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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反訴

發布時間:2021-06-19 23:07:33

❶ 工程幹完一分錢沒給,已起訴,對方當庭提出反訴,怎麼辦我如何能盡快了結這個官司呢

你這種案子還是請個律師處理吧,中間需要梳理的東西太多了,尤其是質量這玩意兒,還需要做評估。你既然給他幹了200萬的工程,那這個工程不就是可執行的財產嗎?怎麼會無財產可執行呢?

❷ 兩年前做的工地沒給錢我起訴了,結果對方反訴了說工程不合格怎麼辦

一碼歸一碼,你起訴在先,先要工程款。在應訴反訴,請第三方介入鑒定工程質量,再進行工程不合格的違約糾紛解決,這是兩個官司。

❸ 如何寫反訴狀

首先,你應該別聽-面之詞,應找質量檢測所客觀分析是誰的責任誰負責.工程質量是多方面的.亦無需為區區幾千元反訴(到時侯給律師騙還要多)欠債還錢天驚地義.
1.樓面有沒有凝結.(水泥安定性不合格)
2.用鞋磨擦有沒有出現粉狀.(水泥,砂,水,或施工問題)
3.檢驗強度怎麼樣.(可委託地方質量檢測所分析)或可用紅磚(c10)側在距邊沿處10cm外敲打看那個先爛便知道強度(土辦法).
符合以上各點不反訴,還有錢賠償給你.
裂縫形狀分析:
1.網狀----混凝土強度,施工問題.
2.水紋平行狀-----支架,施工問題.
3.長條狀-----支架,施工問題.
3.扇狀----施工問題.
買水泥,要找專業點,賣水泥不會分析原因和抱著負責仼的態度的人找他也沒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糾紛案件,對方起訴工程款,能否對延期交付、工程質量問題提出反訴或抗辯

一般而言,反訴是有效的。
其他的,看了具體材料會比較清楚。

❺ 起訴甲方要工程款,我方被反訴,請問按照如下合同約定我們能贏嗎

1、工程竣工後,甲方須在五日內對工程進行驗收,逾期不驗收視同驗收合格,若驗收不合格,甲方須在三日內以書面或傳真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的反訴不能成立,已經過了提出的時間.

2, 甲方在後來的三個月內都沒有進行驗收,是因為建成後一周被拆除了(校內)。甲方以重建後再付款為由一直拖著不付最後的工程尾款。

----不支付尾款的訴訟應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論今後是否重建.原來的合同已經完成,就應該可以獲得工程款.

❻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在沒有做質量鑒定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反訴狀嗎

不可以 您要給這個工程檢測 要有明確的報告說明 說明是哪裡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是什麼樣的質量問題以及質量的程度 有了這些才可以提交訴訟

❼ 工程質量和工期糾紛中訴訟時效的適用

說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司)與某紡織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經協商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紡織公司將綜合樓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發包給某建司施工。主要內容為:1.施工范圍是:主體、屋面、樓地面;2.質量標准為達到優良,達不到優良罰100萬元;3.約定工期為2000年3月31日開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內容。合同訂立後合同范圍內工程於2001年3月5日竣工,綜合樓單位工程於2002年3月10日被市質檢站評定為合格工程,雙方於2003年9月12日進行了審價結算,確認結算之日紡織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萬余元。結算審定後,紡織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義務,餘款157萬余元經某建司屢次追索未果,於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決紡織公司支付工程款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對於拖欠工程款並無異議,但認為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對某建司的履約要求予以拒絕,並提起反訴,原因是工程質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某建司承擔因質量達不到優良的違約罰款100萬元及工期延誤違約罰款111.4萬元。對此某建司抗辯稱,紡織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及質量等級評定時,就應當明知工程質量等級及工期不符合約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至2005年5月提出反訴的近四年時間內並沒有向某建司提出過任何異議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其訴訟超過了時效,應予駁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工程量變更進行工程造價審定,對工期是否合理順延,質量違約是否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等問題予以明確。在此之前,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權並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訴訟時效不應從工程竣工驗收或質量評定之時開始起算。本案紡織公司與某建司並未對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進行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時,紡織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權予以拒絕,因此,紡織公司向某建司請求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相一致……故反訴原告的反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遂判決紡織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餘款,同時某建司向紡織公司支付違約金。

律師評析

案件判決下達後,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建築工程案件的質量及工期延誤違約的訴訟時效問題,有兩種主要觀點:

第一種為本案法院所持的觀點,即工程未經審價結算,不開始計算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理由是:1.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設定的合同權利義務是綜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聯系,因此訴訟時效也不宜分別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履約過程中,工程審價結算往往要在竣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辦理完畢,這樣如果將建設方和施工方的訴訟時效分別計算,不利於權利的維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理由是:1.對於時效的起算,民法通則137條明確規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一對應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綜合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特徵。

應該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質量及工期問題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幾乎在每一個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質量和工期的問題,而對於質量違約及工期違約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也是長期困擾司法界的問題之一,司法實踐中支持上述兩種觀點的判例都有。因此對於建築工程案件中質量和工期違約的訴訟時效進行研究是必要的,將對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維權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導致其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眾多法律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同時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基於此目的,訴訟時效期間是由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並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間,不能通過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加以終止、中斷、延長。相應的,如果權利人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則合法債務即轉化為自然債務,而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也隨之轉化為道德義務,不再具有強制履行的前提和條件。

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筆者認為在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出現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時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當按照第二種觀點,即:工期及質量違約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如果違約事實分別出現的,時效分別計算。原因在於: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體對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較為復雜的一種合同類別: 1.標的物特殊;2.合同履約時間長; 3.涉及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眾多,履約過程較為復雜;4.合同條款多,內容復雜。這四個法律特徵從根本上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風險大、不確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時清結。基於上述法律特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設計是較為復雜的,目前適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條177款之多。上述條款雖然相互關聯,但是又各自獨立,履約過程中違約的發生也就可能產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階段及具體的合同條款上。簡述之,通過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建立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類別,而這一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由若干具體對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構成的。

基於此,依據民法通則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其立法本義非常清楚,一旦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即開始計算。前述判決的第一個錯誤就在於混淆了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概念,錯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當做具體的民事權利,才得出「紡織公司向某建司請求質量及工期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某建司向紡織公司請求支付工程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相一致」的錯誤結論。本案中,紡織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約不符合約定的,但是,其並沒有依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主張,顯然屬於放棄權利,訴訟超過了時效期間。

其次,請求權與責任承擔方式不能混淆。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產生於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同樣的道理在某建司訴紡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請求權」分別產生於2001年3月5日和2002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評定時,原因在於在上述時間紡織公司已經明確知道某建司的履約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紡織公司構成「知道或應當知道」,訴訟時效即分別開始計算,並不考慮紡織公司作為權利人要求義務人某建司承擔責任的方式是支付違約金還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決的第二個根本錯誤也就在於混淆了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界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僅對於質量違約和工期延誤違約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當分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對於其它具體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也應當適用上述原則。

❽ 怎麼處理反訴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可以看出,法律允許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只是處理方式與一審程序中的反訴不同,只能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的,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

❾ 因工程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可否反訴

因工程質量問題拒付工程款,可以反訴要求承擔因工程質量問題承擔的賠償或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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