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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的社會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2 15:21:52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市場行業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系限制性規定,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權力方面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㈡ 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之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㈢ 工程監理單位有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上出了問題,特別是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是質量重大質量問題造成人員傷亡的,就要看當時監理單位工作是否做到位了,監理各類日誌日記是否齊全,一般出了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肯定逃不了干係

㈣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須持有關證照到市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方可從事建設監理活動。 監理單位必須按受資質年檢,未經年檢的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並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詞語定義、適用語言、法律、規范和標准;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合同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四)建設監理費支付; (五)監理爭議的解決; (六)其它規定。 第十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不得監理本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不得監理與承包方、材料、設備供應方有隸屬關系或者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的工程。 已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的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對工程進行監理,並接受質監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工程的性質、規模、復雜程度等情況,選派相應素質和數量的監理人員,組成由總監理工程師領導的項目監理工作小組進場監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和合同,制定監理程序和監理實施方案,通報建設、施工單位。監理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建設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承接業務,應根據國家規定標准收取監理費,並按規定向質監機構繳納質量監督費,建設單位則不再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質量監督

㈤ 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工程監理單位的社會責任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的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㈥ 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規定有哪些

㈦ 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工程監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監理投標書及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協議書、合同標准條件、合同專用條件以及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文件五部門組成。

一、監理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或監理投標書的承諾派出監理機構及人員,完成監理范圍內的監理業務,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2.在履行監理合同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咨詢意見,並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由委託人所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4.在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監理工程及其監理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監理人的權利

1.一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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