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當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要求時,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經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2.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工程驗收不合格但實際使用了擴展閱讀: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後,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未驗收,發包人使用後,發生的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未驗收,發包人使用後,視為工程合格,但不是發生質量問題就沒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2)、(3)、(4)略
(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佔有工程後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佔有後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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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與網友交流。
5. 工程未經驗收業主已經投產使用、是否已經默認該工程合格、有無法律依據。
我不知道樓上說的有沒有依據?
據我所知,工程竣工驗收就是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項目驗收委員會,以項目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文件,以及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為依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在項目建成並試生產合格後,對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檢查和認證的活動。
竣工驗收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建築工程質量備案。
同時,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因此,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竣工決算是建設工程經濟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項目法人核定各類新增資產價值,辦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據。
6. 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視為已經驗收急,求助
某建築公司,為北京一工廠改擴建廠房,將廠房改造成集貿市場用房。建築公司施工范圍是二次結構、裝飾工程。工程完工後,業主在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情形下,單方面直接啟用工程,招商入場,開張營業。顯然擺出了不與承包人結算的架勢。承包人還要等待發包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嗎?律師視點:承包人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主動啟動結算程序維權。《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 建設單位未組織驗收但已提前使用 發現工程 質量問題應怎樣處理
建築工程完工以後,建築單位只有在其與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形成一致意見,認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合格之後,才會將工程款付給施工單位。如果驗收不合格,那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279條的規定,不接收建築工程,並拒絕付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工單位起訴要求付款,建設單位即可依據上述合同法規定提起抗辯,拒絕付款。如果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建設單位由於某些原因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此時,如果工程本身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建設單位無法以工程未驗收合格為理由拒絕付款,因為工程從理論上講已經合格,或者視為建設單位默認工程合格。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被視為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修復還是直接支付修復費用?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訴訟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從本條可以看出,建設單位首先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後才能要求其支付相應費用;從實際層面來看,不合格的工程還沒有被修復,那麼修復費只能是個預估值不是確切的費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實際損失比要求期望損失容易得多。所以,建設單位直接要求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為了使訴請更為全面且法院容易接受,最好是將要求修復和要求修復費都寫入訴求。訴求確定以後,要告那些主體也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理論上講,凡是和建築工程有關的主體,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都可以是被告,將他們全部作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確定責任主體,但也會引來互相之間的責任推卸或者責任無法落實。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認定某一主體的責任很大,則最好先將該單位列為被告,如果訴訟過程中發現其他主體也有較大責任,再追加被告。這樣,沒有被起訴的主體還有可能幫助建設單位,也有利於落實責任。綜上所述,如果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視驗收結果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根據情況明確提起訴訟的對象和數量。只有在選擇合適的訴求和被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才有可能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