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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竣工驗收

發布時間:2021-06-19 21:06:36

Ⅰ 港口工程交工驗收需不需要主管部門

必須由港口所在地水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局主持交工驗收,然後再經過各個專項驗收以後,就可以進行竣工驗收,為領取港口經營許可證做好准備。

Ⅱ 水運工程施工單位竣工資料規范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12月28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後、正式交付使用前,對航道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航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范。

第五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中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徵求交通部意見。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以上負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六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規范;

(三)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

(六)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申請竣工驗收的航道建設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運行,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二)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

(三)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

(六)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七)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

(八)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

(九)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並取得國家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

(十)工程運行管理部門已落實;

(十一)竣工驗收工作報告編制完成;

(十二)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託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第八條 航道工程應當在工程試運行期滿後一年內申請竣工驗收。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對延期後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或者警告。

第九條 由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位於長江干線的航道工程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轄的航道工程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交通部。

第十條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可以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也可以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和時限完成航道工程 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項目單位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行管理等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部門還可以邀請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單位負責提交竣工報告、工程試運行報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以及驗收所需的其他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驗意見,配合竣工驗收工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航道工程項目單位、質量監督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 檢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

(二)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准、內容全部建成;

(三)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 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五) 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

(六)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 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

(八) 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

(九)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十一) 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七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項目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竣工驗收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竣工驗收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二)階段驗收是指航運樞紐工程建設進入截流、水庫蓄水、通航、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前進行的驗收。

(三)工程試運行期是指航道主體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至竣工驗收之前,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的階段。工程試運行期自航道主體工程最後一個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范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Ⅲ 交通部的規范中,對水運工程竣工驗收(驗收的程序、文件格式要求、驗收的范圍)這一塊採用的哪一本規范

第十章船閘工程質量檢驗滿足你的施工過程需要。然後關於竣工驗收需要的東西在附錄裡面去找,挨個的都有的。這就是一本葵花寶典,什麼都可以在裡面套出來

Ⅳ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解讀

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曹德勝解讀《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交通部於1996年頒布了《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該辦法公布實施以來,對加強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為了適應我國航道建設快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航道建設管理行為,保證航道建設工程驗收效果,促進政府投資效益的不斷提高,在認真總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時期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我司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編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並以2008年第1號交通部令公布了新《辦法》,於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辦法》的必要性: 自1996年交通部頒布實施舊《辦法》以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開展了大量的港口、航道、支持保障系統工程等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完善了竣工驗收這一重要基本建設程序,對加強內河航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是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和國家投資體制的改革,舊《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關於公布交通部經國務院批准取消和調整以及依法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作為交通部依法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的項目,需按行政審批有關規定履行政府審批程序。舊《辦法》竣工驗收證書由驗收委員會負責簽署,缺少行政審批程序。(二)舊《辦法》是對港口、航運樞紐、航道及水運支持保障系統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統一規定的,對不同類型工程竣工驗收針對性不強。為此,根據航道工程建設的新形勢也亟需建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並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持保障系統工程分別制定。(三)進入「十一五」期,航道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工程建設規模不斷加大,建設進度不斷加快,航道工程技術越來越復雜、建設管理要求越來越高,為此必須針對航道整治、航運樞紐等不同類別航道工程特點重新制定相應驗收管理制度,以適應當前航道建設發展形勢,提高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四)舊《辦法》中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體、驗收條件、監督與檢查等要求不夠明確,已不能適應去年頒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要求,同時也不利於進一步明確職責和強化監管。為對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根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要求,須重新制定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新《辦法》針對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作了調整: (一)關於適用范圍和對象的調整:舊《辦法》適用於航運樞紐、航道整治、內河港口、修造船廠、通信、航標、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新《辦法》將適用范圍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同時既包括沿海航道工程,又包括內河航道工程,充分體現了行業管理的特點。(二)關於驗收管理主體的明確:根據2007年新頒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修訂的新《辦法》按職責對航道工程驗收主體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了明確,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並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其他交通主管部門新《辦法》中相應規定負責各自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三)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竣工驗收作為國務院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其行政管理應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此,本次修訂新增加了對行政許可程序和時限的要求,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簽發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後10日內完成。(四)增加了法律責任:1996年的舊《辦法》未對法律責任作出規定。這次修訂,根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對項目法人、竣工驗收委員會和竣工驗收部門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部門:新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二)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確定了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依據主要包括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規范;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三)明確了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航道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竣工驗收。主要包括: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託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等。(四)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程序:1、由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位於長江干線的航道工程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轄的航道工程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交通部。2、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初審後,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3、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部備案。4、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五)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准、內容全部建成;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檢查專項驗收情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等。(六)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新《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貫徹實施新《辦法》? 我們首先是要加強新《辦法》的宣貫工作,開展全國性的培訓,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新《辦法》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確的理解;其次要嚴格按新《辦法》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後再投入運行;再次就是要嚴格法律責任,對違反新《辦法》的行為要堅決按照相關條款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工程竣工驗收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啊

