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坑支護有哪些相關規范
基坑支護規范:
1、基坑支護作為一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范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范圍的失穩。
2、基坑支護設計相對於承載力極限狀態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不致使支護產生失穩,而在保證不出現失穩的條件下,還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響周邊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為設計的計算理論,不但要能計算支護結構的穩定問題,還應計算其變形,並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控制變形在一定的范圍內。
3、一般的支護結構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較直觀,易於監測。水平位移控制與周邊環境的要求有關,這就是通常規范中所謂的基坑安全等級的劃分,對於基坑周邊有較重要的構築物需要保護的,則應控制小變形。
4、此即為通常的一級基坑的位移要求;對於周邊空曠,無構築物需保護的,則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論上只要保證穩定即可,此即為通常所說的三級基坑的位移要求;介於一級和三級之間的,則為二級基坑的位移要求。
5、一般較剛性的支護結構,如擋土樁、連續牆加內支撐體系,其位移較小,可控制在30mm之內,對於土釘支護,地質條件較好,且採用超前支護、預應力錨桿等加強措施後可控制較小位移外,一般會大於30mm。
作業環境:
1、基坑內作業人員應有穩定、安全的立足處。
2、垂直、交叉作業時應設置安全隔離防護措施。
3、夜間或光線較暗的施工應設置足夠的照明,不得在一個作業場所只裝設局部照明。
基坑支護作為一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范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范圍的失穩。
一般的設計要求是不允許支護結構出現這種極限狀態的。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則是指支護結構的變形或是由於開挖引起周邊土體產生的變形過大,影響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結構的失穩。
2. 請問深基坑的施工規范和要求是什麼謝謝
按規定開挖深度≧5M的基坑為深基坑。 根據建質【2009】87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施工單位應編制深基坑施工方案,經監理簽署意見後,經專家論證通過才可實施。
施工方案里主要包括邊坡穩定及護坡的計算及設計圖、坑底四周排水溝集水井、坡頂硬化及截水溝、坑口四周封閉防護欄桿、坑口四周禁止堆土等重物或重車行駛等內容。
(2)工程基坑支護驗收規范擴展閱讀:
安全要求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3. 深基坑及支護施工時需要的的有關規范
依據及主要規范規程⑴ 行業標准:《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⑵ 行業標准:《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⑶ 國家標准:《土釘支護技術規范》(GJB5055-2006);
⑷ 國家標准:《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
⑸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2011);
⑹ 國家標准:《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2-2002);
⑺ 國家標准:《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⑻ 山東省標准:《建築邊坡與基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標准》(DBJ/T14-081-2011);
⑼ 本工程總平面圖、基礎平面圖;
⑽ 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⑾ 其它有關規范規程。
4. 基坑支護工程施工有哪些具體的規范和要求
1、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120-2012。
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質[2009]87號 :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3、工程所在地或行業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等。
5. 建築基坑支護規范
1、基坑施工必須有專用通道供作業人員上下。設置的通道,在結構上必須牢固可靠,數量、位置滿足施工要求並符合有關安全防護規定。2、施工機械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後進場作業,並有驗收記錄。3、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4、施工作業時,應按施工方案和規程挖土,不得超挖、破壞基底土層的結構。5、機械作業位置應穩定、安全,在挖土機作業半徑范圍內嚴禁人員進入。6、基坑支護結構應按照方案進行變形監測,並有監測記錄。對毗鄰建築物和重要管線、道路應進行沉降觀測,並有觀測記錄。7、基礎施工前必須進行地質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線情況,根據土質情況和基礎深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實際相符,能指導實際施工。8、基礎施工應進行支護,基坑深度超過5M的對基坑支護結構必須按有關標准進行設計計算,有設計計算書和施工圖紙。9、施工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後方可實施。10、機械設備施工與基坑邊距離不符合有關要求時,應根據施工方案對機械施工作業范圍內的基坑壁支護、地面等採取有效措施。11、基坑內作業人員應有穩定、安全的立足處。12、垂直、交叉作業時應設置安全隔離防護措施。13、夜間或光線較暗的施工應設置足夠的照明,不得在一個作業場所只裝設局部照明。(5)工程基坑支護驗收規范擴展閱讀:一、基坑支護的相關要求:基坑支護作為一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范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范圍的失穩。一般的設計要求是不允許支護結構出現這種極限狀態的。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則是指支護結構的變形或是由於開挖引起周邊土體產生的變形過大,影響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結構的失穩。因此,基坑支護設計相對於承載力極限狀態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不致使支護產生失穩,而在保證不出現失穩的條件下,還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響周邊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為設計的計算理論,不但要能計算支護結構的穩定問題,還應計算其變形,並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控制變形在一定的范圍內。一般的支護結構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較直觀,易於監測。水平位移控制與周邊環境的要求有關,這就是通常規范中所謂的基坑安全等級的劃分,對於基坑周邊有較重要的構築物需要保護的,則應控制小變形,此即為通常的一級基坑的位移要求。對於周邊空曠,無構築物需保護的,則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論上只要保證穩定即可,此即為通常所說的三級基坑的位移要求;介於一級和三級之間的,則為二級基坑的位移要求。對於一級基坑的最水平位移,一般宜不於30mm,對於較深的基坑,應小於0.3%H,H為基坑開挖深度。對於一般的基坑,其最水平位移也宜不於50mm。一般最水平位移在30mm內地面不致有明顯的裂縫,當最水平位移在40-50mm內會有可見的地面裂縫,因此,一般的基坑最水平位移應控制不於50mm為宜,否則會產生較明顯的地面裂縫和沉降,感觀上會產生不安全的感覺。 一般較剛性的支護結構,如擋土樁、連續牆加內支撐體系,其位移較小,可控制在30mm之內,對於土釘支護,地質條件較好,且採用超前支護、預應力錨桿等加強措施後可控制較小位移外,一般會於30mm 。基坑支護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方式,具有很多的功能。不同的支護結構適應於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因此,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選擇經濟適用的支護結構
6. 基坑支護驗收採用什麼規范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建議你可以查查相關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