗收的東西不多,這樣就可以一次性都驗收完成,大工程肯定是沒法辦到的
7. 工程初步驗收及竣工驗收區別有哪些
1、初步驗收就是對項目工程的初步驗收,初步驗收是相關建築監理單位主導完成的。竣工驗收代表的是項目能否正式使用。
2、初步驗收指揮者是監理單位的總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工程師組成的工程師團隊。而竣工驗收是在受檢項目通過自檢和初步驗收後,相關工程師和其他人員再次組成竣工驗收審核小組,並對項目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審查。
初步驗收只是對竣工驗收的提前准備,即對自身的項目進行一次大驗證,以保證竣工驗收能夠通過。竣工驗收代表的是項目能否正式使用。
(7)工程合同驗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