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質量監理 > 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驗收

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驗收

發布時間:2021-08-13 19:11:31

1.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2008年1月7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4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3號《關於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後、正式交付使用前,對航道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航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范。 第五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以上負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六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規范; (三)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 (六)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申請竣工驗收的航道建設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運行,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二)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 (三)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 (六)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七)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 (八)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 (九)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並取得國家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 (十)工程運行管理部門已落實; (十一)竣工驗收工作報告編制完成; (十二)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託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第八條 航道工程應當在工程試運行期滿後一年內申請竣工驗收。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對延期後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或者警告。 第九條 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可以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也可以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和時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項目單位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行管理等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部門還可以邀請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單位負責提交竣工報告、工程試運行報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以及驗收所需的其他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驗意見,配合竣工驗收工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航道工程項目單位、質量監督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准、內容全部建成; (三)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五)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 (六)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 (八)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 (九)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十一)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六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項目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竣工驗收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竣工驗收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二)階段驗收是指航運樞紐工程建設進入截流、水庫蓄水、通航、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前進行的驗收。 (三)工程試運行期是指航道主體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至竣工驗收之前,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的階段。工程試運行期自航道主體工程最後一個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規范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 請問工程竣工和工程交工的區別

(1)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者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2)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階段主要工作是:
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工作是: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對工程建設項目作出整體性綜合評價。
二者明顯區別是:時間上交工驗收在前,竣工驗收在後;從驗收主體來說,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而竣工驗收應由政府相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的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
性質上來說交工驗收是項目管理機構行為,而竣工驗收是一種政府管理機構行為

3. 竣工驗收跟交工驗收區別

※全面竣工驗收前須完成的驗收項目、、
(1)交工驗收(2)專項驗收(3)生產考核
(4)竣工決算與項目審計(千萬不要寫成結算,結算是竣工驗收後結尾工作之一)
(5)檔案驗收

竣工驗收程序
(1)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
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步驗
收,然後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
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
(2)建設項目(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
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
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初步驗收。
(3)建設項目(工程)全部完成,經過各單項工程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建設單位並具
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文件資料,經復核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已具備。向政
府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機電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4.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解讀

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曹德勝解讀《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交通部於1996年頒布了《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該辦法公布實施以來,對加強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為了適應我國航道建設快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航道建設管理行為,保證航道建設工程驗收效果,促進政府投資效益的不斷提高,在認真總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時期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我司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編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並以2008年第1號交通部令公布了新《辦法》,於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辦法》的必要性: 自1996年交通部頒布實施舊《辦法》以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開展了大量的港口、航道、支持保障系統工程等內河航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完善了竣工驗收這一重要基本建設程序,對加強內河航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是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和國家投資體制的改革,舊《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關於公布交通部經國務院批准取消和調整以及依法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作為交通部依法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的項目,需按行政審批有關規定履行政府審批程序。舊《辦法》竣工驗收證書由驗收委員會負責簽署,缺少行政審批程序。(二)舊《辦法》是對港口、航運樞紐、航道及水運支持保障系統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統一規定的,對不同類型工程竣工驗收針對性不強。為此,根據航道工程建設的新形勢也亟需建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並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持保障系統工程分別制定。(三)進入「十一五」期,航道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工程建設規模不斷加大,建設進度不斷加快,航道工程技術越來越復雜、建設管理要求越來越高,為此必須針對航道整治、航運樞紐等不同類別航道工程特點重新制定相應驗收管理制度,以適應當前航道建設發展形勢,提高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四)舊《辦法》中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體、驗收條件、監督與檢查等要求不夠明確,已不能適應去年頒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要求,同時也不利於進一步明確職責和強化監管。為對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根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要求,須重新制定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新《辦法》針對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作了調整: (一)關於適用范圍和對象的調整:舊《辦法》適用於航運樞紐、航道整治、內河港口、修造船廠、通信、航標、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新《辦法》將適用范圍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同時既包括沿海航道工程,又包括內河航道工程,充分體現了行業管理的特點。(二)關於驗收管理主體的明確:根據2007年新頒布的《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修訂的新《辦法》按職責對航道工程驗收主體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了明確,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並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其他交通主管部門新《辦法》中相應規定負責各自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三)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竣工驗收作為國務院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其行政管理應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此,本次修訂新增加了對行政許可程序和時限的要求,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簽發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後10日內完成。(四)增加了法律責任:1996年的舊《辦法》未對法律責任作出規定。這次修訂,根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對項目法人、竣工驗收委員會和竣工驗收部門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部門:新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二)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確定了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依據主要包括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規范;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三)明確了航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航道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竣工驗收。主要包括: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託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等。(四)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程序:1、由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位於長江干線的航道工程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轄的航道工程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交通部。2、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初審後,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3、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部備案。4、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五)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新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准、內容全部建成;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檢查專項驗收情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等。(六)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新《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貫徹實施新《辦法》? 我們首先是要加強新《辦法》的宣貫工作,開展全國性的培訓,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新《辦法》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確的理解;其次要嚴格按新《辦法》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後再投入運行;再次就是要嚴格法律責任,對違反新《辦法》的行為要堅決按照相關條款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請問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交工驗收指檢查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後,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

