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需國家林業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營造林管理辦法》的全文,謝謝!!!
你可以到貴州天保工程網站下載,有國家林業局的紅頭文件和管理辦法。網址是http://www.gzstbb.com/jsgc/SoftShow.Asp?SoftID=78
或者用迅雷下http://www.gzstbb.com/UpLoadFiles/jsgc/2007-11/2007111610403161543.doc
『貳』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准確掌握全國造林補貼試點情況,監測評價造林補貼試點成效,為兌現補貼資金及管理決策提供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0]103號)、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檢查驗收及管理。
第三條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實行縣級檢查、省級驗收、國家級核查的三級檢查驗收形式。縣級檢查對象為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的造林主體,省級驗收對象為試點縣(包括縣級試點單位,下同),國家級核查對象為試點省(含森工集團,下同)。
縣級檢查: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後,向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檢查申請,由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撥付造林補貼資金的50%;對沒有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造林主體,經補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請檢查合格後,兌現50%的造林補貼資金。縣級檢查最遲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檢查結果。
省級驗收:造林主體完成造林3年後,試點縣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驗收,達到造林保存標準的,撥付餘下的50%造林補貼資金。省級驗收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上報驗收結果。
國家級核查:省級驗收完成後,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組織具有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對試點省補貼造林數量、質量、資金撥付使用及組織管理等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對試點省實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調控試點省造林補貼任務、評價試點省林業工作質量的參考依據。國家級核查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叄』 《吉林省更新造林質量檢查驗收辦法》
2009年是實施十年綠化美化吉林大地規劃的決戰年,是我縣解決歷史遺留的參後地不還林和工程造林林糧間作等問題的關鍵之年。為了保證各項營造林工程的建設質量和效益,全面掌握各項營造林工程建設情況,客觀公正地評價各單位的造林實績,結合省林業廳各年度營造林工程自檢工作要求,提前接受並保證省級核查驗收工作的順利開展,特製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檢查驗收范圍
全縣8個鄉鎮和3個國營林場。
二、檢查驗收內容
1、退耕還林工程。各年度退耕還林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本年度新封面積,歷年補植、補造地塊的成活(保存)情況。
2、三北防護林工程。2007年30000畝補植、補造任務完成情況,2009年33000畝三北四期新造林任務完成情況。
3、更新造林。2004-2007年採伐面積的更新情況,特別是2008年自檢、省檢未造林、造林失敗、造林不合格的地塊,2008年皆伐更新造林完成情況。
4、2008年和2009年2個年度日元貸款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
5、未納入各項工程造林之內1994年以來的參地、參後地、小片地造林完成情況。
6、整地方式及規格、樹種選擇及配置、栽植密度、種苗質量、栽種時間等與作業設計一致情況。
三、檢查驗收時間
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0日。
四、檢查驗收依據
1、《國家林業局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2、《吉林省更新造林質量檢查驗收辦法》。
3、《吉林省退耕還林(草)工程建設檢查驗收辦法》。
4、造林工程作業設計。
五、檢查驗收形式
各鄉、鎮政府及國營林場抽調精幹業務人員,組成重點生態工程造林包保、檢查驗收組,林業局工作人員分片到各造林單位參加檢查驗收工作,技術業務力量以鄉鎮林業站人員為主,各國營林場以營林生產科工作人員為主。
六、檢查驗收方法
在各造林單位、造林戶栽樹之時檢查驗收人員逐小班、逐地塊地進行認真檢查驗收。採用樣地(樣帶或樣方)對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進行調查,小班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調查允許誤差為±2%;用GPS核實小班面積,低於5畝的小班面積以米繩丈量面積為准,小班面積檢查驗收允許誤差為±5%,超過誤差時重新進行核查。所有面積均以水平面積計算,以畝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以公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造林成活率和株數保存率均取整數。
七、具體要求
1、2009年國營林場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工程捆綁到日貸工程的要按照日貸項目設計要求實施造林,以日貸項目檢查驗收的規定和標准進行檢查驗收;2007年三北四期工程補植、補造任務,2009年三北四期工程新造林任務要以設計為依據進行全面檢查,要求塊塊查、戶戶到,查實完成面積、未完成面積、未完成原因、未完成人員名單,記錄現地造林樹種、栽植規格,詳細記錄外業調查情況;2004-2007年更新造林、2008年皆伐更新造林計劃任務記錄完成面積、成活率、保存率,記錄現地造林樹種、栽植規格,計劃任務未完成面積、未完成原因、未完成人員名單,採伐、更新方式按年度以皆伐、擇伐、低改分類統計,詳細記錄外業調查情況;對2007年三北四期,2004-2007年更新造林,未納入各項工程造林之內1994年以來的參地、參後地、小片地未造林和已造林但進行林糧間作的要詳細記錄備案,及時與相關單位匯報,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2008年、2009年日元貸款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以造林計劃和植樹造林作業設計作為檢查驗收依據,具體考核指標為:苗木合格率、面積核實率、成活率、面積合格率、管護率、建檔率、生長情況、病蟲害情況、森林保護和配套設施施工等情況。
