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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驗收未結算能否起訴

發布時間:2021-08-13 17:41:51

Ⅰ 工程做完多久不給工程款才可以起訴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1、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d內經發包人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並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監理人應在收到後14d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申請單後14d內完成審批,並由監理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28d內未完成審批且為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3、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14d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56d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支付違約金。
所以,正常情況下,承包人正常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後42d內應收到竣工付款。如果發包人違約,可以根據合同採取催付,協商。仍不支付可以根據有效的仲裁條約採取仲裁,因為此類糾紛適用「或仲裁或起訴」,所以條款規定了仲裁就只能仲裁。沒有仲裁規定,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超過一定經濟規模可以去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如發包人確實無力支付,承包人對工程折價拍賣後的價款具有6個月優先受償期,但不得對抗房屋業主(即買房人)。

Ⅱ 工程不合格未結算能否成為拒付勞動報酬罪的被告主體

這個不好認定,要按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有糾紛,首先有質檢員,工人幹了活應該得到工資的,關鍵問題是工程不合格的原因以及誰應該承擔工程不合格的責任,要具體弄清楚。

Ⅲ 工程沒有驗收,但業主已經使用三年了,工程款沒結清,業主以沒驗收為由不結算怎麼辦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雖然工程沒有驗收,但是如果業主已經入住,說明投入使用。施工方是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所以你不能一直等,否則時間超過兩年,就影響你的訴訟時效。

Ⅳ 10年的施工合同未驗收未結算,但已入住可以起訴嗎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已經入住的,應視為竣工驗收。如未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

Ⅳ 工程款未結算己過14年能訴訟了

過了14年應該是還在訴訟期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工程款的。

Ⅵ 已部分施工但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可否要求結算工程款

工程結算付款一般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作為支付依據;工程沒有完工但達到莫個形象節點,如合同有約定,可要求支付工程進度款。

Ⅶ 未結算工程是否必須先起訴結算再起訴支付工程款

首先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合同表述的清楚就依照合同辦事,否則可以同步進行,即:索要工程款同時還可以起訴,他們互不影響。

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結算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雙方未結算,且合同中對付款期限和結算期限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從工程款確定或應當確定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8)工程已驗收未結算能否起訴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

Ⅸ 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卻編造工程已經通過驗收的證據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你的問題是說工程沒有完工,承包人卻編造工程,已經通過驗收的證據起訴要求開工資是不是屬於詐騙,我覺得這種情況應該不屬於的。

Ⅹ 工程未結算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親。工程款未結算,訴訟時效從應付款時間開始計算。
如自己不確定的話,最清楚是和律師他們去請問的,例如說~http://tieba..com/f?kw=%C2%C9%CA%A6&fr=index ——資·深的法·律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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