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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風險

發布時間:2021-06-17 09:08:37

A. 建築施工中主要質量風險包括哪些

缺少責任心;質量控制流於形式或矇混過關;不能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式控制制和質量情況;數據作假或摻雜水分;

B. 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潛在風險及措施

二、主體功能作用

如前文所述,目前國內建築市場發展面臨著較為嚴峻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問題,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缺乏較為專業的技術、人員、管理力量,無法有效開展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專業第三方技術服務組織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為填補相關活動主體(政府、業主、監理)在專業技術、人才與管理等方面的力量空白與欠缺。

技術

近年來我國建築業市場發展迅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不斷創新應用,各項全新保障制度不斷探索發展,這對於目前建築市場管理提出著很大的技術挑戰。如新工藝、新材料、新管理模式下的工程設計、咨詢、檢查、評估、風險管理技術等。專業第三方技術服務組織能夠針對某一特定市場需求,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填補建築市場管理的專業技術缺口。

人員

隨著我國建築施工規模不斷擴大,建築市場對於擁有專業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才需求也持續增加。以某地級市目前的在建工程量為例,其在建工地超400萬m²,建築、市政工地超40個,依據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要求,當地住建局質安站人員編制配備數量遠遠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專業第三方技術服務組織通過參與政府采購服務競標,提供專業工程技術服務與輔助性事項服務,能夠彌補政府在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不足。

管理

目前,我國建築業發展正經歷著較大的管理模式變革,工程總承包制度快速發展,EPC模式廣泛應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區域試點,建築師負責制積極探索,建築施工圖審風波不斷……面對國內建築市場波瀾壯闊的管理變革,固守傳統的工程管理模式必將被發展浪潮淘汰,尋求自身的發展變革才是企業的唯一出路。

專業第三方技術服務組織,作為建築市場全新的活動主體,相較傳統建築企業能夠更好更快的適應全新市場管理模式要求,在傳統企業轉型發展的過渡時期,為其提供專業化的工程管理服務,幫助其更好的適應市場變化,促進建築行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建築市場發展日益呈現多元化的市場活動主體特徵,專業第三方技術服務組織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提供的各領域專業化技術、管理服務,能夠有效彌補傳統建築市場相關活動主體在專業技術、人才、管理方面的缺口;幫助傳統建築企業更好的發展轉型;促進落實政府的市場監管,有效解決建設工程領域日益嚴峻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問題,推動建築業快速健康發展。

C.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風險的哪些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對風險管理審計下的定義是:「風險管理,是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並採取應對措施將其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過程。」根據這一定義,凡是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項,就應當通過內部審計進行識別與評估,並採取應對措施,減少或消除企業管理、經營之風險。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於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地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本人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一、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於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於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並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並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准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後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三、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或者法律、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於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准確性予以審核。

四、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並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五、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並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准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犯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六、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准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准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准、行業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標准。對質量檢驗標准,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准。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准。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准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七、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計算在內。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後,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於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後,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後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後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後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影響再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八、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經濟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於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繫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

九、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企業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採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於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在取得上述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各種信息和評價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風險管理存在或潛在的不同階段或合同履行過程,運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單位管理者(部門)出示風險監控和預警建議報告,使管理者及時採取控制風險的措施,減少損失,防止風險擴大。

綜上所述,總承包合同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且有的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責任賠償的代價。或者有的因融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了提高總承包工程當事人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已成為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關注點。本文所探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之內容,可根據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採用,也可選用。通過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有利於當事人明白履約情況,分清責任,並針對薄弱環節或過錯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有利於受損失的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和避免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提高預險、防險、避險的工程總承包風險管理能力。

D. 建築工程技術質量風險有哪些,如何預防


3、TIS機構在IDI追償中的作用


在IDI的追償過程中,保險公司在承保IDI時聘請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因其提供技術檢查服務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下簡稱TIS機構)也能夠協助責任認定,降低保險公司的追償風險。

由於TIS機構的質量風險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貫穿勘察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與復查階段,所採用的「制定計劃、實施檢查、評估風險、提出建議、編制報告、風險跟蹤」動態模式,以及填寫的質量缺陷清單和整改建議書,能夠幫助保險公司進行質量問題溯源及整改。
另外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建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質量風險控制機構工作規范》,在保險責任生效前(一般為缺陷責任期滿後),TIS應對建築工程質量情況進行實地檢查,並出具竣工復查風險評估報告,這也將作為IDI追償的重要資料,輔助保險公司區分施工單位缺陷責任與保險責任。


不同於此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社會監理的建築質量管理模式,IDI的應用及其追償權的行使有助於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以及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能得到相當程度的強化,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也得以健全。通過提高追償概率和追償額,保險公司還能夠促使相關責任方努力工作,充分發揮代位追償機制的作用。

E. 工程建設質量風險分析

掌握:排列圖、因果分析圖、直方圖、控制圖的用途和觀察分析。
八、
質量四、建設工程風險管理
了解:風險的定義與相關概念;風險的分類;風險量函數

F. 建設工程項目的風險有哪些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G. 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什麼風險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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