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是哪一年開始制定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日期:2004-10-01頒布機關:交通部效力等級:國務院部門規章法規類別:交通建設市場管理公示類別: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管理主要執法依據具體內容:(2004年交通部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準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
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並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後,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
第十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
(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單位參加。參加驗收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各合同段參建單位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監理單位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項目法人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竣工資料,完成交工驗收准備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監理單位根據獨立抽檢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當監理按規定完成的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採用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項目法人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採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後,由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採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於等於75分的為合格,小於75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質量監督機構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五條 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並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 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
(五)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並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七)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八)形成並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大中型項目及技術復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接管養護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2。
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為優良,小於90分且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大於等於75分為中,小於75分為差。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佔0.15,設計、施工、監理各佔0.05)。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簽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格式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無效,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並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並裝訂成冊,其編制費用分別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承擔。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通過驗收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接管養護單位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於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並進行。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的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公路發[1995]1081號)同時廢止。
② 公路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舉例說明
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⑴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了解: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概念及劃分方法;關鍵項目、規定極值等概念。
熟悉:檢評程序;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內容;工程質量評分方法;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掌握:《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分項工程計分規定。
⑵路基土石方工程質量檢查項目
了解:土方路基、石方路基、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基本要求;土方路基、石方路基的外觀鑒定;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實測項目;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擋土牆和砌石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其他分項工程的基本要求。
熟悉:一般規定;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實測項目;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實測關鍵項目;排水工程的一般規定;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實測項目;牆背填土的基本要求;擋土牆和砌石工程的實測項目;其他工程的關鍵實測項目。
掌握: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實測關鍵項目;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實測關鍵項目;擋土牆、牆背填土和砌石工程的實測關鍵項目。
⑶路面面層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了解: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外觀鑒定;瀝青貫入式面層、瀝青表面處治面層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路緣石、路肩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和外觀鑒定。
熟悉:一般規定;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實測項目和基本要求。
掌握: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實測關鍵項目;壓實度、厚度、彎沉、抗滑性能等的檢查和評定方法。
⒉瀝青混合料與水泥混凝土
了解:瀝青混合料類型及其特點;瀝青混合料高溫穩定性、低溫抗裂性、水穩定性的概念;瀝青混合料各項技術指標概念及所代表的含義。
熟悉:空隙率大小對混合料性能影響;瀝青混合料中瀝青用量表示方法,瀝青含量和油石比的概念及二者之間的換算方法;馬歇爾試件不同密度定義,常用密度檢測方法;車轍試驗的目的及操作步驟;針對不同粒徑礦料與瀝青的兩種黏附性試驗方法;水泥混凝土原材料要求;影響水泥混凝土強度和工作性的因素;水泥混凝土凝結時間測試。
掌握:馬歇爾試件成型方法,影響試件制備的關鍵因素;確定一個標准馬歇爾試件混合料用量計算方法;馬歇爾試件毛體積密度、表觀密度及最大相對理論密度試驗操作過程;馬歇爾穩定度試驗操作及注意事項;水煮法和水侵法操作步驟;幾種常用瀝青含量檢測方法;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內容;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要點;水泥混凝土強度試驗;水泥混凝土工作性試驗。
