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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未領驗收合格可否要工程款

發布時間:2021-08-11 20:04:44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是否可以主張工程款

現實生活中,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通常有,承包人無資質,或建設工程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三證齊備、方可建設」的強制性規定,沒有獲得合法的許可導致合同無效等。建設工程合同雖然也屬於合同當中的一種,受到《合同法》的調整,但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性質的特殊性,在合同本身被確認無效後,並不象其他合同那樣——被確認無效後就自始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各自返還。因為建設工程合同不管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履行後,一方的財產和勞動都物化成了不動產,無法返還,或者返還將使財產價值嚴重受損。正是基於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後,主要還是看工程能否通過竣工驗收,如果能夠通過驗收,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中的約定來支付工程款。 」

㈡ 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卻要我公司承擔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1、關於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無效存有過失的,須承擔締約過失上的責任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之間則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應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建築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1)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准,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里,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既然是參照合同約定來支付工程款,那麼也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驗收條款規定,如果能夠案件事實能夠反映出因承包方原因而未完成合同約定的驗收,作為發包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關鍵在於驗收是否完成歸於哪一方的責任);(2)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由於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已將勞動和建築材料物化到建築產品中,返還財產已不可能,只能折價補償已物化到建築產品中的勞動和建築材料價值,這一價值即施工成本。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施工成本應為工程直接費、間接費,其數額的確定可以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定,按照工程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准計取。(3)如果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則承包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范圍應包括:①簽訂合同的費用;②工程施工的費用。中應包括承包人收取工程款後向國家繳納的稅金;③間接損失。經鑒定確定合同約定的價款高於工程成本,即工程承包產生利潤的情形下,該利潤可視為承包人的信賴利益所得,由發包方賠償。但根據無效合同的信賴利益賠償范圍不應超過有效合同期待利益賠償范圍的法理,承包人的間接損失僅限於工程成本和合同約定之間的差價;如果合同約定低於工程成本的,則不賠償其利潤損失。如果承包人認為合同約定的價款高於工程成本和信賴利益損失,則可以直接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計價方式支付工程價款,該價款直接視為成本補償和過錯賠償數額;如果承包人認為合同約定的價款低於工程成本和其信賴利益損失數額,則可以既請求補償成本,又請求賠償其信賴利益損失,但應當舉證證明工程成本和信賴利益損失數額。

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工程經驗收合格、修復後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糾紛經常遇到工程長期未驗收的現象,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尚缺少法律規定,理論界也少有論述。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而且發包人也未使用此種情形下,形成三種意見:1、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沒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因為上述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才可以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法院應當受理,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擅自實際使用 意見一(也是實踐常見做法),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責任主體參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質量異議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視為驗收合格」。 意見二,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同第一種情形的意見3)。

㈣ 合同無效,工程未竣工可以主張工程款嗎

合同雖然無效,但已完工程質量合格,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㈤ 無效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按與發包人約定結算工程款嗎

可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是司法解釋對於無效施工合同的結算原則。但是,這條規定並沒有說清楚如果承包人認為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太低,不要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如何處理,也沒有說清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於是造成了很大的分歧,一些專家、學者,包括一些法官、仲裁員從司法解釋的字面含義理解,認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僅僅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權利,如果承包人認為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太低,不要求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的,還應當按照2005年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於無效施工合同結算的辦法處理,即按照定額結算工程款。 這種判決案例一出,當即造成了極為不良的社會效果。一些承包人故意簽訂無效施工合同,在此前提下,不論發包人給多少工程款都敢承攬工程,一旦虧本就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按照定額進行結算。為了及時制止這種現象,各地高級法院相繼出台了指導審判司法審判實務的規定。

比如,2012年8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號)

17、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㈥ 沒有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嗎

1、沒有合同,對方也不配合,問題解決起來比較麻煩。
2、這個問題屬於經濟糾紛,不能去公安機關報案,即便是報案也不會受理的。
3、解決辦法就是,先收集證據,然後到法院起訴,如果超過三年法院也不能受理了。

㈦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可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承包人如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可以勝訴。

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工程經驗收合格、修復後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糾紛經常遇到工程長期未驗收的現象,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尚缺少法律規定,理論界也少有論述。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而且發包人也未使用此種情形下,形成三種意見:1、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沒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因為上述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才可以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法院應當受理,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擅自實際使用
意見一(也是實踐常見做法),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責任主體參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質量異議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視為驗收合格」。
意見二,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同第一種情形的意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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