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行政機關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為可訴嗎
個人認為,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備案僅僅只是事後監管的一種方式,備案本身不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真正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是接受備案後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嗎
發布者:m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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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7-08-07
08:42:14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具備行政許可的四個特徵,不屬於行政許可的范疇,因此建設部未將其列為行政許可事項。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法律制度,必須繼續嚴格執行。上一篇:下一篇:
3. 出具虛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應承當什麼法律責任
《建築法》第七十九條中規定,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機構以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應當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多少天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15天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 備案登記不能作為認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驗收的依據
國家對房屋建設有嚴格的驗收標准,首先是地質勘察---再是建築設計---圖紙審查---規劃建設部門審核---消防部門審核---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招投標---質檢站委託監督驗收---施工開始;在此期間,沒經過一個工種工序,都要經過施工單位報驗,建設、監理驗收,設計單位參與全程監督設計和施工的對照,消防、質量監督檢驗站監督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個工種,工程竣工後,程序同上進行竣工驗收,但是勘察、設計也要參與驗收,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環保、消防、質檢等政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由質監部門出具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消防部門出具消防驗收報告、規劃建設工程部門出具竣工驗收報告,人防環保驗收完畢後,規劃部門才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表,無以上手續,房地局不給辦理其房產證書。樓主你可以對照查看。
6. 請問: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單位便擅自投入使用,該如何處理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到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驗收。
如果只是沒有進行備案手續,說明已通過竣工驗收,如果連竣工驗收也沒有通過,建設部位就擅自使用,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已承認竣工驗收已通過,除了基礎工程和結構工程你們承擔責任外,其它出現的問題有建設單位來承擔。另如果已通過竣工驗收,質檢站也已通過驗收,還是盡快督促建設單位去備案。規定是通過驗收後15日內去備案。
注意:備案是建設單位去備案的,不是施工單位去備案的。
7.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修改 )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8. 開具虛假竣工備案驗收通知單後果嚴重嗎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針對的是特定建設工程,特定的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完成驗收情況。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合法的行政主體。該行政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登記備案,以供檢查和監督,無疑是具體行政行為。另一方面,竣工驗收備案行為能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後果。《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分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其中明確表明,不僅建設單位具有申報的義務,而且備案機關的結果直接對建設單位產生了行政法上的拘束力。你發現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實施了虛假備案,且這一行為和你有利益關系,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你看看後果嚴重嗎?
9. 開發商未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就交房去什麼部門投訴
開發商未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就交房的,應該去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反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強制性條件必須是「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
備案行為是行政管理機關為了行政管理方便設定的,即便沒有備案,但若能被確認交付房屋已驗收合格的,且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條件的,不應認定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
1、《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該規范為建設領域最重要的一本規范,是全文強制性的規范)第11.0.1條: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1)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此條第一條也有說過)
(2)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2、建設部2010.4.20日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9)確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違法擴展閱讀:
不符合交房條件交房的措施:
1、對於開發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業主完全有權力拒絕收房,同時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2、對於開發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業主也可以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3、對於開發商交房時,出現房屋質量問題,應看房屋質量的嚴重程度,若質量嚴重影響入住,業主完全有權力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若房屋質量問題不太嚴重,如牆面有裂縫或小面積脫落等,業主應收房,但開發商應在一定時間內修復,否則業主還可以拒絕收房。
開發商交房的條件
法定條件:
1、開發商應當提供《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分戶驗收表、面積報告實測報告及室內環境檢驗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符合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
2、開發商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在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上述兩書。若開發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約定條件:
1、依據購房合同,開產商在交房時,應當實現對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的交付承諾,否則,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2、房合同約定的其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