1、規劃部門認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但須提供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何處。

2、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提供復印件,提交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何處。

3、公安消防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環保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環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環保局出具的「蘇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根據有關規定提供原件。

6、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即由城建檔案館提供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接收聯系單」(原件)。

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5)水運工程竣工驗收擴展閱讀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託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Ⅵ 三峽工程完成整體竣工驗收,三峽工程完成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可以有效對華東、華中、廣東等地區提供發電;可以防洪;有利於運輸;有利於保護稀有動物。

01、三峽工程完成整體竣工驗收。

11月1日,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三峽工程完成整體竣工目前已經完成了驗收,三峽工程又稱為三峽水利樞紐工程與三峽水電站,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水電站。

同樣也是我國至今為止最大的水利工程,三峽工程的完成對於咱們未來帶來影響還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在防洪、供電、運輸這些方面。

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的完成,可以讓航運成本大大降低,讓萬噸船都能盡快到達目的地。還有一些影響,比如可以有效的保護一些稀有動物,比如揚子鱷之類的,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凈化水污染,當然有能帶來很多的經濟效應,比如三峽旅遊業這些。

Ⅶ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是指什麼

國家海事局規定,新建港口要想通航必須經過所在地水運項目安全與技術監督局組織的竣工驗收,有專家驗收出具驗收質量和建設過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臨時通航了。這就是你指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Ⅷ 我是剛做施工單位水專業資料員,幫忙發一下資料員的流程,竣工驗收時需要什麼

工程准備階段文件

一、立項文件

1、項目建議書;

2、項目建議書審批意見及前期工作通知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

4、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見;

5、關於立項有關的會議紀要、領導講話;

6、專家建議文件;

7、調查資料及項目評估研究資料;

二、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文件

1、選址申請及選址規劃意見通知書;

2、用地申請報告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用地批准書;

3、拆遷安置意見、協議、方案;

4、建設用寺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5、劃撥建設用地文件;

6、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勘察、測繪、設計文件

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2、水文地質勘察報告、自然條件、地震調查;

3、建設用地釘樁通知單;

4、地形測量和撥地測量成果報告;

5、申報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6、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審查意見;

7、有關行政部門(人防、環保、消防、交通、園林、市政、文物、通訊、保密、教育、衛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關協議;

8、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招投標文件及合同

1、勘察、設計招投標文件;

2、勘察、設計承包合同;

3、施工招投標文件;

4、施工承包合同;

5、工程監理招投標文件;

6、監理委託合同;

五、開工審批文件

1、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

2、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或年度計劃項目表;

3、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投資許可證、審計證明、繳納綠化建設費等證明;

6、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六、建設、施工、監理機構及負責人

1、工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部)及負責人名單;

2、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部)及負責人名單;

3、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機構(施工項目經理部)及負責人名單;

監理文件

一、監理規劃

1、監理規劃

2、監理實施細則

二、監理月報中的有關質量問題

三、監理會議紀要中的有關質量問題

四、進度控制

1、工程開工/復工審批表

2、工程開工/復工暫停令

五、質量控制

1、不合格項目通知

2、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意見

六、造價控制

1、工程竣工決算審核意見書

七、分包資質

1、分包單位資質材料

2、供貨單位資質材料

3、試驗等單位資質材料

八、合同與其他事項管理

1、工程延期報告及審批

2、合同爭議、違約報告及處理意見

3、合同變更材料

九、監理工作總結

1、工程竣工總結

2、質量評價意見報告

施工文件

一、建築安裝工程

(一)土建(建築與結構)工程

1、施工技術准備階段;

