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工程驗收報告時間和竣工時間的問題
按實際竣工時間為准
2. 工程簽證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時間限制,注意看合同,一般情況下,直到本工程結算完畢應該都是有效的。
按承發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註:目前一般以技術核定單和業務聯系單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通俗的解釋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就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議。
現場簽證是施工生產活動中用以證實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資料。因此,除設計變更通知書、工程更改證書或紀要、材料代用證書、施工組織設計的技術措施方案、定額中明確規定的有關問題,以及應具備有技術文件、通知單證明書。甲乙雙方協調的會議紀要等項目不應簽證以外,應嚴格控制現場簽證范圍。
參考鏈接:
工程簽證_網路
http://ke..com/link?url=dDaXXgjEIDq5_C4B3T-NwM95N0ccF-3QM292IXZLNUutcUu67nPX_p8T_GXhna7KoIWNJ9io8FByZI8Wx0yI4K#6
3. 總監理工程師在竣工圖上簽字時間,是竣工驗收前還是竣工驗收後
總監理工程師在竣工圖上簽字時間,是竣工驗收前還是竣工驗收後???是的
4.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工程簽證時間在竣工驗收時間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5. 工程竣工驗收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這個一般都要在合同中體現,應該問你們的技術人員,保守估計工程應該在多久施完工;如果甲方工程很急的話那就要看你們的實力了;驗收時間可以根據雙方來商定的。
6.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怎麼確定
《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32.4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 工程結束的時間點是以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為准還是以交付場地的時間為准
工程結束的事間點應該是以竣工驗收合格為准,而不以交付場地的時間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