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分類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
② 工地出現安全質量事故甲方有責任嗎!
這要看是什麼事故,如果是因為甲方的錯誤指令造成的就應該承擔一定得責任!另外如果甲方和監理、施工故意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都要承擔責任,而且嚴重的要付刑事責任的!
③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④ 施工單位中質量事故與安全事故的區別
1、意思上的區別
質量事故: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安全事故: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也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2、成因上的區別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
1)、工程的立項、設計、地探、審核、監理、監督、驗收等多個環節和建設程序上未照章行事;
2)、設備、材料及製品不合格;施工和管理的原因;
3)、結構設計錯誤;
4)、工程質地原因;自然災害;建築物使用不當。
發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施工管理原因;
2)、技術措施的原因;
3)、監理工程師履行安全監理責任不力;
4)、一些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責任不到位。
3、種類上的區別
質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腳手架坍塌等由於建築物質量原因引發得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安全事故有: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等。
4、報告部門上的區別
質量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擴展閱讀
事故定性: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⑤ 建築工地施工中有哪些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安全事故有: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等.
質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腳手架坍塌等由於建築物質量原因引發得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其實質量和安全事故都是相關聯的,因為質量事故有可能造成人員的傷亡,安全事故有可能是質量問題引發的.最明顯的區分就是質量事故指的是施工企業的產品事故,安全事故指的是人員的傷亡事故.
⑥ 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發生,技術負責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1。要看質量事故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
2。要看你是哪個技術工作,是否與質量事故有關,若有關,有關到什麼程度?
3。一般來說,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有設計原因、施工原因(組織、方法、用材、措施、人員、機械)、甲方人為無理干涉、不可抗力等等。
原因查明了,首先落實相關單位責任,然後公司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工程師……逐級理清責任
⑦ 建築施工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建設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合同如何約定。
一般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是由於施工方工作操作不慎造成的,應由施工方自己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在安全事故中,建設方(駐地代表)存在明顯過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者損失擴大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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