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應對這個工程的監理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請問應依據什麼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章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② 如何舉報監理單位
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勞動部門管的。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是法院起訴單位。另一種辦法就是去發證機關注銷證件重新領證或是重新注冊證書。我原來有個朋友注冊監理證書原單位不給。就自己去注銷後。重新在新的單位注冊了。主要是屬於勞動關系糾紛。去勞動部門還是可以處理好的。
③ 如何投訴工程監理亂作為
如果你要投訴工程監理亂作為的話。你可以去住建部門去投訴他就可以了
④ 怎樣投訴工程監理
1、收集工程監理人員違背職業道德的證據;
2、收集工程監理人員違反合同和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
3、整理收集工程監理人員與利益關系人合夥欺、蒙、拐、騙的事實;
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的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⑤ 工程質量有問題,可以實名舉報嗎
如果其中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可以去檢查員舉報。當然,也可以去中共紀委舉報。如果沒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去公安局舉報。
⑥ 如何舉報監理單位
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勞動部門管的。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是法院起訴單位。另一種辦法就是去發證機關注銷證件重新領證或是重新注冊證書。我原來有個朋友注冊監理證書原單位不給。就自己去注銷後。重新在新的單位注冊了。主要是屬於勞動關系糾紛。
⑦ 如何舉報工程監理違規行為
建設廳工程處分管監理,建設局的工程科也是
⑧ 實名舉報工程質量問題有獎勵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你實名舉報的話,我認為舉報到國家一定有獎的。
⑨ 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的如何處罰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行為是指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
(3)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4)徇私舞弊,損害委託單位或者被監理單位利益的行為。
(5)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6)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和在報紙上公告的行為。
(9)怎樣實名舉報工程監理單位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