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的質量保證金應如何返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期滿後:1)工程質量良好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在申請書上簽屬「同意支付」的意見。若建設單位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2)如果預留期中出現了質量的問題,施工單位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履行,質量保證金一般不返還。
② 如何簽訂工程質量保證金協議書
委託方:_________(甲方)
開戶銀行:_________(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丙方)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為加強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責任。經三方協商,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為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由三方共同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如下:
1.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開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質量保證金」,存入乙方,乙方為建設項目設立「質量保證金」專戶,並在交款通知單回執上簽章。
2.丙方交存的「質量保證金」只能用於工程維修及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如原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履行維修職責,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的,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方可向維修單位支付維修金。
4.工程達到缺陷期滿,並確定該工程有關保修項目確實不存在質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單位提出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上簽署同意意見,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須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書面通知,才可將「質量保證金」撥付工程承包單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或支付工程維修金書面通知,擅自返還或挪用「質量保證金」的,乙方負責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6.本協議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7.本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開戶通知書(回執)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_________建設的_________項目在你行設立「保證金」專戶,「保證金」的使用必須經我站出具書面通知方可使用。應交存_________元「保證金」。
開戶行:_________(蓋章)
專戶帳號: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③ 工程質量保證金由誰支付
質量保證金制度,是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質量保修期滿後全部由發包人根據保修情況返還給承包人。
④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和期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規定:
(以下序號為示範文本的序號)
15.3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
15.3.3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發包人應按14.4款〔最終結清〕的約定退還質量保證金。
⑤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方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
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於用戶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築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於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