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質量監理 > 工程監理法律

工程監理法律

發布時間:2021-06-20 02:24:34

工程監理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② 工程監理應該懂得哪些法律法規

工程施工及建設方面的

③ 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的范圍:
(一)大、中型工程項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④ 法律規定工程監理的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人。監理服務招標應優先考慮監理單位的資信程度、監理方案的優劣等技術因素。 第三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於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節省投資,縮短工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獎勵監理人。 第七條 監理人應當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准。 第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監理人不得違反標准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十條 由於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或減少的,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與監理人協商另行支付或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由於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提供的監理服務人員、執業水平和服務時間未達到監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由於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及所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生效之日前已簽訂服務合同及在建項目的相關收費不再調整。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採納哦

⑤ 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工程監理法律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的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⑥ 監理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
1、《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由建設部於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號」文發布。通知中說: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方案,建設部將實施一項新的重大改革: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大致包括對投資結構和項目決策的監理,對建設市場的監理,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理,目前主要是指後兩種監理。其對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種工程。政府的建設監理歸口管理機構,在國家是建設部,辦事機構為建設監理司,在地方是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事機構為其所設的建設監理處、科、組。其主要職能是制訂和實施建設監理法規,審核批准建設監理組織和人員,參與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的開竣工報告,組織與監督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活動,檢查督促重大事故的處理,指導與管理建沒監理工作。建設監理組織是受業主委託執行監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其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工程監理的內容可以是全過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等的某個階段。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工程合同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技術、經濟法規。建設部將起草有關法規,努力做到謹慎起步,法規先導,健康發展。另外,還對開展建設監理的步驟、加強對建設監理工作的領導作了原則部署。
2、《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於意見》。該意見是建設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號」文發布的。《意見》中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兩部的水電和公路系統作為全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試點單位。《意見》中提出了試點的指導思想、目的和原則;組織領導及試點管理機構的任務;建設監理單位的建立和管理;監理單位開業應具備的5個條件;在試點期間監理單位暫不核定等級,但必須具備3項技術經濟素質,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3個條件,監理單位應遵守5項規定;建設監理單位取得監理業務可由建設單位指名委託或通過競爭擇優委託,也可以經商議委託;建設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建設監理業務,一般應包括四個階段的內容:試點工程的確定;監理取費;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等。
該《意見》實際上是我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總框架,成為以後制訂法規、建立組織、開展業務的綱領。
3、《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建設監理試行規定》是建設部於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號」文發布的。發布《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改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建立建設監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建立建設領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規定》的全文共6章29條。各章的名稱是:總則,政府監理機構及職責,社會監理單位及監理內容,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外資、中外合資和外國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附則。
在「總則」中規定:建設監理包括政府監理和社會監理;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接受政府監理;建設監理的依據是國家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設監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中央為建設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盟)、縣(旗)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
在「政府監理機構及職責」中規定: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建設監理管理機構;市(地、州、盟)、縣(旗)的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或指定相應的機構,統一管理建設監理工作;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或指定相應的機構,指導本部門建設監理工作;在第七條規定了建設部建設監理的6項職責;在第八條規定了省、直轄市、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監理的6項職責;在第九條規定了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建設監理的6項職責。
在「社會監理單位及監理內容」中規定:社會監理單位稱謂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或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前者是法人,後者是私有制獨資或合夥組織;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開業,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資格,發給資格證書,確定監理范圍,再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符合條件的獨立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工程建設咨詢等單位,可以兼承監理業務,但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資格證書;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名委託,或者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方式擇優委託;在第十四條中規定了監理的主要業務內容,包括前期階段2項,設計階段3項,施工招標階段2項,施工階段11項,保修階段1項;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要與被委託單位簽訂監理委託合同,等等。
在「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中規定:承建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在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均須提交總監理工程師調解;工程建設監理是有償服務活動,酬金及計提辦法寫入監理委託合同,在建設單位的管理費中支付,或在工程總概算中單列的監理費項目中支付。
在「外資、中外合資和外國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中規定:國外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委託外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時,應聘請中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中外合資的建設項目,不應委託外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但可根據需要引進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監理技術和向外國監理單位進行技術、經濟咨詢;外國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原則上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如果貸款方要求外國監理單位參加的,一般以中國監理單位為主進行合作監理;中外合作監理,必須簽訂合作監理合同,監理酬金,可參照國際慣例計算,在監理合同中加以確定。
4、《關於加強建設監理培訓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是建設部於1990年9月17日以「(90)建建字第431號」文發布的,目的是提高建設監理隊伍的素質,奠定建設監理的牢固基礎,逐步向國際水平靠近,並使廣大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適應這項制度,加強建設監理的培訓和普及建設監理知識。
《通知》分為兩部分:培訓的分類和分工;加強培訓工作的規劃和領導。
(1)建設監理培訓分類。共分為如下四類:
①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
②建設監理領導幹部培訓。
③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培訓。
④建設監理知識普及教育。
(2)建設監理培訓的組織分工。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由建設部負責設置培訓點分期分批組織進行,每期培訓時間三個月,統一講授的主要內容為:建設監理概論,招標和合同管理,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網路計劃方法,工程質量控制,電子計算機輔助監理等:建設監理領導幹部培訓,由建設部和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分層次不定期地組織進行,時間為3~5天,講授內容一般為:建設監理概論,建設監理方針、政策與法規,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培訓,由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培訓工作也可由各社會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的監理機構自行組織進行,講授內容可參照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統一安排,可適當精簡,時間也可短些,但應增授或研討一些監理程序和方法等。建設監理知識普及教育,由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培訓方式也可以由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舉辦建設監理和合同管理知識的講座、報告會等。
