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工程質量保修金規定3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❷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有文件嗎
2017年6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基礎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費措施。
1、將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准降低25%;
3、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農葯實驗費、公安部門相關證照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4、 暫免徵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
應答時間:2021-02-2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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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有文件嗎
有文件,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
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
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
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
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
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
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
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❹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4)工程質量保修金規定3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❺ 工程質保金規定
工程質保金的規定如下
1、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
3、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4、增加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❻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方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
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於用戶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築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於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