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打樁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哪個規范規定
這個感覺是不存在的,因為基本上打樁只是個基礎,不存在單獨的打樁工程的。
交工是針對整個工程的,樁基只是整個工程中的一個分項。
最多為了證明樁基施工已經保質保量的完成了,為了拿工程款,你們搞一個中間交工書,但是這個就不存在規范規定了。
❷ 工程交工證書簽字流程
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程序 1、單位工程施工單位自檢合格並經監理單位核定後,項目法人向質監站申請工程質量鑒定。 2、質監站審查申請報告及有關的質量資料。 3、質監站制訂質量鑒定工作計劃,並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4、按工程特點,質監站與項目法人等有關單位商量質量檢驗成員名單、工作日程安排、檢驗組分工和檢測儀器、檢驗用車等事宜。 5、召開質量檢驗工作預備會主持單位:質監站:與會人員:參加工程竣工質量檢驗的全體人員;會議議程:(1)、宣布檢驗組成員名單;(2)、明確各檢驗小組分組情況,各小組具體檢驗工作任務和檢驗方法、步驟、檢驗頻率、工作日程安排;(3)、強調檢驗工作注意事項。 6、各檢驗小組按交工驗收質量鑒定實施方案對各標段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審查質量保證資料。質監站制訂質量鑒定工作計劃,並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7、各檢驗小組收集整理內業審查資料和外業檢測資料,簽字歸檔形成系統的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8、各檢驗小組根據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和項目實施期間的有關監督檢查資料,按照各類工程項目特點進行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核定,簽字歸檔。 9、鑒定負責人審閱各檢驗小組匯報材料(主要內容:質量檢驗情況、質量核定結果、遺留問題和建議。)及檢驗評定資料、編寫《工程質量監督情況報告》(初稿),質監站鑒定委員會討論形成《工程質量監督情況報告》;簽發《水運工程質量鑒定證書》(單位工程) 10、參加交工驗收會
❸ 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驗收證書
應該是沒有交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證書是在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設計單位共同在場組織的竣工驗收之後
統一簽署 有各單位公章及人員代表簽字的
是立即開始辦理的
❹ 請問建築工程上,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交證書有什麼區別
竣工驗收報告,是指工程按合同及圖紙設計的內容,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施工完成達到驗收條件,並且經業主,設計,監理,勘察和施工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出具的報告;竣工驗交證書,是工程驗收合格後移交物業公司管理的移交書,施工單位及物業單位雙方簽字確認.
❺ 航道疏浚後由什麼部門驗收,需要哪些文件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航道工程安全有效運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三條[驗收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工作原則]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客觀、規范。
第五條[驗收階段] 航道工程驗收原則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可增加階段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面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對航道單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驗收。
階段驗收指當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建設進行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試通航等),為便於後續工程開展而進行的階段性的驗收。
第六條 [驗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階段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交通部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航道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二章 階段驗收
第七條 [驗收依據] 樞紐和通航建築屋工程階段驗收應依據國家、交
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八條 [驗收條件]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滿足階段驗收各項技術、規程等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第九條[驗收組織與程序]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技術和專項規程要求,組成驗收委員會,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進行階段驗收。
第十條 [驗收內容] 階段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後續工作方案及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階段驗收必備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五)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十一條 對階段驗收中發現的影響後續工作開展且短期能夠整改完成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依據] 航道工程交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工程技術
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十三條[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
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工程資料已按相關規定整理完畢;
(五)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驗收組織與程序] 交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使用(管理)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交工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內容] 交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總結報告,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四)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五) 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 對交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准、規范。
(二)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其他批復、批示文件;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
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標准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運行,且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並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二)交工或階段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三)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試運行期可適當縮短;
工程試運期是指工程主體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達到,已形成生產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進入試運行階段。
(六)相關專項驗收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第十九條[驗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根據五條規定逐級組織或報請竣工驗收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對單位工程較多及技術復雜大型工程,應組成專家組在竣工驗收會議前由驗收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施行。
對於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並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部門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代表組成。
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有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單位等。對於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驗收職責]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的各方職責: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檢查工程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規模、標准全面建成。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效果;
檢查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
將一套完整的驗收資料向工程竣工驗收部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滿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
時間內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期限]航道工程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不能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及時逐級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但申請延遲驗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延期後仍不能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做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試運行期滿超過3個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1個月內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或按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給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部門等單位應做好驗收准備工作,並參與工程驗收,並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交)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❻ 工程中間交接證書與工程交工證書的區別
沒有區別。
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經過驗收後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
工程移交證書: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並驗收合格,由施工方移交建設單位管理,並進入保修期。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
(6)疏浚工程交工驗收證書擴展閱讀
由於工程接收證書和工程移交證書等建築工程文件檔案資料產生於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之中,無論是在工程的立項審批、勘察設計,還是在開工准備、施工、監理或竣工驗收等各個階段和環節,都會產生各種文件和檔案資料。
尤其是影響建築工程的因素發生變化時,還會隨機產生一些由於具體事件而引發的特定文件和檔案資料,因此工程文件檔案資料還具有一定的隨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