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產品質量有一項不合格工商局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這批商品的總貨值去處罰。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請問,當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時,質量責任是怎麼劃分的
是家庭裝修工程嗎?不知道你是自己找的私人裝修隊還是通過裝飾公司做的?如果是通過裝飾公司,一切責任都屬於裝飾公司,大的問題肯定要重新做,可以彌補的應該給與修復,至於他們的損失(返修的費用)是裝飾公司和施工人員的事情,與你無關。如果是你找的私人隊伍,問題就比較打了,首先你們沒有合同,在法律上很難得到保護,只能協商解決。如果他們良心好的話會給你補救,遇上良心大大的壞的,就難了。
C. 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什麼責任
工程質量不合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1條的相關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質量不和規定怎麼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過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過返工和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1)分項、分部工程某項質量指標達不到驗收規范的要求,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由其設計單位經過驗算,認為通過返工、加固處理後可以達到設計要求。這時,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質量責任,經過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等協商,同意進行加固補強,並明確加固費用的來源,加固後的驗收等事宜。
(2)在處理時,一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加固技術方案,施工單位實施加固,雖然改變了個別建築構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變工程的用途在內,應按協商文件驗收這是有條件的驗收,由責任方承擔經濟損失或賠償。
這種情況實際達不到驗收規范的合格規定,應算在不合格工程的范圍。但在《條例》中對不合格工程的處理做了技術處理方案、返修的條款,是一個給出路的做法。只要能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為特殊情況進行驗收。不能出了質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到報廢,這樣對國家、企業、社會等損失很大。
5、通過返修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D. 什麼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後果是什麼
一、什麼是工程質量不合格
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是什麼
1、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3、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 施工圖及概算設計單位質量不合格造成不良影響的懲罰措施及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是合同
二是
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建設單位)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
(一)不良行為內容
1、無開發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開發經營業務;
2、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3、開發企業資質年檢被確定為限期整改、暫緩辦理資質手續;
4、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資質年檢。
5、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未辦理變更手續;
6、必須招標的工程規避招標;
7、不依法確定中標人;
8、索賄及與投標單位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泄露招標投標機密;
9、自行招標活動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
10、未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許可證》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
11、未按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或擅自變更項目性質;
12、不依法辦理施工圖文件審查或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有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獲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設計圖紙;
13、開發小區的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以及物業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設施未按規定要求配套建設的;
14、未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工程監理、建築業施工企業和招標代理、檢測試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降低工程質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後,因工程質量或被認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關規定引發居民集體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17、在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令施工單位危險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甚至發生傷亡事故或經認定由於管理不善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試驗等費用,或違規收取費用;
19、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0、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 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開發企業有不良行為的,由各職能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凡實施行政處罰1次的,建設局即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列入「黑名單」,取消該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開發資格(具體期限另行確定)。
開發企業有不良行為的,在實施行政處罰前,開發企業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處罰,但記入不良行為檔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單」,取消該企業一定期限內開發資格。
二、 其它建設單位
(一) 不良行為內容
1、不依法辦理施工圖文件審查或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有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獲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設計圖紙;
2、必須招標的工程規避招標;
3、不依法確定中標人;
4、索賄、受賄及與投標單位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泄露招標投標機密;
5、自行招標活動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
6、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
7、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8、應公開招標工程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不公開招標;
9、不依法依規組織評標委員會;
10、不依法依規與中標人簽定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
11、與施工單位簽訂「陰陽合同」;
12、未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工程監理、建築業施工企業和招標代理、檢測試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
14、騙取、偽造或塗改施工許可證;
15、將工程肢解發包或違規指定發包;
16、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17、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試驗等費用,或違規收取費用;
18、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或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質量的;
19、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20、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1、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託監理;
22、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拒不執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質量安全整改要求;
23、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24、不依法提交招標投標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5、工程造價咨詢成果不按有關規定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
26、阻礙或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處理;
27、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有上述不良行為的,除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必要時媒體曝光,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常熟市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執業人員)
一、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100分。
1.1、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資質;
1.2、偽造、塗改資質、資格證書或年檢記錄;
1.3、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1.4、轉包、違法分包勘察、設計業務;
1.5、採用與建設單位勾結、單位間相互串通、向有關人員行賄、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或在業務活動中與有關方面和人員有受賄、行賄行為;
1.6、因嚴重違反國家和江蘇省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標准、規范、技術規程及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和標准,或因勘察、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經審圖機構審核認為圖紙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公共安全問題,確認為審圖不予通過的;
1.7、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經審圖機構指出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資料,設計單位無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進行設計;
1.9、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義或准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1.11、阻礙或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處理;
1.12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50分。
2.1、設計單位未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設計;
2.2、設計文件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
2.3、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
2.4、惡性競爭;
2.5、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20分。
3.1、勘察、設計文件在施工圖審查批准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進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設計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未按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章;
3.3、勘察、設計單位不參加技術交底、圖紙會審、驗槽、中間及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
3.4、設計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市承接業務不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資質核驗手續的。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1、本市勘察、設計單位年度記分累計達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將及時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該單位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並作為其年檢初審重要依據之一。
