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部分完工且未驗收,發包方要求完工部分投入使用,全部完工後驗收合格.質保金起算日期是哪天相關依據.
1、正常流程是: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均已完工並提請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質保期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2、基於你的情況,發包方的做法不對,工程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不得投入使用,更何況只是部分工程;
3、10月全部完工就應該組織驗收,為何2月份驗收(要搞清楚哪方責任導致推遲4個月驗收),你方有沒有及時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如果你提交了竣工驗收申請因發包方的原因推遲驗收,實際應按你實際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作為質保金起算之日。
『貳』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叄』 發包單位原因一直不能進行合同驗收質保金能返回嗎
如果你們的合同約定是,驗收合格後的一定期限,返還質保期的,你可以通過下述方式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你需要完成如下事務:
1、向發包人發函要求辦理現場驗收——以證明未能驗收不是你方的過錯,系發包人不配合;
2、保留發包人已經實際投入使用的證據——根據相關法規,投入使用視為竣工;
3、依照合同及國標,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作為質保期起算點的證據。
當然,整體事件,還需要參考案涉工程是否需要資質、你公司是否資質完善等綜合方面而定。
『肆』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承包方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首先說,承包方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但是要追查一下原因,為什麼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這里如果是建設單位的原因,那嗎建設單位趕緊想辦法解決,因為交上述資料是施工企業必須辦的;如果是施工單位原因,首先將他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扣押,同時到他的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那隻好到你們地方法院訴訟,保證贏,只是費點時間。
『伍』 一建教材「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
42天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不是強制執行的。56天是《標准施工合同文本》,是一個簡化版本,相互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