⒊路面基層與基層材料
⑴路面基層
了解:基層的一般規定、分類、外觀鑒定;基層的類型、級配要求、適用范圍;石灰工業廢碴類材料的石灰、粉煤灰、土等技術要求。
熟悉:基層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混合料組成設計的目的和要點。
掌握:基層的實測關鍵項目;壓實度、強度等的檢查和評定方法。
⑵路面基層材料的試驗檢測
了解:理論計演算法確定半剛性基層材料的最大幹密度;頂面法測定室內抗壓回彈模量的試件製作與准備。
熟悉:EDTA滴定法的目的和適用范圍;石灰或水泥劑量的測定方法;石灰、粉煤灰無機結合料的試驗方法;烘乾法測定含水量的試驗目的、適用范圍;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方法;劈裂試驗方法;承載比(CBR)試驗方法;確定最大幹密度的試驗方法;柔性基層材料標准密度試驗方法。
掌握:EDTA滴定法的測定方法;烘乾法測定無機結合料穩定土含水量試驗步驟;無機結合料穩定土的擊實試驗步驟、要點與計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試件的制備和養生、強度要求;劈裂試驗試件的制備與養生;頂面法測定室內抗壓回彈模量的試驗步驟;有效氧化鈣和氧化鎂含量測試的操作步驟。
⒋路基路面現場試驗檢測
⑴路基、路面壓實度檢測
熟悉:現場密度試驗檢測方法與適用范圍;灌砂法、環刀法試驗注意的問題;核子密度儀試驗的適用范圍與試驗要點。
掌握:壓實度概念;灌砂法標定筒下部圓錐體內砂的質量的步驟與要點;灌砂法標定量砂的單位質量的測定步驟與要點灌砂法測定現場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密度計算;環刀法測定現場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密度計算;核子密度儀試驗的試驗步驟;鑽芯法測定瀝青面層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
⑵彎沉檢測方法
了解:彎沉值的概念。
熟悉:貝克曼梁法測試彎沉的目的與適用范圍;彎沉測試車軸載的要求;貝克曼梁彎沉儀組成。
掌握:貝克曼梁法測試彎沉的步驟與計算。
⑶回彈模量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貝克曼梁法測試回彈模量的目的、適用范圍與試驗步驟;承載板法測試回彈模量的目的與適用范圍。
熟悉:回彈模量的常用測試方法。
掌握:承載板法測試回彈模量的步驟與要點。
⑷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劈裂強度試驗方法
熟悉: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劈裂強度試驗步驟與要點。
掌握: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檢查內容。
⑸平整度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顛簸累積儀(VBI)與國際平整度指數(IRI)相關關系的建立;車載式顛簸累積儀法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試驗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熟悉:平整度的概念、常用檢測設備及指標;3m直尺測定法、連續式平整度儀法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試驗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掌握:3m直尺測定法、連續式平整度儀法的測試步驟。
⑹路面抗滑性能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路面抗滑性能的概念及其影響因素;路面抗滑性能的測試方法與原理;橫向力系數測定車的適用范圍、設備要求、測定步驟及其測試數據處理。
熟悉:手工鋪砂法、擺式儀法的適用范圍;擺式儀測定擺值的溫度修正;路面抗滑性能檢測中應注意的問題。
掌握:手工鋪砂法的試驗與計算;擺式儀測試中橡膠片的要求;擺式儀測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
⑺路面結構層厚度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常用路面結構層厚度檢測方法及其適用范圍。
熟悉:挖坑法、鑽芯取樣法檢測厚度的要點。
掌握:挖坑、鑽孔的填補要點。
⑻瀝青路面滲水性能檢測方法
了解:瀝青路面滲水系數概念。
熟悉:瀝青路面滲水試驗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掌握:瀝青路面滲水試驗步驟與要點。
⑼CBR值現場檢測技術
了解:路基填料CBR值要求;長桿貫入CBR間接推演算法。
熟悉:土基現場CBR值測試方法。
⑽彎沉檢測新技術
了解:自動彎沉儀和落錘式彎沉儀的工作原理。
⑾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檢測新技術與路面雷達測試系統
了解:激光路面平整儀;摩擦系數測定設備;激光構造深度儀;路面雷達測試系統。
③ 碼頭設計與施工的有哪些相關規范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與質量驗收最佳技術標准及強制性標准條文
港口工程地下連續牆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303-2003)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JTJ312-2003)
通航建設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
港口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與抗震
港工結構概率極限狀態設計
港口工程抗震計算與設計措施
港口工程施工新技術標准
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48-2001)
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JTJ300-2000)
港口工程嵌岩樁的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85-2000)
港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新規范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JTJ/T272-99)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221-98)
大直徑圓筒碼頭
格形鋼板樁碼頭
大直徑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碼頭
地下連續牆與斜拉樁板樁碼頭
沉箱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開敞式碼頭工程施工技術
碼頭建設工程施工新技術標准
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J291-98)
開敞式碼頭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JTJ295-2000)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JTJ297-2001)
④ 哪位仁兄告訴我關於碼頭工程軌道安裝用軌道膠泥的強度檢驗標准,謝謝,加分!!!+5
膠泥其實也是特種的混凝土,仍然按照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准進行取樣檢驗,並評定。我們幾個項目都是這種,有強度報告並分項評定。
⑤ 水運工程都有什麼設計規范
很多!發一部分給你。
港口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
河流流量測驗規范
港口工程基本術語標准
河港工程設計規范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范
港口防雷與接地技術要求
建築材料術語標准
水運工程測量規范
港口工程制圖標准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局部修訂)(設計船型尺度 部分)
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
海港水文規范
內河航道與港口水文規范
港口工程荷載規范局部修訂(集裝箱碼頭荷載部分)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水運工程水工建築物原型觀測技術規范
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
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
水運工程導標設計規范
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水運工程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
渠化工程地質勘查規范
港口工程碎石樁復合地基設計與施工規程
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
港口工程樁基動力檢測規程
干船塢設計規范(工藝設計)
干船塢設計規范(水工結構)
干船塢設計規范(塢門及灌水、排水系統)
港口工程樁基規范
港口工程樁基規范局部修訂(樁的水平承載力設計)
港口工程基樁靜荷載試驗規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水運工程混凝土施工規范
水運工程混凝土質量控制標准
海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
港口工程樁式柔性靠船設施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
港口設備安裝工程技術規范
港口工程鋼結構設計規范