2、市外勘察、設計單位年度記分累計達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將及時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抄送該單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連續兩年記分均達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並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作出相關處罰決定。
3、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執業人員
(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100分。
1.1、 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資格;
1.2、 偽造、塗改資格證書或年檢記錄;
1.3、無證或超越資格執業;
1.4、以他人名義或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1.5、因嚴重違反工程勘察設計標准、規范、技術規程,或因勘察、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經審圖機構審核認為圖紙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公共安全問題,確認為審圖不予通過的;
1.6、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指出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資料,設計注冊執業人員無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進行設計;
1.8、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9、注冊執業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收取費用;
1.10、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的;
1.11、阻礙或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處理;
1.12、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50分。
2.1、設計文件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
2.2、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20分。
3.1、勘察、設計文件在施工圖審查批准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進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章;
3.3、不參加技術交底、圖紙會審、驗槽、中間及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
3.4、設計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1、年度記分累計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將及時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抄送該人員所在工作單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該人員本年度在我市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工作,並作為年度資格年檢重要依據。
2、違反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常熟市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建築業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
一、 建築業施工企業
(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
1、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記100分。
1.1、在資質申報、升級、年審、辦理登記手續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1.2、超越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的,或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的,或出借或借用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1.3、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或與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騙取中標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單位名義投標或承接業務的,或將承接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或相互串通簽訂「陰陽合同」的;
1.4、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惡性競標的,造成質量安全問題或合同履行糾紛的,或無故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的;
1.5、應招標工程在未進市場辦理相關手續而擅自開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許可證規定范圍施工的;
1.6、 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1.7、未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
1.8、發生一起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1.9、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1.10、阻礙對投訴調查處理的;
1.11、市外企業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本本承接業務的;
1.12、故意拖欠、剋扣民工工資的,造成影響的;
1.13、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2、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記50分。
2.1、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在不影響中標結果情況下,自行糾正的;
2.2、 投標入圍後,不參加投標一年內有三次的;
2.3、 非招標工程在未進市場辦理相關手續而擅自施工的;
2.4、 不按規定程序投訴二次或投訴不實有二次的;
2.5、無故不參加評標詢標的;
2.6、經行業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的。
2.7、 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2.8、 竣工驗收一次不合格的;
2.9、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時進行返工、返修的;
2.10、沒有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或者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引起投訴並經查實的;
2.11、 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災、設備事故;
2.12 、對分包單位工程質量不進行監督管理的,不辦理分包備案手續的;
2.12、 塗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的。
2.13、 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
2.14、 其他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3、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記20分。
3.1、工程在市區施工未按規定辦理相關佔用挖掘手續的;
3.2、不按規定程序投訴一次或投訴不實有一次的;
3.3、按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或施工人員未按規定通過教育培訓、考核,擅自上崗作業的;
3.4、未按規定派駐工程項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駐人員的專業、數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變更的;
3.5、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程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
3.6、未按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的或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7、名稱、地址、人員等重大事項變更未辦理手續的;
3.8、未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有效防護造成損毀的;
3.9、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設施費用的;
3.10、不按規定對工程各類原材料等進行檢驗,擅自使用的;
3.11、不按規定留置砂漿、砼試塊和進行養護的;
3.12、不能在施工現場提供質安相關資料的;
3.13、工程有關文件簽字手續不齊全的,或不及時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採取事後補填、補簽文件材料的;
3.14、無故延期或不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的;
3.15、不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損壞或損失的;
3.16、無故不履行合同條款,拖延工期的;
3.17、未按要求辦理安全評價和竣工驗收的;
3.18、違反有關文明施工要求或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規定的;
3.19、未按期報送報表或內容不真實;
3.20、未按規定辦理合同備案的;
3.21、其他違反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的。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1、年度累計記分滿100分(含100分),投標時扣0.1分,記分時間自公示記分滿100分之日起3個月。
2、年度累計記分滿150分(含150分),投標時扣0.2分,記分時間自公示記分滿100分之日起3個月。
3、年度累計記分滿200分(含200分),投標時扣0.3分,記分時間自公示記分滿100分之日起6個月。
發生安全事故的,投標記分按原有規定執行。
累計記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最低級,取消參與行業各種評先資格。
累計記分滿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資質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議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證書等處理(處罰)。
二、 建築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一) 不良行為記分標准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100分。
1.1、發生一起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1.2、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批復)擅自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
1.4、塗改、出賣或轉讓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
1.5、不認真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違反國家強制性標准,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規范或技術標准施工,在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文明施工方面存有嚴重隱患,受到有關管理部門停工整改或通報批評的;
1.6、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准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
1.8、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施工的;
1.9、其他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50分。
2.1、經有關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的,或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的;
2.2、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不認真履行職責,各級檢查累計三次不到崗的;
2.3、應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就進行工程施工的;
2.4、未按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2.5、未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未按規定送交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2.6、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後果的;
2.7、未按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擅自使用的;
2.8、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時進行返工、返修的;
2.9、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災、設備事故;
2.10、塗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的;
2.11、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