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名詞解釋 工程質量事故
由於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而引發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工期延誤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稱為工程質量事故。根據我國有關質量、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方面的國家標準的定義,凡工程產品質量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與安全性的要求),稱之為質量缺陷。在建設工程中通常所稱的工程質量缺陷,一般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質量缺陷分三種情況:一是致命缺陷,根據判斷或經驗,對使用、維護產品與此有關的人員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狀況的缺陷,或可能損壞最終產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嚴重缺陷,是指尚未達到致命缺陷程度,但顯著地降低工程預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輕微缺陷,是指不會顯著工程產品預期性能的缺陷,或偏離標准但輕微影響產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由於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眾多而且復雜多變,常難免會出現某種質量事故或不同程度的質量缺陷。因此,處理好工程的質量事故,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改進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使工程質量事故減少到最低程度,是質量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與任務。應當認真重視工程質量不良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切實加強對質量風險的分析,及早制定對策和措施,重視對質量事故的防範和處理,避免已發事故的進一步惡化和擴大。
2. 國家對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是怎麼規定
2、風險應對
隨著國內新建高層住宅項目數量與老舊住宅小區的使用年限不斷增加,建築物「外牆脫落」風險也不斷提高。作為「外牆脫落」風險事故的相關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業主、物業服務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風險應對手段,避免風險事故對自身造成的經濟賠償損失。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的「外牆脫落」質量安全責任主要集中質量保證期間,如上文所述,所涉項目工程主要包括「外牆保溫工程」與「外牆外飾工程」,質保期時間分別為5年和2年。
建設單位防範應對「外牆脫落」風險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階段依據相應標准規范對項目工程進行嚴格驗收,還應充分利用工程保險這一有效風險管理工具,防範和化解各類質量安全風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項目工程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築物漏水、裂縫、傾斜、外牆脫落等質量缺陷而產生的修復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重置維修或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僅限於建築物質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維修或損失賠償費用。其主要作用在於覆蓋整個建設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從技術、用料、管理等源頭上避免質量安全風險的發生。
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託,以收取物業管理費形式提供包括建築物外牆檢查、維修、管理等物業管理服務,同時承擔相應的損失損傷賠償責任。實務中,許多物業公司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意識,鮮少會對建築物外牆進行定期排查、維修,同時維修所涉費用不菲,物業公司往往難以做到有效維修。因此,物業公司存在較大的賠償責任風險。
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物業費中應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費用。由此可見,除了建設單位可以利用保險力量有效防範和規避建築物外牆脫落風險,物業公司同樣可以通過保險投保,利用保險賠付轉移自身的風險事故賠償責任。
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提供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或人身的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業主
由於造成外牆脫落的主要風險原因質量保證時間較短,客觀上,業主承擔著較大的質量安全風險責任。同時,小業主雖然擁有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權利,但卻缺乏相應的檢查、維修、管理能力與精力,防範應對「外牆脫落」風險的主要方式即是委託專業物業服務公司代為管理。
近年來,高層建築物外牆脫落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了嚴重的人身生命與財產安全風險。開發商、業主、物業公司作為風險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應積極排查並採取包括保險投保等風險管理工具,防範避免風險事故發生,有效應對風險事故損失。
3.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
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
4. 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分類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
5. 工程質量事故常見的成因有哪些
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一般有⑴指導責任事故
⑵操作責任事故
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⑴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⑵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⑶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6. 工程質量事故可分為哪幾類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台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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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什麼,含義是什麼
我們大家所說的「豆腐渣工程」就是今天我們要介紹的關於工程質量事故中產生的一種形式,不管是建築材料還是說科研設備,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很多工程都是有工程質量的檢測的,那麼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什麼,含義是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說明。
一、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什麼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定性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什麼,一般就是因為工程質量不合格從而引發的安全事故,也有的是自然災害事故或者是操作不當而引起的,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一般是分為三級的,若有疑問可以咨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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