斜坡碼頭及浮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
港口工程嵌岩樁設計與施工規程
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
船閘工程質量檢測評定標准
格型鋼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程
斜坡碼頭及浮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
港口道路、堆場鋪面設計與施工規范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
防波堤設計與施工規范
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
港口水工建築物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
港口工程地下連續牆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
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范(試行)
船閘總體設計規范
船閘輸水系統設計規范
船閘水工建築物設計規范
船閘閘閥門設計規范
船閘啟閉機設計規范
船閘電氣設計規范
通航海輪橋梁通航標准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
疏浚工程技術規范
干船塢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航道工程基本術語標准
內河航道與港口水流泥沙模擬技術規程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
通航建築物水力學模擬技術規程
水下深層水泥攪拌法加固軟土地基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粉煤灰填築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預應力混凝土大直徑管樁設計與施工規程
水運工程混凝土試驗規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粘結修補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粉煤灰混凝土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液態渣混凝土技術工程
水運工程波浪觀測和分析技術規程
集裝箱碼頭計算機管理控制系統設計規范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程
開敞式碼頭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
疏浚岩土分類標准
疏浚工程土石方計量標准
淤泥質港口維護性疏浚工程土方計量技術規程
淤泥質海港適航水深應用技術規范
海岸電台總體及工藝設計規范
港口地區有線電話通信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甚高頻海岸電台工程設計規范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
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
水運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航道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港口工程荷載規范
港口工程地基規范
真空預壓加固軟土地基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水運工程節能設計規范
海港工程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范
海港集裝箱碼頭設計船型標准
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范
滾裝碼頭設計規范
石油化工碼頭裝卸工藝設計規范
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
重力式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
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
渠化工程樞紐總體設計規范
水運工程大體積混凝土溫度裂縫控制技術規程
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范
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技術規范
水運工程塑料排水板應用技術規程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准
水運工程測量質量檢驗標准
水運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海岸與河口潮流泥沙模擬技術規程
港口工程抗凍混凝土質量控制與試驗檢測技術規程
海堤工程設計規范
漁港總體設計規范
⑥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檢測機構等級評定
第六條檢測機構等級,是依據檢測機構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水平、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的配備情況、試驗檢測環境等基本條件對檢測機構進行的能力劃分。
檢測機構等級,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分為綜合類和專項類。公路工程綜合類設甲、乙、丙3個等級。公路工程專項類分為交通工程和橋梁隧道工程。
水運工程專業分為材料類和結構類。水運工程材料類設甲、乙、丙3個等級。水運工程結構類設甲、乙2個等級。
檢測機構等級標准由質監總站另行制定。
第七條質監總站負責公路工程綜合類甲級、公路工程專項類和水運工程材料類及結構類甲級的等級評定工作。
省站負責公路工程綜合類乙、丙級和水運工程材料類乙、丙級、水運工程結構類乙級的等級評定工作。
第八條檢測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不同專業、不同類別的等級。
檢測機構被評為丙級、乙級後須滿1年且具有相應的試驗檢測業績方可申報上一等級的評定。
第九條申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應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通過計量認證的,應當提交計量認證證書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檢測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和聘(任)用關系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所申報試驗檢測項目的典型報告(包括模擬報告)及業績證明;
(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第十條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分為受理、初審、現場評審3個階段。
第十一條省站認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規范、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所申請的等級屬於質監總站評定范圍的,省站核查後出具核查意見並轉送質監總站。
所申請的等級屬於省站評定范圍,但申報的試驗檢測項目有屬於質監總站評定范圍的,對該項目的評審省站應當報請質監總站同意,評審專家從質監總站專家庫中抽取,質監總站對該項目的評審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初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檢測水平、人員及檢測環境等條件是否與所申請的等級標准相符;
(二)申報的試驗檢測項目范圍及設備配備與所申請的等級是否相符;
(三)採用的試驗檢測標准、規范和規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檢定和校準是否按規定進行;
(五)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試驗檢測業績。
第十三條初審合格的進入現場評審階段;初審認為有需要補正的,質監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直至合格;初審不合格的,質監機構應當及時退還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現場評審是通過對申請人完成試驗檢測項目的實際能力、檢測機構申報材料與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質量保證體系和運轉等情況的全面核查。
現場評審所抽查的試驗檢測項目,原則上應當覆蓋申請人所申請的試驗檢測各大項目。抽取的具體參數應當通過抽簽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現場評審由專家評審組進行。
專家評審組由質監機構組建,3人以上單數組成(含3人)。評審專家從質監機構建立的試驗檢測專家庫中選取,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不得進入專家評審組。
專家評審組應當獨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專家評審組應當向質監機構出具《現場評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考核評審意見;
(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分表;
(三)現場操作考核項目一覽表;
(四)兩份典型試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質監機構依據《現場評審報告》及檢測機構等級標准對申請人進行等級評定。