2、強化管理,全面提高造林更新質量。要牢固樹立質量意識,把工程質量貫穿於造林更新的全過程。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去年造林質量檢查中存在的違規間種、面積不實、管護不到位、任務完成率低等問題,加大春造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按設計施工,按標准驗收,按造林質量撥付補助資金。造林地間作農作物比較嚴重的地方,要立足抓早,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春不管、秋算賬」的現象發生。切實做到事前嚴格把關,事中規范管理,事後跟蹤檢查,從規劃、作業設計、整地、種苗供應、栽植、澆水、撫育管護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做到責任到人、包保成活到人、獎懲到人。建立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確保驗收結果必須真實、准確、可靠,一定要把各工程的質量建設情況、現地的保存情況客觀真實地反映在報告材料里。各鄉鎮、各相關部門嚴禁在工程檢查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瞞下,虛報造林成果,進行人情、權錢交易。
3、及時上報檢查結果。檢查結束後,各檢查單位要分年度、分工程填寫自檢驗收表,沒有完成年度計劃的單位,要在總結報告中說明未完成的面積和原因。各工程的檢查材料於5月20日前報縣林業局。上報的材料包括:自檢表、自檢驗收報告(軟盤:表格用EXCEL格式,總結報告用WORD格式)。
『肆』 國家林業局的 林規發(2015)57號文件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規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林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推進規劃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依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7號)的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見附件),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推進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總體規劃指導國家級森林公園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申報、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會同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場圃總站」)負責總體規劃的審核、批復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總體規劃。規劃技術深度必須達到《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規范》(LY/T2005—2012)的要求。規劃期一般為10年。
第五條 規劃編制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情況、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森林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總則、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投資估算、效益評估、保障措施等20個部分,具體見所附編寫要求。
第二章 規劃上報
第六條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編完成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審查。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充分銜接。同時,要廣泛徵求所在地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交通、旅遊等部門及利益相關者意見。
第七條 總體規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國家林業局。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二)國家林業局批准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批復文件;
(三)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紙質版4份,電子版1份;
(四)評審意見;
(五)總體規劃徵求意見情況說明。
第八條 計財司負責上報材料的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不予登記,並於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完善材料。自登記之日起,啟動規劃審批程序。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總體規劃登記受理後,由計財司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轉送場圃總站,並與場圃總站共同進行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
第十條 專業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聯合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具體運行管理由場圃總站承擔。
場圃總站收到上報材料後,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抽取相關專家,在5個工作日內將總體規劃送達專家。審核專家於10個工作日內將專業審核意見提交場圃總站。
第十一條 業務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在收到上報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業務審核意見。
場圃總站對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意見進行匯總分析,於5個工作日內形成總體規劃的最終審核意見。必要時由場圃總站會同計財司召開總體規劃審查會或者組織進行實地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對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的總體規劃,由場圃總站將總體規劃修改意見通知單下達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修改意見通知單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文本和相關材料報送場圃總站,場圃總站審核後提交計財司。需要復審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對審核通過的總體規劃,計財司在收到場圃總站最終審核意見後,於15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
第十四條 批復文件下達後,由場圃總站負責在中國森林公園網和中國林業網對所批復的總體規劃進行公告,並建立檔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規劃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批復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批准後的總體規劃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修訂後的總體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另行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計財司會同場圃總站,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總體規劃中期、終期評估,提出修編或者新編意見。
