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怎麼樣
深圳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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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深圳市水務局的直屬機構
(一)市排水管理處
職能:負責制定全市排水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標准及有關規范;組織編制排水專業規劃;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運營服務費的支付標准;負責全市污水處理的特許經營授權,監督管理全市排水設施運營企業,並對其日常運營維護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負責特區內排水設施驗收、建設項目施工方案審批、拆遷或移動排水設施審批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區排水管理工作。
(二)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職能: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定節約用水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各類用水定額,經批准後組織實施;3、管理用水單位的水量平衡測試工作;4、審查建設項目的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組織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5、負責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6、負責計劃用水管理工作,並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的徵收進行監督管理;擬定超計劃加價費用的年度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7、組織節水產品、器具及節水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和節水型城市的建設工作;8、指導各區節水管理工作,受理有關投訴、行政復議等。
(三)市水政監察支隊
職能: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2、組織協調並負責處理全市重大、統一的行政執法活動;3、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水務行政執法工作;4、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執法工作。
(四)市水務局財務管理中心
職能:1、負責對市水務局非財政撥款單位的財務進行集中會計核算(記帳、報帳、對帳)和結算,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提供會計報告;2、負責辦理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的工資統發手續和各類款項的支付手續;3、負責為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提供業務指導,組織審核和編報各單位年度經費預算;4、協助納入集中核算單位做好資金收支管理,負責對各單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為納入集中核算單位提供其他財務服務。
(五)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市政府投資水務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防洪設施管理處
職能:負責管理和維護深圳經濟特區內的防洪設施,即已建防洪水利工程(河道、防洪排澇泵站、滯洪區、水閘等)。
(七)市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處
職能:深圳市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處為東部引水工程正常運行提供管理保障。供應原水(未加工的天然水)。已建水利工程日常維護、泵站機電設備運行管理、運行安全監測。
(八)市鐵崗·石岩水庫管理處
職能:負責鐵崗水庫、石岩水庫和茅洲河提水泵站、塘頭抽水泵站、庫區涵養林及配套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九)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處
職能:負責觀瀾河引水工程、茜坑水庫、龍茜供水工程以及北線引水工程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工作。
(十)市大鵬半島水源工程管理處
職能:負責大鵬半島水源工程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工作。
(十一)市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站
職能:負責全市水務工程(包括配套、輔助、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市水質檢測中心
職能:負責原水、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及污水處理廠進廠、出廠水質檢測工作。
(十三)市西麗水庫管理處
職能:負責西麗水庫、長嶺皮水庫、石塘引水渠、長(嶺皮)西(麗)引水渠和紅木山水庫等工程的管理維護和水資源保護工作,為深圳市城市供水、城市防洪提供保障。
(十四)市梅林水庫管理處
職能: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提供管理保障。負責梅林水庫工程運行管理,水庫資源保護。
(十五)市三洲田·銅鑼徑水庫管理處
職能:負責三洲田水庫和銅鑼徑水庫的建設、管理、維護和水源保護工作;負責三洲田水廠、三洲田電站、大康泵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橫崗、龍崗、坪山、華僑城三洲田投資有限公司的源水、自來水供應和發電工作。
C.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怎麼樣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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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深圳市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站怎麼樣
深圳市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站,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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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水務集團工程管理部門怎樣做好監管工作監督
水務集團工程管理部門想要更好的做好監管工作監督,必須要對整一個部門的流程做一個深入的了解,然後有針對性的實施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管理監督工作。
F. 東莞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怎麼樣
東莞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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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級財政資金及其他資金投資興建的飲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險水庫整治、旱山村集雨節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資源開發、水力發電、水產、防洪等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局屬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業具體負責所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責對建設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七條 水利建設工程應根據國家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立項目法人,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因工程規模較小或其他原因沒有設立(或明確)項目法人的水利建設工程,工程具體管理部門(或單位)為工程建設單位。
第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國家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承擔相關工作,並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准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全程式控制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各階段的工程驗收、簽證。
第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 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託,依據工程建設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建設文件,認真開展工程監理工作,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因工程規模較小或其他原因無法委託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的,由工程具體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准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質量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記錄應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堅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務局報告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查處質量事故,形成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後,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凡未經質量評定或評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按照勘察設計合同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並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和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主動與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會商,形成科學的設計理念,按照先進性、美觀性、安全性、經濟性、實用性的要求優化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十九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程、標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礎資料應完整、准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
(四)設計文件的設計、校審、批准人員必須簽字齊全,並加蓋單位設計文件發行專用章。
第二十條 設計文件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報水務局審核後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無需上報審批的工程實施方案及施工設計方案,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初審,並提出書面初審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形成報審設計文件,由局分管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及水務局專家組成員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設計文件報水務局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第五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必須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強制性標准,不得偷工減料;加強質量檢驗工作,做好施工記錄(包括影像、圖片、文字資料);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因地勢、地質以及其他原因需變更施工設計的,施工單位必須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後及時書面報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經審查認為確需變更的,及時書面通知設計單位變更施工設計;設計單位完成變更施工設計後,提交施工設計變更通知書、變更施工設計方案和圖紙,經水務局審批後,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書面通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接到監理單位的書面通知後,方可按變更後的施工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同意,而擅自變更施工設計的,應及時糾正,必須按原施工設計建設,因擅自變更施工設計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因擅自變更施工設計而造成的質量事故,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重點隱蔽工程,應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參驗人員必須簽字認可。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未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量不予確認,因此而出現質量問題的,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建築材料和配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凡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築材料、中間產品,必須按規定進行現場抽樣送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隨機抽樣送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按施工合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驗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執行。若本辦法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規定為准。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包庇施工單位建設劣質水利工程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建設劣質水利工程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工程技術負責人兩年內不得在我市水利行業內參加水利工程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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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如何申請辦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真接與當地市級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聯系,一般都設在當地市水利(水務)局內,他們會告訴你如何辦理。主要是業主帶上項目的可研報告、初設報告的批復、上級下達的年度資金計劃,施工合同等相關資料,與質量監督站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合同》就行了,而且是免費的。質量監督站代表政府對水利工程質量實行強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