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物甲方(施工方)的質量責任人負什麼責任
工程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是項目經理的助手,代表施工企業對該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藝、施工技術、質量控制、質量驗收等,負全面責任。
建設方一般不設項目質量責任人,由委託的監理部總監,監督管理,進行質量控制,負管理責任。工程質量遵循《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原則,誰生產誰負責、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
2.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出自哪個規定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住建部壓實工程質量責任-工保網
另一方面,《通知》還明確:對因工程質量給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在《侵權責任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也將推動建設單位履行質量監管責任,通過加強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資料管理和驗收管理等,確保追償權順利實現。
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於9月22日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對地方建設單位提出了明確項目公司責任承續問題、積極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應根據《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辦法,多措並舉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
3. 施工單位們的主要責任人(第一責任人)與直接責任人(一線工人)誰的責任大,在發生質量事故的時候
肯定是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的責任大。
項目負責人是決策者、管理方和指揮方,工人是實施者;工人接受項目部的管理,所以項目部負主要責任,就是項目經理負主要責任!
4.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出自哪個規定
2、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
目前,建築市場中普遍存在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如工程款拖欠、帶資墊資施工、違法分包轉包、不合理壓縮工期等,嚴重威脅著項目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單位,既是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的主要活動主體,也是各類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此,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將有效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並制定相應管理措施,令IDI保險成為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的有效手段。
實施記分管理
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信息系統」。
《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准》:
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對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通過的,一次記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三部門<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應當購買質量保險的住宅工程項目,未購買的,一次記2分。
明確嚴厲處罰
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存在「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嚴重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通過」情形,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1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該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其建設的項目, 將列為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巡查的重點;
2
建設項目因工程質量不能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核發項目預售許可證,或不予出具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已核發或出具的,可以採取暫停網簽等措施。
同時,建設單位在《實施意見》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項目,依據原《實施意見》應購買質量保險,未補充購買質量保險,未按照規定設置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現場處理小組的,自責任認定之日起,1年內,在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開工質量安全條件審核、質量評優、消防驗收或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時,將該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從形式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險種之一;從功能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則是我國全新發展的重要質量保障工具,重新構建著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5. 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該承擔首要責任。不管其他哪一方出的問題導致質量事故,建設單位項目都要擔責。
201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18年工作要點》明確要求:
一、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推動建築業質量變革
(一)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強化政府監管,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查抽測力度,督促質量責任落實。
(5)工程質量責任人擴展閱讀:
2017年08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也對建設單位責任有明確要求:
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
當前,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時有發生,主管部門監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風險和隱患,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照建築施工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
對於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並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工程質量施工人員責任大還是監理人員責任大
我自己 作為一名總監代表,看到你的敘說 說:監理單位門檻 監理個人賠償損失,幾乎 是感到聞所未聞加上駭人聽聞,天大的笑話!
請看《工程建立 監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對監理工程師的罰則:「監理工程師違背 本規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立 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合法 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職業 ; 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工程建立 監理規則 》是國家對監理人員制定的行業規章,但其中也沒有半個字提出因監理人員的職業 失誤形成 了監理單位的損失門檻 監理人員個人賠償,「法典無據即不為守法 」,所以,在我國歷來 沒有過因監理人員的職業 失誤,個人遭到制裁的先例(平安 事故除外)。
總監代表是主要責任者,你是次要責任者,你們的責任就是職業 瀆職 ,監管不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則 :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許 局部 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許 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犯 真實意思的狀況 下訂立或許 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本人 的法定責任、掃除 勞動者權益 的;
(三)違背 法律、行政法規強迫 性規則 的。
既然國家沒有因職業 失誤門檻 監理個人賠償監理公司損失的規則 ,則監理公司與你簽署 的勞動合同上的「為公司形成 損失將賠付其10%~100%的經濟損失」這個條款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三)違背 法律、行政法規強迫 性規則 的的規則 」,屬於局部 無效的合同,對你沒有任何強迫 力。
你的總監代表也跟你一樣,個人不會賠償分文損失,由於 這屬於職業 失誤,並非你們倆收受益處 後,夥同施工單位有意偷工減料形成 的業主單位損失,否則另當別論。這是關於 工程質量施工人員責任大還是監理人員責任大?的解答。959
7. 根據建築法規定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嗎
是的,因為他是此項目的委託人代理人。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規定,項目負責人是工 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項目負責人帶班生 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8. 出現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是誰一線工人會被判刑嗎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1、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
2、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3、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築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4、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2)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3)不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