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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驗收工程部提出問題

發布時間:2021-08-13 10:49:06

1.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建築工程完工未經驗收甲方使用如何處理

只要是未經驗收的工程,甲方擅自使用,不管工程有沒真正完工,都視為已竣工驗收,以轉移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3. 建設單位未組織驗收但已提前使用 發現工程 質量問題應怎樣處理

建築工程完工以後,建築單位只有在其與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形成一致意見,認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合格之後,才會將工程款付給施工單位。如果驗收不合格,那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279條的規定,不接收建築工程,並拒絕付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工單位起訴要求付款,建設單位即可依據上述合同法規定提起抗辯,拒絕付款。如果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建設單位由於某些原因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此時,如果工程本身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建設單位無法以工程未驗收合格為理由拒絕付款,因為工程從理論上講已經合格,或者視為建設單位默認工程合格。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被視為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修復還是直接支付修復費用?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訴訟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從本條可以看出,建設單位首先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後才能要求其支付相應費用;從實際層面來看,不合格的工程還沒有被修復,那麼修復費只能是個預估值不是確切的費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實際損失比要求期望損失容易得多。所以,建設單位直接要求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為了使訴請更為全面且法院容易接受,最好是將要求修復和要求修復費都寫入訴求。訴求確定以後,要告那些主體也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理論上講,凡是和建築工程有關的主體,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都可以是被告,將他們全部作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確定責任主體,但也會引來互相之間的責任推卸或者責任無法落實。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認定某一主體的責任很大,則最好先將該單位列為被告,如果訴訟過程中發現其他主體也有較大責任,再追加被告。這樣,沒有被起訴的主體還有可能幫助建設單位,也有利於落實責任。綜上所述,如果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視驗收結果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根據情況明確提起訴訟的對象和數量。只有在選擇合適的訴求和被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才有可能勝訴。

4.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未驗收,發包人使用後,發生的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未驗收,發包人使用後,視為工程合格,但不是發生質量問題就沒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2)、(3)、(4)略
(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佔有工程後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佔有後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希望能夠幫到你。
願與網友交流。

5. 1、未竣工驗收工程,業主提前使用,對施工單位會產生什麼後果怎麼處理這些問題

1、工程未驗收,業主提前使用,以後圍繞工程進度、質量方面的問題,以及發生費用問題,均有業主負責;
2、由於業主違約,不能按約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您停工是盡情盡里的,為此導致的訴訟,您是100%會贏得;

6. 建築管理法哪條規定業主未驗收提前使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將導致不利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房屋建築質量問題錯綜復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指建築工程全部建成後為檢查工程質量而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必經環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一律要經過工程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等有嚴格的規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對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的,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責任。該規定實際上是對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的一個「規則」:未盡驗收但是發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風險發生轉移。

本來根據《建築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但根據本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如果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即視為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是發包人自願承擔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預見工程質量可能會存在質量問題,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隨之轉移給發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時間,亦可認定為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時間。

要特別注意發包人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而不是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對未使用部分,其質量責任仍然有施工單位承擔。

關於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其質量問題自行承擔的問題,在本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以前,《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有類似的規定。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對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工程的,其應對使用部分還是全部工程承擔質量責任問題,在討論中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的,無論使用部分的面積多少,均應承擔全部工程的質量責任。其理由是,發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單位對其他部分將無法進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僅應對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理由是: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依法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質量責任不宜作擴大性解釋。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麼一幢樓僅使用其中一層,或者一個小區多幢樓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發包人就承擔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而施工單位就此免除了責任,顯然不合理。後來司法解釋採納了後一種意見,發包人僅對使用部分承擔質量責任。

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是不是承包人徹底免除責任呢?並非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即便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該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不能出現問題,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如果出現問題承包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7. 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的,如何確定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建築法》第61條、《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驗收是發包、承包雙方的強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8.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的,發現質量問題應由誰承擔責任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乙方為甲方建設辦公樓,施工完成後,甲方依照約定應該及時驗收,而甲方因為費用的問題沒有進行驗收,而投入使用,使用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經質檢部門鑒定,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責任應該有誰承擔?
關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建築法》第61條、《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驗收是發包、承包雙方的強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如果屬於上述質量,建設方仍應承擔責任,不屬於上述質量,則由發包方承擔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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