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已完工驗收合格一年了,建設方一直不接收竣工結算資料怎麼辦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合同內容要求對方遵照執行,如果拒不履行合同內容,那可以收集好相關的材料,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採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正當權益。
② 工程完工,不驗收、不結算、不付款怎麼辦業主也沒有入住,類似爛尾
象這類現象各地方都有,都是工程款不到位,工程結束後無法結算,造成的後果也很嚴重,比如人工工資、材料款等的拖欠。所以既使你上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後也判不下來,最好的結果是你只能上訪,一遍一遍的上訪看怎麼樣,別無它法
③ 工程於11年9月竣工,但至今業主方仍未結算審計,餘下的工程款至今沒有拿到,合同中標明是工程結算審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故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④ 面對房地產公司,完工卻遲遲不驗收怎麼辦工程決算辦不了
第一、你要了解不肯結算的實際原因,到底是由於條款異議,還是不肯驗收?為什麼?第二、是否能解決這些問題。能解決,就解決,不能解決,用什麼其他方法繞過問題。第三、成功結算。 追問: 說的再明白點,就是對招標文件上的付款條款有異議,增加工程量在10%浮動范圍內,施工方要求補錢,而業主不肯補增加的工程量的錢,所以施工方一直不申報驗收。能採取什麼措施呢?非要上法庭嗎? 回答: 那你能找出解決方案嗎? 追問: 能找出來就不會在這里問各位了 回答: 比較難辦,我這里提個建議吧,能不能解決看你造化了你們有沒有當初各方洽談時的備忘錄,主要是做哪些不做哪些!不做的是否影響工程的驗收和實際使用,有這個備忘錄或者會議機要的話,可以和當初幾方面再協商一次。如果未果,拿著你們當初的協議或者招標書到行政部門要求檢驗,如果檢驗達標,你們在法律上可以認為已經完成協議,拿錢,如果未達標,你們只能自己掏錢把工程做完。 追問: 不太明白上面說的意思,我是代表業主方的,也就是水利局,現在就是說施工單位的增加的工程量沒達到合同價的10%,按招標文件上的條款是要按原合同價的價付錢給他。但是施工方提出說招標文件不合理。要求業主另外補增加工程量的錢,不補給他就不申請驗收,雙方都有道理。所以工程一直拖著。 回答: 這年頭只有道理上說的通的事,所以才會有合同這個東西。你們訂立過合同,增加的工程量是否沒達到合同價的10%沒有的話就是不用付,這是合同規定的,如果不同意,當初施工方為什麼要同意,同意了就要按合同執行,這是沒道理的。你這里也確實為難。給你一個建議,如果你是水利局的,你可以看是否還有其他這個施工方可以做的工程。把那個工程包給他,但是要求把這個工程驗收掉。至於那10%的錢,是否要加在那個工程里,就是你們自己協商的事了。我覺的,現在對方不肯申請驗收,證明他們沒在這個工程里賺到錢,只要賺到錢,他們自然就肯驗收了。
⑤ 工程竣工幾月了,甲方遲遲不給決算,如何申訴
竣工驗收做了嗎?做完了才能提交竣工決算書,等待甲方批復。甲方不批決算可能存在其他問題,有針對性的解決。如果賴賬,要有往來函件做證據,去法院起訴
⑥ 工程未驗收,未結算工程量,怎麼辦
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也導致建築企業的日子也起步維艱,在本來就僧多粥少的建築市場,拖欠建築企業的工程款比比皆是,甚至發生「老闆跑路」事件,而最終又導致建築企業不能按時發放民工工資,導致民工上訪等一系列連鎖反應事件。因此,及時得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陽光途徑。
⑦ 工程項目竣工後總包方一直不給發包方辦理驗收結算手續及付款怎麼辦
及時催討,好好協商。
⑧ 裝飾工程初驗後,甲方即不竣工驗收也不結算怎麼辦
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判斷建設單位不組織驗收也不結算是否違約;建設單位讓你找物業辦理移交是錯誤的。
由於建築設計專業性強,如果對方拒絕竣工驗收,那麼對你們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先應當審查自己的工程資料等是否完備,證據是否充足,再者最好是能調取業主建設單位拒絕驗收的書面證據。這樣在訴訟中就對貴公司極為有利了,證據不足,冒然起訴,在建築訴訟中施工方是非常被動的。 一般根據我們的經驗,這類案件其實並不復雜。竣工驗收的義務是業主的,如果已經交付使用,物業已經接受那麼實際上對方已經應當給你們支付工程款了。再者,博物館項目是否是政府工程呢?如果是政府資金投資,根據我的經驗,一般是需要財政審計部門審計的?是否做了審計?審計結果如何?如果沒有審計,則看你們合同的約定,需要審計的也需要等待審計結果再提訴訟,當然如果對方拒絕驗收導致無法審計的除外。 建築工程訴訟較為復雜,建議你最好當面咨詢律師,我們律所有免費的建築工程法律風險預防資料免費發放,如果你需要可聯系我索取,供你們維權參考。先給你如下資料供參考:希望我的答復幫助你,具體細節可電話咨詢本律師,博客及空間里有關於此類問題的法律資料供您免費查詢參考。 對竣工日期有爭議怎麼辦? 工程竣工日期對於工程施工方來講,具有特殊意義,不僅是施工方主要義務完結的標志,更重要的是標志施工方可以要求業主建設單位結算並支付工程款。 確定竣工的日期基本遵循以下原則:1、對於合同中有約定竣工日期的,應以合同約定為准;2、如另行協議將工期順延的,應以重新確定的竣工日期為准;3、因發包人原因延誤工期的,應當將延誤的合理時間在工期中扣除,然後在此基礎上確定工程應當竣工的日期;4、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在此基礎上再確定應當竣工日期;5、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工期應順延,在此基礎上確定竣工日期。 但是,在建築糾紛中,常常存在發包人業主拒不驗收接受工程,或者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未通過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的情況,導致工程款無法計算起付日期。對此從有利於承包人角度講,法律作了如下規定: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br/><p>更多房產知識,點擊左下角「樓盤網」.樓盤網,為愛找個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