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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8-13 15:09:19

❶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內容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准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並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採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並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准和定額。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 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准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 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准後,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徵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 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 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 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並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並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後,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並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後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並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後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以前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❷ 立交橋施工組織對文物保護該怎麼寫

甲級資質標准:
一、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12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並主持過5項以上一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工作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齊全。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六、近三年內承擔過5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一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或10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一級文物保護工程或二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
乙級資質標准:
一、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10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並主持過3項以上一級或5項以上二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基本齊全。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70萬元。
六、近三年內承擔過5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80萬元以上的二級文物保護工程、或10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40萬元以上的二級或三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
丙級資質標准:
一、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6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驗,並主持過3項以上二級或5項以上三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基本齊全。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近三年內承擔過3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三級文物保護工程、或10個以上三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
暫定級資質標准:
一、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6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並主持過3項以上二級或5項以上三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基本齊全。
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❸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應該由誰簽字

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八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3)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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