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注冊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合同怎樣簽定
是勞務合同,還是掛靠合同?吧挖網上有範本的.
❷ 施工監理與合同管理的關系
施工監理與合同管理的關系
根據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 Gl0—2006),施工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參加監理投標,中標後與業主簽訂監理合同,並依據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備階段、施工階段及缺陷責任期階段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和合同等事宜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從施工監理的概念可知,施工監理的依據是合同,監理工程師所進行的監理工作實際上是合同管理工作,無論是進行質量、安全、環保監理,還是進行進度控制或計量支付,監理工程師都應按合同辦事。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一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就變成了業主和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的承包合同條款。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盡職盡責,不能越權;另一方面業主和承包人應服從監理工作,配合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既不屬於合同關系的甲方,也不屬於合同關系的乙方。監理工程師的獨立地位和公正要求,決定丁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雙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決工程變更、延期、索賠等合同管理事宜,協調雙方的合同關系,及時避免或減少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爭議或糾紛,維護業主、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合同的正常執行。總之,監理工程師在合同管理中,既能處理日常的合同事務,又能對承包合同雙方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這就是施工監理與合同管理的關系。
❸ 哪個法規規定監理合同必須確定監理工程師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❹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要約定監理工程師嗎
巧了,你遇到我了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ok 請給分吧
❺ 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哪些權利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 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包人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范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❻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與建造師中的合同管理一樣嗎
整體管理理念是一致的,區別就是角色不一樣,管理內容是不一樣的
❼ 監理工程師和用人單位簽聘用合同時怎麼樣保護自己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市 勞 動 局 制
甲 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或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個月。
本合同 終止。
工 作 內 容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
(工種)工作。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准。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勞 動 報 酬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合同(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
執行。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 元。
保險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勞 動 紀 律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方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工作的。
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義務兵復員退伍後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
年的;
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
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
動的;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本合同期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
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
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
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作
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
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
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准為: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其 它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 乙方(簽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 更 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本合同書可做為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之用。
企業與職工利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空格內;需要告知的事項,在空欄內填寫清楚告知乙方。
本合同中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等應同身份證一致,不得有誤。
本合同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在本合同書「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一欄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條某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本欄中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並在下面逐條寫清。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准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書及續訂書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❽ 監理工程師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哪些權利
(1)委託人的權利。
1)授予監理****限的權利。在委託人授權范圍內,監理人可對所監理的合同自主地採取各種措施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如果超越許可權時,應首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方可發布有關指令。委託人授予監理****限的大小,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及需要等因素考慮。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許可權,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委託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築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製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3)委託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委託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a.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認可。在沒有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前,監理人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b.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合同開始履行時,監理人應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任務。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人同意。
c.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監理人的權利。監理合同中涉及到監理****利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監理人在委託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另一類是監理人履行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監理任務時可行使的權利。
1)委託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a. 完成監理任務後獲得酬金的權利。(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監理人不僅可獲得完成合同內規定的正常監理任務酬金,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後,也有權按照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到額外工作的酬金。監理人在工作過程中作出了顯著成績,如由於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則應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獎勵辦法,得到委託人給予的適當物質獎勵。獎勵辦法通常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寫明在專用條件相應的條款內。
b.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於委託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於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利。
a.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b. 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主要表現為:對承包商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議;徵得委託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c.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d.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託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託人。
e.審核承包商索賠的權利。
❾ 我是監理公司老闆如何和監理工程師簽勞動合同
監理公司老闆和監理工程師簽勞動合同與其他類型的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一樣的。
