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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條款

發布時間:2021-06-20 02:55:36

⑴ 工程施工質量及驗收規范的強制性條文有哪

1、按照發布等級可以分為:國家標准、地方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准;按照遵守嚴格程度可以分為:推薦性標准、強制性標准(相應的標准條文也可以分為:一般性條文、強制性條文)2、一般標準的嚴格程度是:國標是最基本的,地方標准要嚴格一些,企業標準是最嚴格的。標准執行的原則是誰嚴格執行誰。3、國家標准目前主要有(按照分部工程的劃分):GB50300《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202《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10《電梯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評定標准》4、地方標准可以見各地方建委網站,以其發布的為准,或上國家建設標准網(建設部標准司發布)。北京地區有DBJ和DB11

⑵ 施工合同中,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通用條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內容。
專用條款是簽訂合同的雙方針對合同項下的那個工程或者項目所作的有針對性的、不同於通用條款或者將通用條款予以細化的特別約定。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1、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的名詞定義指出: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各類範本中的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慣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建設工程雖然具有單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價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統一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本一致的,對於違約、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原則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設工程施工中這些共性的內容固定下來,形成合同的通用條款,實際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這種做法的優點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證公平。

2、企業或建設項目的實際做法

一些長期有建設工程發包業務的單位(如房地產公司)或大型建設項目,需要簽訂較多工程或標段的合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和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統一要求,制定統一的通用合同條款,然後針對不同標段合同的具體情況制定專用合同條款。

3、具體項目合同的可談判性差別

有些工程不準備採用範本,特別擬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時,可以不區別通用與專用,只需要一份齊全完整的「合同條款」。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將不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通用合同條款,對於可談判的條款內容構成專用合同條款。

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其中那些條款與質量管理有關,這些條款是怎樣影響工程質量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四條:質量與檢驗就是專門針對質量管理的條款。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准,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准,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准、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准。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准,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准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准、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准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 第六十七條 對監理處罰

主體結構驗收是在監理驗收合格後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也就是說監理已判定為合格,所以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監理進行處罰。

⑸ 工程質量驗收標准

條款規定: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准,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築工程應該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建築工程採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並形成記錄。
3、建築工程質量應按以下要求驗收:
(1)應符合本標准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文件。

⑹ 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備條款

依《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工程范圍。當事人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築棟數、結構、層數、資金來源、投資總額以及工程的批准文號等。 2、建設工期。即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所謂中間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對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建設項目向來要求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關於工程質量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2)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合同中規定的要求,經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合格或優良; (3)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有出廠合格證和必要的試驗報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並已辦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5)已簽署工程保修證書。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如為招標工程,則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為准;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准。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按時提供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全部施工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工期損失或者工程變更應由發包人負責。 7、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即在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責提供。 8、撥款和結算。即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工程價款和結算的方式和時間。 9、竣工驗收。此條款的約定應以國家有關部委頒發的《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准》和其他有關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合同當事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但不得低於上述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 除了上述10項基本合同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其他協作條款,如施工准備工作的分工,工程變更時的處理辦法,合理化建議的處理,臨時設施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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