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承擔幾個項目總監
總監理工程師是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工作,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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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同時兼任5個項目的總監怎麼處罰根據什麼處罰
聘請監理時,你應在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項目總監不得兼任其他項目總監,否則如何如何處罰,然後按約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那你可以以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未完成監理任務由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或解除監理合同。因為國家只規定監理工程不能在兩家及以上單位供職,而沒規定不能在同一家監理公司的項目上兼職。
3. 一名監理工程師同時兼任5個項目的總監,怎麼處罰根據什麼條款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7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4. 總監理工程師可否同時任職於幾個建設項目工程,哪個法律有明確規定
3.1.5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的規定
5. 一個人能在一個項目中擔任項目總監,同時又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嗎
原則上是不允許的。在很多工地上,有這種現象,業主也不管,那是因為中間有貓膩,大家都知道,不需多說。下面我說一下為什麼說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屬於許可法,而許可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法無規定即禁止」,這一點,與禁止法是相反的。
監理規范里明確規定了總監的工作范圍和專業監理的工作范圍,切其雙方的工作范圍不交叉。
另外,監理工程師,包括總監和專監,必須嚴格在合同的范圍內執業,超越合同范圍就要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法律責任。
6. 什麼條件可以任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質是一樣的,必須有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執業)。
不同的是:有的地區要求總監理工程師的必須是國家注冊,省里的不行;
專業監理工程師只管某單一的專業,總監理工程師管理監理項目部全面工作;
總監理工程師在『四管、兩控、一協調』方面的經驗和能力較強而被監理企業委以重
任和權利。因此,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企業內的職務崗位。
7. 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資格是什麼
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該建設項目監理的質量責任;駐地監理工程師,實際上就是項目監理部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承擔相應專業監理的質量責任,並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
8.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承擔幾個項目總監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
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9. 一個人能在一個項目中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同時又擔任另一項目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嗎
一個人能在一個項目中擔任項目總監,同時又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是可以的。
監理規范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中沒有規定總監必須是專職,而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崗位。前提是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有足夠的精力,能同時勝任才可以。
《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是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0. 一個項目中總監理工程師和公司技術負責人為同一人,該項目的監理規劃由總監編制,應由誰來審批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4.2.2規定: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2、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那麼問題來了: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也就是單位總工程師——資質證書上載明的技術負責人)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時候,需要自己編寫監理規劃,這本監理規劃由誰來審?
從監理規范來看,監理規劃的編審可以拆分成三項工作:編制、審核、批准。確定了這三項工作的人選,問題就解決了。
首先,編制人員的確定。主持編寫監理規劃是規范規定的不得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總監理工程師職責之一,監理規劃由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單位技術負責人編寫是責無旁貸的。
其次,審核人選的確定。如果從規範字面意思來看,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單位技術負責人編寫的監理規范應由單位技術負責人自己來審,也就是自己審核自己的成果。這明顯違背質量管理體系對技術成果審核程序的規定,也失去了審核意義。我認為,在沒有規范對該條文進行補充和解釋的情況下,應從規范為提高技術成果質量的本意出發確定審核人選。單位技術負責人可將自己編寫的監理規劃交由其他工作能力強、監理工程師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但不應是本項目的監理人員)審核,該審核人員如擔任監理單位領導崗位則更優,法定代表人、副總工程師等。
最後,批准人的確定。審核人的審核工作是為了提高技術成果質量,但不應減輕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單位技術成果負責的法定責任。監理單位在執行監理規劃批准蓋章的程序時,仍然應由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以上答案,是從監理規范、質量管理體系、法定責任劃分三個方面考慮的,僅供參考。
在與其他專家請教和討論中,有其他觀點:
1、有專家認為:對於這種情況,在工程實踐中主持編寫和審核可以是同一人,只要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可。
2、有些監理單位規定單位技術負責人不允許擔任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中遇不到這個問題。
期待監理規范的官方條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