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內容解讀
交通部日前發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該辦法將於2005年6月1日施行。與交通部1995年發布的《交通部港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相比較,《辦法》適應了港口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明確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分三級負責,《辦法》指出,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交通部負責。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除此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此外,《辦法》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明確規范了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和竣工驗收的內容,明確規定了被驗收部門和驗收部門違規的法律責任。
『貳』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4年第12號
《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已於2014年8月22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楊傳堂
2014年9月5日
『叄』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介紹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是為了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發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