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有哪些
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是:
1、工程建設文件。
2、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准。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2013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規章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著,內容涉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現批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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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有幾個版本
只有一個版本,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2013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規章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著。
內容涉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現批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2)監理工程規范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相關內容:
1、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2、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並以書面形式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以及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3、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後,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什麼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採用什麼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用現場記錄、發件、旁站監理、巡查、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協調等工作方法;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工程質量報驗制度、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會議制度、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報告制度、工程驗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一、採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現場記錄。監理機構記錄每日施工現場的人員、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天氣、施工環境、施工作業內容、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2、發布文件。監理機構採用通知、指示、批復、確認等書面文件開展施工監作。
3、 旁站監理。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作業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記錄。
4、 巡視檢查。監理機構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
5、跟蹤檢測。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跟蹤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平行檢測。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協調。監理機構依據合同約定對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的溝通、協商和調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裉據施工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獵施、度訊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均應經監理機構核查、審核或審批後方可實施。jx.yd119.cn
2、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監理機構應對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行核驗或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其處置方式和措施應得到監理機構的批准或確認。
3、 工程質量報驗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工程,都應經過自檢。承包人自檢合格後方可報監理機構進行復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所有申請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應進行計量並經監理機構確認。未經監理機構簽證的付款申請,發包人不得付款。
5、 會議制度。監理機構應建立會議制度,包括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各方應派員參加。會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應在監理機構批復合同工程開工前舉行,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各方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溝通相關信息;進行首次監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開工准備檢查情況。會議的具體內容可由有關各方會前約定,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
2)監理例會。監理機構應定期主持召開由參建各方現場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上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檢查上次監理例會中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明確會後應完成的任務及其責任方和完成時限。
3)監理專題會議。監理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監理專題會議。會議專題可包括施工質量、施工方案、施工進度、技術交底、變更、索賠、爭議及專家咨詢等方面。
4)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副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由監理機構主持召開會議的紀要,並分發與會各方。
6、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施工現場發生緊急情況時,監理機 構應立即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緊急處理措施,並向發包人報告。
7、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機構在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時,應對其與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8、監理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 監理專題報告;在工程驗收時,應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9、工程驗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後,監理機構應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並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或合同約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驗收。
4. 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規范要求是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它不僅要求執業者懂得工程技術知識、成本核算,還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築法規
1、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2、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准 、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5.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什麼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現場記錄、發布文件、旁站監理、巡視檢查、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協調等工作方法;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工程質量報驗制度、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會議制度、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報告制度、工程驗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一、採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現場記錄。監理機構記錄每日施工現場的人員、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天氣、施工環境、施工作業內容、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2、發布文件。監理機構採用通知、指示、批復、確認等書面文件開展施工監理工作。
3、 旁站監理。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作業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記錄。
4、 巡視檢查。監理機構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
5、跟蹤檢測。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跟蹤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平行檢測。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協調。監理機構依據合同約定對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的溝通、協商和調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裉據施工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獵施、度訊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均應經監理機構核查、審核或審批後方可實施。
2、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監理機構應對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行核驗或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其處置方式和措施應得到監理機構的批准或確認。
3、 工程質量報驗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工程,都應經過自檢。承包人自檢合格後方可報監理機構進行復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所有申請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應進行計量並經監理機構確認。未經監理機構簽證的付款申請,發包人不得付款。
5、 會議制度。監理機構應建立會議制度,包括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各方應派員參加。會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應在監理機構批復合同工程開工前舉行,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各方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溝通相關信息;進行首次監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開工准備檢查情況。會議的具體內容可由有關各方會前約定,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
2)監理例會。監理機構應定期主持召開由參建各方現場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上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檢查上次監理例會中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明確會後應完成的任務及其責任方和完成時限。
3)監理專題會議。監理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監理專題會議。會議專題可包括施工質量、施工方案、施工進度、技術交底、變更、索賠、爭議及專家咨詢等方面。
4)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副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由監理機構主持召開會議的紀要,並分發與會各方。
6、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施工現場發生緊急情況時,監理機 構應立即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緊急處理措施,並向發包人報告。
7、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機構在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時,應對其與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8、監理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 監理專題報告;在工程驗收時,應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9、工程驗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後,監理機構應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並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或合同約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驗收。
6. 監理要看那些規范
不土不木APP,可以去用一下,雖然要錢不過不是很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