質監機構的評定結果,應當通過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評定結果向質監機構提出異議,質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核實和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質監機構根據評定結果向申請人頒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應當為異議人保密。
省站頒發證書的同時應當報質監總站備案。
第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和《等級證書》由質監總站統一規定格式。
《等級證書》應當註明檢測機構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的專業、類別、等級和項目范圍。
第十九條《等級證書》有效期為5年。
《等級證書》期滿後擬繼續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提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條換證的申請、復核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等級評定程序進行,並可以適當簡化。在申請等級評定時已經提交過且未發生變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一條換證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
換證復核的重點是核查檢測機構人員、儀器設備、試驗檢測項目、場所的變動情況,試驗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執行情況,違規與投訴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換證復核合格的,予以換發新的《等級證書》。不合格的,質監機構應當責令其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內不得承擔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的試驗檢測業務。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質監機構根據實際達到的試驗檢測能力條件重新作出評定,或者注銷《等級證書》。
換證復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檢測機構取得《等級證書》後,可以向原發證質監機構申請增加試驗檢測項目。
經評審具備擬新增加項目的試驗檢測水平、人員、設備配備和檢測環境等條件的,質監機構應當予以增加試驗檢測項目,並在《等級證書》上予以註明。
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質監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停業時,應當自停業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質監機構辦理《等級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質監機構依照本辦法發放《等級證書》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准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等級證書》遺失或者污損的,可以向原發證質監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租借《等級證書》。
⑦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新技術標准、驗收新規范與強制性標准條文對照使用手冊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新技術標准、驗收新規范與強制性標准條文對照使用手冊
第一篇 港口、碼頭工程設計施工與質量驗收最佳技術標准及強制性標准條文
港口工程地下連續牆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303-2003)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JTJ312-2003)
通航建設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
第二篇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理論
第一章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依據與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第二章 港口、碼頭各施工時期質量控制的內容
第三章 港口、碼頭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港口、碼頭施工單位質量自控與全面質量管理
第五章 港口、碼頭監理試驗室與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
第三篇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檢測相關理論
第一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檢測的意義
第二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體系、試驗檢測機構及管理
第三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檢測的相關學科與檢測人員素質
第四章 港口、碼頭工程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標准簡介
第四篇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原材料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一章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用水泥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二章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用混凝土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三章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用鋼材質量檢測與分析
第五篇 港口工程混凝土結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一章 港口工程混凝土設計計算規定
第二章 水運工程混凝土構件計算框圖
第三章 水運港口工程先張法應力混凝土疊合式超重機軌道梁設計計算
第四章 水運港口工程混凝土深受彎構件設計計算
第五章 水運港口工程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樁
第六篇 水運港口、碼頭工程施工前期工作與技術要點
第一章 水運港口、碼頭施工前期工作
第二章 水運港口、碼頭臨時工程
第三章 水運港口、碼頭開挖、運輸與填土
第四章 水運港口碼頭堤防擴建施工與構築物施工中的土工
第七篇 港口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與抗震
第一章 港口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概述
第二章 港工結構概率極限狀態設計
第三章 港口工程抗震計算與設計措施
第八篇 港口工程施工新技術標准
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48-2001)
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JTJ300-2000)
港口工程嵌岩樁的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85-2000)
第九篇 港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新規范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JTJ/T272-99)
第六章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221-98)
第十篇 碼頭工程設計技術新發展
第一章 大直徑圓筒碼頭
第二章 格形鋼板樁碼頭
第三章 大直徑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碼頭
第四章 地下連續牆與斜拉樁板樁碼頭
第十一篇 重力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一章 扶壁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二章 沉箱碼頭工程設計計算與實例分析
第十二篇 開敞式碼頭工程施工技術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引橋(或引堤)棧橋式碼頭與孤立墩式碼頭
第三章 高樁墩台
第四章 單點系泊碼頭
第十三篇 碼頭建設工程施工新技術標准
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J291-98)
開敞式碼頭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JTJ295-2000)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JTJ29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