2.條件不同

交工驗收是符合設計文件和本規范的規定,設備的校準和試驗合格,連續48h開通投入運行正常。竣工驗收是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3.范圍不同

交工驗收指檢查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滿足小區道路完工,水電、燃氣入戶要求,並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價。竣工驗收是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

6. 工程竣工驗收跟交工驗收有什麼不同分別是什麼時候進行的工程完工要先交工後兩年才可以進行竣工驗收嗎

呵呵,就是個定義的問題,是這樣
1、竣工驗收是指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質量監督站 消防等)對所完工程的質量認定
2、交工驗收是由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完的工程的使用驗收,這個標志著該工程交付使用的時間
這2個沒有時間上的要求和內部關聯,是不同部門的驗收,前1個是職能部門,後一個是使用單位的行為(這個行為只代表使用單位的意願而不代表法律效應)
沒有這個說法,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7. 工程完工驗收和竣工初驗及竣工驗收有什麼區別

區別主要表現在:

1、工作內容上

(1)完工驗收階段主要工作是: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後,填寫《工程驗收報告》,並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

(2)竣工初驗階段主要工作是:單位工程完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出竣工報告,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單位自檢驗收合格後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申請表》,審查資料並進行現場檢查;

項目監理部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並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書》,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畢後,按有關文件要求,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交監理工程師檢查,由項目總監簽署意見後,提交建設單位。

(3)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工作是: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對工程建設項目作出整體性綜合評價。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全部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後的綜合驗收,包括土建、水電、安裝、消防、市政、綠化等全部項目。

2、時間上

完工驗收在前,竣工初驗居中,竣工驗收在後。

3、驗收主體上

(1)完工驗收項目法人組織進行;

(2)竣工初驗由監理公司組織,建設單位、承包商參加;

(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7)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驗收擴展閱讀:

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築法》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8. 竣工驗收和交工驗收的區別

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階段主要工作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工作是: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對工程建設項目作出整體性綜合評價。
二者明顯區別是:時間上交工驗收在前,竣工驗收在後;從驗收主體來說,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而竣工驗收應由政府相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的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性質上來說交工驗收是項目管理機構行為,而竣工驗收是一種政府管理機構行為。

9. 竣工驗收和交工驗收的特點和區別

竣工驗收和交工驗收區別主要是驗收對象、驗收依據、驗收條件不同。

1、驗收對象不同

竣工驗收: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交工驗收:檢查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2、驗收依據不同

竣工驗收: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批復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國家頒布的各種標准和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

交工驗收:在房建工程中,交工驗收指檢查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滿足小區道路完工,水電、燃氣入戶要求,並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價。

3、驗收條件不同

竣工驗收: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託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交工驗收:設計文件范圍內儀表工程的取源部件,儀表設備和裝置,儀表管道,儀表線路,儀表供電、供氣、供液系統,均已按設計文件和本規范的規定安裝完畢,儀表單台設備的校準和試驗合格後,即可進行儀表工程的迴路試驗和系統試驗。

兩者特點如下: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

交工驗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中的交工驗收,即檢查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10. 誰能幫忙准確解釋一下公路工程的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公路工程竣(交)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第3號)裡面有準確詳細答案!!

與航道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驗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