對於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和建設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責令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總體規劃編制單位要加強管理,確保總體規劃質量。未經上述程序批準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林業審批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編寫內容要求
一、基本情況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歷史沿革、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等。
(一)自然地理條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條件、森林動植物資源等。
(二)社會經濟條件。包括人口、經濟、交通、電力、通訊等。
(三)歷史沿革。包括歷史沿革、森林公園設立、管理機構建設、資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狀況。包括土地與資源的權屬(國有土地要註明林權證上所標明的使用權人)、地類構成、利用程度等,集體林區要說明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林地使用及林農合法權益保護等情況。
(五)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包括公園內基礎設施條件、景區景點建設現狀、旅遊開展情況等。
二、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的要求。包括生態環境評價、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生態環境評價。包括地表水質量、大氣質量、土壤質量等。
(二)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包括自然景觀資源、人文景觀資源、可借景觀資源、森林風景資源質量評定等。
三、森林難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包括地理位置、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適游期等。
(二)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包括國內外旅遊發展形勢、地方政府重視程度、當地旅遊資源供需情況等。
四、總則要求。包括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依據、規劃目標、規劃分期等。
五、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森林公園主題定位、森林公園功能分區、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森林公園發展戰略、主題定位與營銷策劃等。
(一)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性質依據森林公園的典型特徵、主要功能來確定,規劃范圍是森林公園設立的批復范圍。
(二)功能分區。包括生態保育區、核心景觀區、一般遊憩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三)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包括各個功能區規劃建設的項目,涉及資源保護、遊憩設施、接待設施、科普宣教設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環境容量、遊客容量以及旅遊區位分析、客源市場分析、遊客規劃預測等。
七、植被與森林景觀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植被規劃、森林景觀規劃、風景林經營管理規劃。
八、資源與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重點森林風景資源保護、森林植物和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
九、生態文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生態文化建設重點和布局、生態文化設施規劃、解說系統規劃。
十、森林生態旅遊與服務設施規劃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態旅遊產品定位、遊憩項目策劃、旅遊服務設施規劃、游線組織規劃。
十一、基礎工程規劃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規劃、給排水工程規劃、供電規劃、供熱規劃、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旅遊安全保障系統與設施規劃。
十二、防災及應急管理規劃的要求。包括災害歷史、森林防火及病蟲害防治規劃、其他災害防治、監測與應急預案。
十三、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原則、土地利用規劃及建設項目佔用林地情況。
十四、社區發展規劃的要求。包括居民點分布現狀分析、社區發展規劃原則、社區發展規劃。
十五、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估、採取對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十六、投資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據、投資估算、資金籌措。
十七、效益評估的要求。包括生態效益評估、社會效益評估、經濟效益評估。
十八、分期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中遠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
十九、實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組織保障、資金保障等。
二十、圖紙要求。包括區點陣圖(對外關系圖)、土地利用現狀圖、森林風景資源分布圖、客源市場分析圖、功能分區圖、土地利用規劃圖、與其他保護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關系圖、景區景點分布圖、植物景觀規劃圖(林相改造圖)、遊憩項目策劃圖、游覽線路組織圖、服務設施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給排水工程規劃圖、供電供熱規劃圖、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圖、環衛設施規劃圖、近期建設項目布局圖。
『伍』 國家林業局35號文件
國家林業局35號文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令 第35號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15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和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