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質量維修損失一般占總造價的多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有區別嗎 兩者是有區別的。一般建設工程中承包人為了保證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從而進行的擔保,這樣才有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這兩個概念。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主要就是用來保證施工質量達標的資金,承擔的一般是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質量保證金是需要建設的單位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在這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完,交付使用之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裡面,預留出一定的金額,用來作為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內以及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完成以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
B.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工程質量損失擴展閱讀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C. 由於工程質量原因,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監理應承擔總經濟損失的多大比例依據
非監理原因造成質量問題不需承擔責任,如因監理與承包人串通造成質量問題並導致建設單位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如因監理人未履行監理職責造成質量問題監理應承擔監理責任(適用違約責任)。監理的賠償最大金額不得超過監理費(除去稅費)。監理的賠償都是由監理單位來賠償的,監理單位在向監理工程師追究責任。比例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說如果是監理工程師的錯誤指令造成的損失那承包人是無責的,建設單位可以就損失向監理追究責任,如果是因監理人未完全履行監理職責造成質量問題的話,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做事的是承包人不是監理),監理人承擔監理責,對這種情況建設單位可以採取向監理單位罰款(根據監理合同)並要就撤換相關監理人員。
D. 工程質量不合格,但造成的損失無法估算怎麼索賠
可以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 凡工程質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經濟損失在多少萬以上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建質[2010]111號規定:由於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建設標准,使工程產生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F. 工程質量事故有幾級
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G. 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有:
1.設計缺陷
2.偷工減料
3.違規操作
4.監理失職
5.自然因素
6.超限使用
處理損失的辦法:
1.多方集合召開事故分析會
2.請第三方介入,共同找出事故原因
3.按責任輕重,明確各方應該承擔的損失比例。
4.按照工程合同,啟動扣款、罰款條款
5.在事故原因確定的前提下重新翻工。
H. 國家對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是怎麼規定
2、風險應對
隨著國內新建高層住宅項目數量與老舊住宅小區的使用年限不斷增加,建築物「外牆脫落」風險也不斷提高。作為「外牆脫落」風險事故的相關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業主、物業服務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風險應對手段,避免風險事故對自身造成的經濟賠償損失。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的「外牆脫落」質量安全責任主要集中質量保證期間,如上文所述,所涉項目工程主要包括「外牆保溫工程」與「外牆外飾工程」,質保期時間分別為5年和2年。
建設單位防範應對「外牆脫落」風險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階段依據相應標准規范對項目工程進行嚴格驗收,還應充分利用工程保險這一有效風險管理工具,防範和化解各類質量安全風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項目工程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築物漏水、裂縫、傾斜、外牆脫落等質量缺陷而產生的修復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重置維修或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僅限於建築物質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維修或損失賠償費用。其主要作用在於覆蓋整個建設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從技術、用料、管理等源頭上避免質量安全風險的發生。
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託,以收取物業管理費形式提供包括建築物外牆檢查、維修、管理等物業管理服務,同時承擔相應的損失損傷賠償責任。實務中,許多物業公司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意識,鮮少會對建築物外牆進行定期排查、維修,同時維修所涉費用不菲,物業公司往往難以做到有效維修。因此,物業公司存在較大的賠償責任風險。
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物業費中應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費用。由此可見,除了建設單位可以利用保險力量有效防範和規避建築物外牆脫落風險,物業公司同樣可以通過保險投保,利用保險賠付轉移自身的風險事故賠償責任。
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提供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或人身的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業主
由於造成外牆脫落的主要風險原因質量保證時間較短,客觀上,業主承擔著較大的質量安全風險責任。同時,小業主雖然擁有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權利,但卻缺乏相應的檢查、維修、管理能力與精力,防範應對「外牆脫落」風險的主要方式即是委託專業物業服務公司代為管理。
近年來,高層建築物外牆脫落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了嚴重的人身生命與財產安全風險。開發商、業主、物業公司作為風險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應積極排查並採取包括保險投保等風險管理工具,防範避免風險事故發生,有效應對風險事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