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㈡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結合律師實務經驗,就建設工程糾紛訴訟應提交的證據歸納如下,以供參考。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憑證和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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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建設工程中,哪一方應當對工程造價提出鑒定,並承擔舉證責任
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爭議的雙方都可提出造價鑒定,一般是由覺得吃虧的一方提出鑒定,並承擔舉證責任。
㈣ 因建築物材料質量問題,責任如何承擔。
1、施工方因使用有質量問題的樓板,導致人員傷亡,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賠償是要依據責任的具體情況,經過專門鑒定確定的責任主次後,才能確定賠償的比率。
2、如果拆除建築物完全是因為施工方因使用有質量問題的樓板面造成的,應當由材料供應商和生產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具體應當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後才能確定。
3、如果雙方對賠償損失能夠協商解決,不經過訴訟也是可以的。
㈤ 工程量的舉證責任如何確認
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5)建築工程質量舉證責任擴展閱讀:
在進行工程量計算時應注意下列基本原則。
1、計算口徑與定額一致
計算工程量時,根據施工圖紙所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口徑,必須與定額中相應工程子目的口徑一致。如鑲貼面層項目,定額中除包括鑲貼面層工料外,還包括了結合層的工料,即貼結層不得另行計算。這就要求預算人員必須熟悉定額組成及其所包含的內容。
2、計算規則與定額一致
工程量計算時,必須遵循定額中所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否則是錯誤的。如牆體工程量計算中,外牆長度按外牆中心線計算,內牆長度按內牆凈長線計算,又如樓梯面層和台階面層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計算單位與定額一致
工程量計算時,工程量計算單位必須與定額單位相一致。在定額中,工程量的計算單位規定為:以體積計算的為m^3,以面積計算的為m^2,以長度計算的為m,以質量計算的為t或Kg,以件(個或組)計算的為件(個或組)。
建築工程預算定額中大多數用擴大定額(按計算單位的倍數)的方法計算,即「100m^3"、「10m^3"、「100m^2"、「100m"等,如門窗工程量定額以「100m^2"來計量。
4、工程量計算所使用原始數據必須和設計圖紙相一致
工程量是按每一分項工程,根據設計圖紙計算的。計算時所採用的數據,都必須以施工圖紙所示的尺寸為標准進行計算的,不得任意加大或縮小各部位尺寸。
5、按圖紙,結合建築物的具體情況進行計算
一般應做到主體結構分層計算,內裝修分層分房間計算,外裝修分立面計算,或按施工方要求分段計算。不同的結構類型組成的建築,按不同結構類型分別計算。
㈥ 有關建築工程的工程司法鑒定的問題。
首先不明白你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哪一方責任主體,你是建設單位,還還是施工單位。如果你是建設單位,前期的施工資料和監理資料不知道你是否齊全,如果施工過程的資料不齊全,實在沒有辦法了,你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鑒定單位來對工程進行結構安全鑒定,這樣可以在以後的工程備案中出具,也就可以辦理房產證了。如果你是施工單位,你在前期過程中的資料不全,我只能對你無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