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質保期未到但施工單位拒絕來維修怎麼辦
建設單位一般會要求施工單位交納一定的維修質保金。若與施工單位溝通後拒絕維修,建設單位自行找施工隊維修,費用從維修保證金中扣取(前提是在質保期內)。
承包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建築法》、《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B. 建築工程質保期需要驗收嗎
建築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以後就進入質保期,一般情況下,裝飾裝修保修2年,水電安裝保修2年,供暖保修2個供暖期,防水保修5年。在此期間不再組織驗收,為業主提供免費維修,出現維修事件,保修期做相應延長。
C. 工程未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已經使用,施工單位的保修期從何時算起
建築法里有規定未經過竣工驗收的甲方私自使用的,按甲方默認工程質量符合標准。但是地基和主體結構除外。
D. 項目如不及時驗收會造成什麼影響
施工完畢以後,一定要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這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資料,即便完成了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施工任務,發包人也是無法進行驗收的。另外,建設工程的工期,不是從開工日到施工完畢之日的期限,而是從開工日到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竣工日期進行了以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可見,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是發包人是否拖延驗收的參照物,承包人不提交,就不存在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問題。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導致工程驗收滯後,應當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最高院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依據這一規定,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主張工程質量權利的,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意思是,發包人原來享有的工程質量權利,從擅自使用以後,不再受法律保護。讓我們先來看看發包人對於工程質量的權利都包括哪些內容。依據法律規定和建設工程的交易習慣,發包人對於工程質量具有四項基本權利:第一、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配合驗收,達到工程質量合格的權利;第二、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有不結算工程款的權利;第三、驗收合格以前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權利;第四、驗收合格以後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保修的權利。
E. 未驗收工程提前使用是否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還是按照規定,房子5年等,具體查下規范,提前投入使用只能表示不需要驗收了,直接默認通過驗收。
F.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6)工程遲遲不驗收保修期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G. 工程質保期多久一般
一、各類工程質保期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很多情況下質保期是一直很嚴格執行的一項事務,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質保期,通常對於民用與公共建築的質保期為一年,建築物的照明電氣的質保期為六個月,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的工程類別都有相應的規定質保期。
H. 建築工程的保修期的起止問題
建築工程的保修期的起止問題
工程的保修日期的開始是以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答:工程的保修日期的開始是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基本准確!您看過相關文件。
但與乙方交未交備案資料是否關聯?
答:錯!您是建設單位?備案是建設單位「業主」職責。與乙方無關。最大的錯為什麼資料不全會組織驗收?
乙方是否應在竣工驗收三個月內一定交齊備案資料。
答:房屋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規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工程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的保修日期是否應與質檢站備案為准?
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規定,建設(築)質量監督站,自己也要寫一份質量監督報告,是備案資料之一,他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權。「工程的保修日期」前面已回答。
還是以驗收之日甲方,施工方,質檢,設計等簽字並宣布驗收合格那天為准?
答:驗收之日,是以,建設單位(甲方)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乙方)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字,並蓋各家(公章)為准。質檢(建設(築)質量監督站)無簽字權。
不必用「法例」。您已棋著輸著,不知有什麼隱情?乙方有得拖您了,因他清楚,備不案,您無法領到房權證!也無辦抵押貸款。我退休前搞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是歸建管處管理的。
I.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程驗收期限
「竣工驗收日期」是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設計、監理、施工等聯合驗收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中的這個日期。竣工日期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對施工單位的公平,因為竣工日期與保修期有關,為了防止由於建設單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J. 建設工程未驗收即交付使用,裝修部分過了保修期卻發現未按圖施工,是誰的責任
施工方,佔主要責任,雙方都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