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監理專用條款能訂立質量保證金嗎
監理合同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
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監理提供的是監理服務,是委託合同,是沒有產品的,不涉及產品的缺陷責任期的問題。
⑵ 求問哪裡有公路工程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附件一: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 )為實施 (項目名稱),己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 )對該項目 標段施工的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1.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l)中標通知書;(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3)專用合同條款;(4)通用合同條款;(5)技術標准和要求;(6)圖紙;(7)己標價工程量清單;(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准。3.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元(¥ )。4.承包人項目經理: 5.工程質量符合 標准。6.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7.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8.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工期為 _日歷天。9.本協議書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10.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 (蓋單位章) 承包人: (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年月_日 年 月_日附件二:
履約擔保 (發包人名稱): 鑒於(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於 年 月 日參加 (項目名稱) 標段施工的投標。我方願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行與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擔保。1.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2.擔保有效期自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3.在本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後,在7天內無條件支付。4.發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擔保規定的義務不變。 擔保人: (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附件三:
預付款擔保 (發包人名稱): 根據(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與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項目名稱) 標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約定的金額向發包人提交一份預付款擔保,即有權得到發包人支付相等金額的預付款。我方願意就你方提供給承包人的預付款提供擔保。1.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2.擔保有效期自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起生效,至發包人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說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要求收回預付款時,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書面通知後,在7天內無條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擔保金額,在任何時候不應超過預付款金額減去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在向承包人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中扣除的金額。4.發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保函規定的義務不變。
⑶ 建築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12-0202)專用條款如何填寫
學習中……
⑷ 建築監理合同中的專用條件指的是什麼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專用條件:
由於標准條件適用於所有的工程建設監理委託,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的監理委託合同時,就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託監理項目的特點,對標准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如對委託監理的工作內容而言,認為標准條件中的條款還不夠全面,允許在專用條件中增加雙方議定的條款內容。
所謂「補充」是指標准條件中的某些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在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准條件中規定「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這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應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准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准條件中規定「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託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內延長時效。
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是什麼意思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
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5)工程監理合同專有條款擴展閱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⑹ 建築合同關於專用條款前後矛盾
這涉及合同條款解釋,不論是律師還是法官都會問:為什麼出現前後矛盾的兩個條款?哪個條款是真實意思?
在無證據無當事人陳述的條件下,如果你們是監理,建議這樣處理,專用條款第18條系一般約定,第29條系特殊約定。特殊優於一般,所以應當依據第29條約定處理。
⑺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要約定監理工程師嗎
巧了,你遇到我了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ok 請給分吧
⑻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通用條款中沒有保障的條款如何修改
如果在通用條款中的某些條款無法保證自己的利益,可以再專用條款中單獨列出進行修改,通用條款是為了保證雙方平等的利益而制定的,但是在工程委託合同中,發包人為了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可以限制監理方的權利,通用條款中的有些條款,明顯已經不適合當代的要求,並且監理方的權利過大,相信以後通用條款肯定會完善的,會更加符合當下的市場狀況。
修改後的條款是屬於雙方共同認可的,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益。就是未來引起糾紛,也以專用條款為主要依據。另外也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約束監理方的權利,用來保障發包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