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經竣工驗收的預售房屋能否實際交付使用
未經竣工驗收的預售房屋不能實際交付使用
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築法第61條最基本的出發點是以對建築工程設置竣工驗收的程序來確保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保證安全。該條所規定的不能交付使用,包括建築方在內的任何一個對房屋進行正常使用的民事主體均不能使用,除預購人之外,也包括對上述房屋進行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所涉房屋未經驗收,開發商和乙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實際交付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❷ 工程竣工未驗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處理
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處理: 1.對於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於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處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重新組織驗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❸ 沒有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子可以交付使用么
第八條 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2013年10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5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該商品房經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四方驗收合格,取得「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第十一條 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該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開發商至今未出示任何證明文件)
❹ 沒有竣工驗收的房子可以交付使用嗎
對於業主來說,在最後驗房收房時需要注意,沒有竣工驗房的房子是不可以進行交房的,是不符合交房標準的,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是沒有保障的。
不可以。沒有竣工驗收備案表是不能交房的,這個執行的也相對算是嚴格。但是有的開發商倚仗自己簽約時的優勢地位,會把交房條件削減為五方驗收或者四方驗收,因為施工方、監理方在對付業主的時候,和開發商的立場基本一致,所以他們自家人一人蓋個章是分分鍾的事情。
買房的時候,簽字交錢之前,因為這個條款就在合同里,一眼就應該看到交房條件沒有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兩書。遇到這種從一開始就沒打算竣工驗收的開發商,最好別買他的房子。
當開發商沒有達成條件就強行交房的時候,絕大多數情況下,你拒收,都是合理合法,符合合同約定的。開發商違約,逾期交房,要支付你違約金。
相反,如果業主急著收房,入住,就視為業主用事實行為接受了開發商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就交房,你不能再向開發商主張你入住後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交房驗收標準是什麼
1、法定的交房條件。法定的交房條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具備的交房條件,即該商品房應獲得單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文件以及規劃、消防、人防、燃氣管道、電梯等專項驗收合格文件,最後應獲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2、約定的交房條件。即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比如是毛坯交房還是精裝修交房、是進口的電梯還是國產的電梯、小區有哪些配套設施等等。對於商品房不具備交房條件的,購房人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建築質量。購房人入住時最關心的也許就是質量問題了,由於目前市場上的商品房分毛坯房和精裝修房,對於毛坯房而言,質量問題主要體現在牆內側的裂縫、門窗、水暖氣熱等幾個方面。
❺ 建設工程具備條件但未驗收能先交付使用嗎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應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❻ 建築法中有沒有規定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需上交違法所得
沒有規定上繳違法所得,只規定了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❼ 工程未驗收就交付使用,建設單位需承擔什麼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哪些措施,監督部門需要採取哪些
法律條款:「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的規定很明確:工程未驗收就交付使用,建設單位需承擔什麼責任——除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外,其他質量責任均由建設單位承擔(包括其他保修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監督部門只能採取一些行政處罰措施,如:責令改整、罰款等等;相對於施工方來說是一種部分質量責任的免除,如果樓主是施工方的話,那麼此問題的背後,是建設單位欠付工程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