(3)加強培訓工作的規劃和領導。應當有領導有計劃有準備地進行;力爭盡快起步;注重師資素質、培訓內容和培訓質量;培訓收費要合理;注意總結經驗等。
5、《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於1992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號發布,共有總則,監理單位的設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與監理業務范圍,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監理單位的變更與終止,罰則,附則八章33條,其後附《工程類別和等級》,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制訂、發布本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其依法經營業務,促進建設工程監理的健康發展。主要規定如下:
(1)監理單位的設立。設立監理單位或者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由資質管理部門核定其臨時的監理業務范圍(資質等級),並發給《監理申請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准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監理活動。監理單位應在建設銀行設立賬戶,並接受財務監督。《辦法》還規定了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許可權和監理單位的申請書的內容。
(2)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類。《辦法》中規定了各級監理單位的資質標准。還規定,甲級監理單位的定級審批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監理單位的定級審批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暫不核定資質等級;兩年後申請資質等級時應向審批部門提交第十條中所列的五種材料。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三年核定一次。核定資質等級時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監理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報送第十二條的五種資料。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是:甲級監理單位可以跨地區、跨部門監理一等、二等、三等的工程;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二等、三等的工程;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的三等工程。
(3)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第四章中有4條規定了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申請與審批程序,應報送的資料,申請領取《監理許可證》的手續,按規定在中國的有關銀行開立賬戶並接受財務監督等。
(4)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時,應當持《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監理業務手冊》,向監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監理單位的變更與終止。第六章規定了監理單位分立或合並、歇業、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手續及有關事項。
6、《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本辦法是1992年6月4日建設部令第18號頒發的,目的是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保證監理工程師的素質。《辦法》共5章28條,包括:總則、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監理工程師注冊、罰則與附則。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成立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本部門直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其成立應報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全國和地方、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設計或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在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認定的培訓單位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1995年底以前,對少數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三年監理實踐經驗、年齡在55歲以上、工作能力較強的監理人員,經地區、部門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推薦,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批准,可免予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2)監理工程師注冊。《辦法》第三章的5條規定了監理工程師注冊的條件、程序及紀律,在此不再贅述。
7、《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本通知於1992年9月8日由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以「(92)價費字479號」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監理費根據委託監理業務范圍、深度和工程的性質、規模、難易程度以及工作條件等情況,分別採用三種方法計取。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監理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標准協商確定。工程建設監理費用於監理工程中的直接、間接成本開支,交納稅金和合理利潤。本通知規定監理取費以工程概(預)算造價為基數計算,分七個檔次按設計監理取費、施工及保修階段監理取費規定了取費百分數。
8、《關於進一步開展建設監理的通知》。1992年2月20日,建設部以「建建(1992)75號」文發布,通知中說:「根據全國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今後建設監理工作要由試點逐步轉向全面推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擴大、完善、提高』的方針,加快建設監理工作步伐。試行建設監理制比較早的地區和部門,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創造條件盡快普遍推行;試點工作開展得晚或尚未開展的地區和部門,要盡早選定試點城市和試點工程,積極創造條件迅速展開。」通知要求認真學習、貫徹鄒家華同志在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關於監理工作的指示;加強對建設監理工作的領導;抓緊制訂建設監理法規;加強建設監理隊伍的建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已經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一次認真檢查;貫徹《建築市場管理規定》,認真做好建設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9、《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本規定是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令第86號頒發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規定下列幾類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本規定要求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加強對建設監理的領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隊伍的建設。
(1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9]308號文《關於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編制的。
我國自1988年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行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目的在於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這項制度已經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范疇。
由於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適應了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滿足了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十餘年來,這項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健康、迅速地發展起來,形成了一支素質較高、規模較大的監理隊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都已全面開展了監理工作,全國大多數大中型工程項目,包括舉世矚目的巨型工程——三峽工程都實施了建設工程監理,並取得了顯著成效。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明顯的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普遍認可。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
由於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具有技術管理、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組織管理和工作協調等多項業務職能,因此對其工作內容、方式、方法、范圍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鑒於目前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該規范暫時未涉及工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共分8章,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等內容。
11、其他法規。與建設監理法規文件相配套的法規還有:
(1)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23號發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法[1991]798號」發布的《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3)1991年3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設部以「工商同字[1991]第83號」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1-0201)》。
(4)1993年1月29日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5)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發布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另外,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山東等省市也相繼制訂了相應的建設監理規章或實施辦法。

⑦ 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哪些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築法》 、《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及《民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除了這些法律、法規,其他很多民商事法律也會經常遇到,而更多的則是各部門、各地方的規范性文件。

⑧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
《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⑨ 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的如何處罰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行為是指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

(3)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4)徇私舞弊,損害委託單位或者被監理單位利益的行為。

(5)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6)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和在報紙上公告的行為。

(9)工程監理法律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與工程監理法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