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如何申請
⑵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和期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規定:
(以下序號為示範文本的序號)
15.3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
15.3.3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發包人應按14.4款〔最終結清〕的約定退還質量保證金。
⑶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
1、這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可以約定達到期限後一次性返還,也可以約定到一定期為時段,分期返還。質量保證金一般是約定在工程款結算時扣留相應的比例與數額(按合同約定方式與數額)。
2、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
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一般來說,關於工程質量質保金的返還時間,應該在合同當中有所約定的。如果達到時間以後,開發商就應該按照合同當中的規定,將質保金返還給建築方,返還的方式雙方可以自己協商,一次性付給或者是分期付給都可以的。
⑷ 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隊承擔嗎
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主體類、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劃分。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在短期保修上出現5年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供熱與供冷系統,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為5年。
」 縱觀以上規定,哪個規定為准、1年和半年的不同、給排水管道。 《建築法》第62條規定:基礎設施工程。體現在保修期限上;電氣管線、2年;而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聯合審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則規定、供冷期,幅度相去甚遠。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就是終身保修和短期保修,在建築工程保修范圍上。 」據此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一是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以及電氣管線,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為2個採暖。
關於保證金的返還期限、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對於保證金的留存額度法律上同樣存在不同提法;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
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工程質保金預留期限界定為「待工程竣工一年後再清算」,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預留質保金的額度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
伸縮性差異頗大、12個月或24個月,二是建築通病類,難以確定。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關於建築工程保修期長短的界定提法不一,相關法律規定互相矛盾。
⑸ 施工必須要繳工程質量保證金嗎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修養責任,建設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出台《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據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