(1)施工組織設計;

(2)技術交底;

(3)圖紙會審記錄;

2、施工現場准備;

(1)控制網設置資料;

(2)工程定位測量資料;

(3)基槽開挖線測量資料;

3、地基處理記錄:

(1)地基釺探記錄和釺探平面布點圖;

(2)驗槽記錄和地基處理記錄;

(3)樁基施工記錄;

(4)試樁記錄;

4、工程圖紙變更記錄:

(1)設計會議會審記錄;

(2)設計變更記錄;

(3)工程洽商記錄;

5、施工材料預測構件質量證明文件及復試試驗報告:

(1)砂、石、磚、水泥、鋼筋、防水材料、隔熱保溫、防腐材料、輕集料試驗匯總表;

(2)砂、石、磚、水泥、鋼筋、防水材料、隔熱保溫、防腐材料、輕集料出廠證明文件;

(3)砂、石、磚、水泥、鋼筋、防水材料;輕集料、焊條、瀝青復試試驗報告;

(4)預制構件(鋼、混凝土)出廠合格證、試驗記錄;

6、 施工試驗記錄:

(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試驗報告;

(2)土壤(素土、灰土)擊實試驗報告;

(3)砂漿(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4)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5)混凝土抗滲試驗報告;

(6)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復試報告;

(7)鋼筋接頭(焊接)試驗報告;

(8)土壤、砂漿、混凝土、鋼筋連接、混凝土抗摻試驗報告匯總表;

7、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1)基礎和主體結構鋼筋工程;

(2)鋼結構工程;

(3)防水工程;

(4)高程式控制制;

8、施工記錄:

(1)工程定位測量檢查記錄;

(2)沉降觀測記錄;

(3)現場施工預應力記錄;

(4)工程竣工測量;

(5)新型建築材料;

(6)施工新技術;

9、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10、工程質量檢驗記錄:

(1)基礎、主體工程驗收記錄;

(2)幕牆工程驗收記錄;

(3)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二)電氣、給排水、消防、采曖、通風、空調、燃氣、建築智能化、電梯工程

1、圖紙會審;

2、設計變更;

3、工程洽商;

4、設備、產品質量合格證、質量保證書;

5、設備安裝記錄;

6、設備試運行記錄;

7、設備明細表;

8、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9、電氣接地電阻、絕緣電阻、綜合布線、有線電視末端等測試記錄;

10、樓宇自控、監視、安裝、視聽、電話等系統調試記錄 ;

11、變配電設備安裝、檢查、通電、滿負荷測試記錄;

12、給排水、消防、采曖、通風、空調、燃氣等管道強度、嚴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風、試壓、通球、閥門等試驗記錄;

13、電氣照明、動力、給排水、消防、采曖、通風、空調、燃氣等系統調試、試運行記錄;

14、電梯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測試記錄;空載、半載、滿載、超載試運行記錄;平衡、運速、雜訊調整試驗報告;

15、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16、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三)室外工程

1、室外安裝(給水、雨水、污水、熱力、燃氣、電訊、電力、照明、電視、消防等)施工文件;

2、室外建築環境(建築小品、水景、道路園林綠化等)施工文件;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1、圖紙會審記錄

2、工程定位測量資料

3、工程定位測量復核記錄

4、導線點、水準點測量復核記錄

5、工程軸線、定位樁、高程測量復核記錄;

6、設計變更通知單

7、洽商記錄

8、砂、石、砌塊、水泥、鋼筋(材)、石灰、瀝青、塗料、混凝土外加劑、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溫材料、焊接材料等試驗匯總表、質量合格證書和出廠檢(試)驗報告及現場復試報告;

9、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瀝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試驗匯總表、出廠合格證和試驗報告、現場復試報告;

10、混凝土預制構件、管材、管件、鋼結構構件等試驗匯總表、出廠合格證書和相應的施工技術資料;

11、廠站工程的成套設備、預應力混凝土張拉設備、各類地下管線井室設施、產品等匯總表、出廠合格證書及安裝使用說明;