第一,企業應當在什麼時間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要求,也就是說,一個員工到一個企業工作後,自其到崗之日起,企業應當至遲在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這里,還有兩個小問題,其一,崗前培訓算不算用工,崗前培訓期間是否要計算到一個月的期限內,回答是肯定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也是在完成企業安排的工作任務,是在為工作作準備,企業這個時候不但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還應當向員工支付工資。其二,可不可以提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回答也是肯定的,企業可以在員工到崗前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無論企業何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都自員工到崗之日起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也自此時生效。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員工實際未到崗位上班,企業並不因此承擔相應的用工後果,反而可以向員工主張其未按合同約定到崗上班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說了這么多,總結起來,只要企業在員工到崗之日起滿一個月之日以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二,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包括什麼內容。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但作為一類特殊的合同,勞動合同包含一些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除了以上必備的條款外,企業和員工還可以自主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些內容,比如規章制度的種類、名稱、范圍及規章制度的效力,調整工作崗位、專項培訓、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內定。但是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違約金的問題。以前的《勞動法》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一般認為都屬於雙方可以約定的范圍,但《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除企業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時約定或者企業與員工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外,均不得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這一變化的最大表現就是,員工自己辭職或者自動離職時,企業不能再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員工主動離職的困難。但如果員工未按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程序離職,即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員工違法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三,要不要與職工簽訂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企業喜歡和員工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一般都簽訂一年期,甚至半年的,其實簽訂這樣的勞動合同,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是弊大於利的。簽短期勞動合同最大的好處就是自由度高,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能力,盡快淘汰那些不適合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相對好控制。但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同樣面臨較大的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一,用工不穩定,員工流動較大,難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熟練而又稱職的員工無疑能夠創造最大的價值,但如果企業中存在大量的短期用工,就會造成生產管理隊伍的流動性過大,企業就像一個培訓學校,你總在培訓新員工,卻無法使用熟練的工人。其二,不利於考察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太短,在某些崗位,甚至還不足以確定員工是否適應崗位要求,是否能夠創造最大價值,勞動合同就到期了,這個時候,企業是否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會陷入兩難,又怕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又怕人才流失。其三,非常容易滿足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連續與同一職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為了鼓勵勞動合同長期化,盡量減少短期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為例,在一名員工工作兩年後,尚不能確定是否能在此崗位創造最大價值,或者其工作剛剛走上正軌的時候,企業就得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企業會相當被動。結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企業如果能夠在初次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期限延長至3至5年就較為適宜,這樣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基本可以完成對員工的全面考察,是否續訂,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可以從容決定。很多企業怕與職工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主要因為解除、終止不自由,但實際上,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已經較為寬松,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標准一致,所以企業完全沒有必要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心存芥蒂。此外,很多企業對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有很大的恐懼。但事實卻並不需要這樣,無固定期限解除條件與固定期限完全一致,並且企業也可以與職工約定考核條件,員工達不到考核條件時,企業也可以根據約定,解除與員的勞動合同。另外一點,對於那邊可以為企業創造相當的價值的員工,企業及時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穩定軍心有極大的好處。
第四,試用期可不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這個回答是否定的,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原勞動部及四川省、成都市的規定,如果企業單獨與職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那麼這樣的合同會被視為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解除、終止該試用期勞動合同,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且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也會被視為是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❿ 監理合同當事人監理人的權利有哪些
監理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
1)授予監理人監督限的權利。在委託人授權范圍內,監理人可對所監理的合同自主地採取各種措施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如果超越許可權時,應首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方可發布有關指令。委託人授予監理****限的大小,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及需要等因素考慮。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許可權,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委託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築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製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3)委託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委託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a.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認可。在沒有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前,監理人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b.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合同開始履行時,監理人應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任務。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人同意。
c.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監理人的權利:監理合同中涉及到監理人權利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監理人在委託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另一類是監理人履行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監理任務時可行使的權利。
1)委託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a.完成監理任務後獲得酬金的權利。監理人不僅可獲得完成合同內規定的正常監理任務酬金,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後,也有權按照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到額外工作的酬金。監理人在工作過程中作出了顯著成績,如由於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則應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獎勵辦法,得到委託人給予的適當物質獎勵。獎勵辦法通常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寫明在專用條件相應的條款內。
b.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於委託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於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利。
a.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b.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商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議;徵得委託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c.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d.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託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託人。
e.審核承包商索賠的權利。由中國工程監理人才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