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中出現質量問題責任怎麼劃分
一般質量問題的源頭原因是誰造成的就是誰的責任。
B. 建築工程質量如何鑒定及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工程質量如何鑒定及責任:建築工程質量應當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鑒定; 如果檢測出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具體看應當承擔責任的程度,可以修復的施工單位無償修復,有的(結構件)要負責終身責任。
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由上述定義可知建築工程質量等同於工程項目質量。
性質:工程項目質量具有單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壽命長期性的特點。
C.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依據為: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D. 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如何劃分
屬於建設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應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建設單位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構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後應組織竣工驗收。
屬於勘察、設汁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業務,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勘察設計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應做好設計交底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施工單位應按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施工業務,按國家現行的施工規范、勘察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站和監理工程師的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問題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對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並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對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須建立並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負責返修。
屬於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按資質等級和批準的監理范圍承攬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E. 工程質量責任認定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然後依據工程合同來判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