12、砂漿、混凝土試塊強度、鋼筋(材)焊連接、填土、路基強度試驗等匯總表;

13、回填土、路床壓實長試驗及土質的最大幹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試驗報告;

14、石灰類、水泥類、二灰類無機混合料基層的標准擊實試驗報告;

15、道路基層混合料強度試驗記錄;

16、道路面層壓實度試驗記錄;

17、混凝土試塊強度試驗報告;

18、混凝土試塊抗摻、抗凍試驗報告;

19、混凝土強度試塊統計、評定記錄;

20、砂漿試塊強度試驗報告;

21、砂漿試塊強度統計評定記錄;

22、鋼筋(材)焊、連接試驗報告;

23、樁基礎試(檢)驗報告;

24、地基釺探記錄及釺探位置圖;

25、地基與基槽驗收記錄;

26、地基處理記錄及示意圖;

27、樁基位置平面示意圖;

28、打樁記錄;

29、鑽孔樁鑽進記錄及成孔質量檢查記錄;

30、鑽孔(挖孔)樁混凝土澆灌記錄;

31、廠(場)、站工程大型設備安裝調試記錄;

32、預應力張拉記錄表;

33、預應力張拉孔道壓漿記錄;

34、孔位示意圖;

35、沉井工程下沉觀測記錄;

36、管道、箱涵等工程項目推進記錄;

37、構築物沉降觀測記錄;

38、預制安裝水泥壁板纏繞鋼絲應力測定記錄;

3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40、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記錄;

41、道路工程的彎沉試驗記錄;

42、橋梁工程的動、靜載試驗記錄;

43、無壓力管道的嚴密性試驗記錄;

44、壓力管道的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通球試驗等記錄;

45、水池滿水試驗;

46、消化池氣密性試驗;

47、電氣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48、電氣照明、燃氣管網等網試運行記錄;

49、供熱管網、燃氣管網等管網試運行記錄;

50、燃氣儲罐總體試驗記錄;

51、電訊、寬頻網等管網試運行記錄;

52、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記錄;

53、建築物、構築物竣工測量記錄及測量示意圖;

54、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記錄;

竣工圖

一、建築安裝工程竣工圖

(一)綜合竣工圖

1、綜合圖

(1)總平面布置圖(包括建築、建築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綠化等)

(2)豎向布置圖

(3)室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管網綜合圖;

(4)電氣(包括電力、電訊、電視系統等)綜合圖;

(5)設計總說明書;

2、室外專業圖

(1)室外給水

(2)室外雨水

(3)室外污水

(4)室外熱力

(5)室外燃氣

(6)室外電訊

(7)室外電力

(8)室外電視

(9)室外建築小品

(10)室外消防

(11)室外照明

(12)室外水景

(13)室外道路

(14)室外綠化

(二)專業竣工圖

1、建築竣工圖

2、結構竣工圖

3、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

4、電氣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圖;

5、給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圖;

6、採暖通風空調工程竣工圖;

7、燃氣工程竣工圖;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圖

1、道路工程

2、橋梁工程

3、廣場工程

4、隧道工程

5、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交通工程;

6、地下鐵道等軌道交通工程;

7、地下人防工程;

8、水利防災工程;

9、排水工程

10、供水、供熱、供氣、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工程;

11、高壓架空輸電線工程;

12、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

13、場、廠、站工程;

竣工驗收文件

1、工程概況表;

2、工程竣工總結;

3、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4、竣工驗收證明書;

5、竣工驗收報告;

6、竣工驗收備案表(包括各專項驗收認可文件);

7、工程質量保修書;

8、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及報驗單;

9、決算文件;

10、交付使用財產總表和財產明細表;

11、工程有關照片;錄音、錄像材料;縮微品;光碟、磁碟;

Ⅸ 水運圍堰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要准備哪些資料求大神

按照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規范去編了
首先肯定是分部工程驗收表
然後是分項工程驗收各種驗收表和記錄表:圍堰一般包括築堤回填、水泥攪拌樁、止水帷幕
原材料報驗 水泥、砂、石子、石頭等 試驗資料:28天強度,其它相關
測量放線資料
施工總結,基本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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