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工驗收日期是工程完工後多少天
15天內
㈡ 工程驗收後應該多久辦理竣工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結算又分為:工程定期結算、工程階段結算、工程年終結算、工程竣工結算。那麼工程驗收完成後什麼時候結算呢?建設工程竣工後28天內做結算。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對竣工結算做了詳細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二)工程量計算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㈢ 工程完工後,施工方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驗收
建設單位在收到承包人竣工報告56天後未進行驗收,視為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報告日期為准,所以在45天當時損壞,未超56天,應是施工單位的責任
㈣ 工程竣工驗收跟交工驗收有什麼不同分別是什麼時候進行的工程完工要先交工後兩年才可以進行竣工驗收嗎
呵呵,就是個定義的問題,是這樣
1、竣工驗收是指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質量監督站 消防等)對所完工程的質量認定
2、交工驗收是由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完的工程的使用驗收,這個標志著該工程交付使用的時間
這2個沒有時間上的要求和內部關聯,是不同部門的驗收,前1個是職能部門,後一個是使用單位的行為(這個行為只代表使用單位的意願而不代表法律效應)
沒有這個說法,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㈤ 工程竣工多久必須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
㈥ 建設工程竣工後多長時間內做結算
建設工程竣工後28天內做結算。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對竣工結算做了詳細規定: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㈦ 工程完工多長時間,視為已經驗收(甲方手續不齊,工程無法報建)
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日期,建材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建設完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竣工後的驗收,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即可辦理結算手續:建設工程完工後,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
《建築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 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施工,是承包人履行義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的檢驗,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工程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故意拖延驗收,如果建設單位為了自己的理由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視為條件成就(也就是說,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應及時組織有設計。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視為竣工報告已被批准: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的竣工報告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
㈧ 工程竣工後,怎樣進行交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㈨ 道路施工竣工驗收應該在完工後多長時間驗收
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並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